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三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三一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審確定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一三號),認為
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此觀刑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自明,且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六十二號、三十二年非字第六十三號、七十二年台非字第四十七號判例足資參照。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並於同年八月十五日確定,嗣因通緝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緝獲歸案,於八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發監執行,八十四年三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如附表,以下稱甲罪)。又被告於前案通緝中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至同年八月初另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販賣安非他命罪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四年上訴字第五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並於八十四年五月四日確定(如附表,以下稱乙罪);復於八十三年九月七日至同年十月一日間犯同條例之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罪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三年度第七0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被告不服上訴二審,審理中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如附表,以下稱丙罪)。易言之,乙罪犯罪時間在甲罪案件判決確定之前;丙罪犯罪時間係在甲罪案件判決確定之後。依法甲、乙兩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丙罪則因其犯罪時間係在甲罪判決確定之後,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五一三號裁定,竟誤將乙、丙兩罪裁定合併應執行伍年陸月,而未將甲、乙兩罪合併裁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該裁定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三、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刑法第五十三條:「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規定,係指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有其適用;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之後,再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合併執行,而不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間至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因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四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月,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確定(以下稱甲罪);嗣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至同年八月初,另犯販賣安非他命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並於八十四年五月四日確定(以下稱乙罪);復於八十三年九月七日至同年十月一日間又犯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七0六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柒月,被告不服上訴第二審,旋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以下稱丙罪)。有上述案卷可稽。則乙罪之犯罪時間在甲罪判決確定之前,丙罪之犯罪時間係在甲罪判決確定之後,依首開說明,甲、乙兩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丙罪則因犯罪時間在甲罪判決確定之後,不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自不得與甲、乙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單獨執行。乃原審法院不察,竟依檢察官之聲請,誤將乙、丙二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A附表:被告甲○○犯罪案件一覽表┌─┬────┬───────┬─────┬─┬──────┬──┬─────┬─────┬─────────┐│案│ │ │ 犯 罪 │偵│ │最後│ │ 確 定 │ ││ │ 罪 名 │ 宣 告 刑 │ │查│ 案 號 │事實│ 案 號 │ │備註 ││序│ │ │ 日 期 │機│ │審 │ │ 日 期 │ ││ │ │ │ │關│ │ │ │ │ │├─┼────┼───────┼─┬─┬─┼─┼─┬─┬──┼──┼─┬─┬─┼─┬─┬─┼─────────┤│ │違反麻醉│ │ │ │ │台│ │ │8 │台 │ │ │5│ │ │ │ ││甲│藥品管理│有期徒刑五月 │3│至││中│年│偵│2 │中 │年│易│4│年│月│日│非法吸用。 ││ │條例 │ ││ │⒋│地││ │9 │地 ││ │2││8││ ││ │ │ │ │ ││檢│ │ │6 │院 │ │ │4│ │ │ │ │├─┼────┼───────┼─┼─┼─┼─┼─┼─┼──┼──┼─┼─┼─┼─┼─┼─┼─────────┤│ │違反麻醉│ │ │ │ │ │ │ │7 │台 │ │ │ │ │ │ │ ││乙│藥品管理│有期徒刑五年二││ │初│同│ │ │7 │中 │ │上│3│ │ │ │ ││ │條例 │月 │⒎│至│⒏│ ││偵│0 │高 ││訴│2││⒌│4│非法吸用。 ││ │ │ ││ ││右│ │ │3 │分 │ │ │5│ │ │ │ ││ │ │ │ │ │ │ │ │ │1 │院 │ │ │ │ │ │ │ │├─┼────┼───────┼─┼─┼─┼─┼─┼─┼──┼──┼─┼─┼─┼─┼─┼─┼─────────┤│ │違反麻醉│ │ │ │ │ │ │ │、0│ │ │ │9│ │ │ │ ││丙│藥品管理│有期徒刑七月 │7│ │1│同│ │ │20│台 │ │ │6│ │ │ │非法吸用。 ││ │條例 │ │⒐│至│⒑│ ││偵│78│中 ││易│0││⒌││⒌於台中高分院││ │ │ ││ ││右│ │ │66│地 │ │ │7│ │ │ │審理中撤回上訴。 ││ │ │ │ │ │ │ │ │ │81│院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