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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5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冠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851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五三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捌柒公克)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九十四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0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九十五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同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三九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六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一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經同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0一六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與前揭三月之徒刑定應執行刑為五月又十五日確定(尚未執行)。竟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二十時許,在臺北縣五股鄉○○○路七十巷二十五號七樓七0五室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之方式予以施用毒品,嗣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二十時二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六八七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零點七公克)及吸食器一組等物。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紙(分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五三號偵卷第十八頁、第三十三頁、三十四頁)。

㈡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六八七公克)、吸食器一組。

㈢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被告前於九十四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述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至扣案透明結晶體一包(驗餘淨重零點六八七公克),經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已如前述,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吸食器一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51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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