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科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查:受刑人前曾於民國96年7月12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851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該案於97年1月31日判決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上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96年11月25日、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5日,核均在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51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7年1月31日確定前所為,自應與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516號之科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是(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31號判決參照)。另編號3之罪其犯罪時間為97年4月30日,係在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516號於97年1月31日判決確定後所為,無從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是自亦無從與附表編號1、2 、4等罪合併定刑。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之科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6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