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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榮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榮城所犯如附表編號5、6、9、10、11、12、15、16、17、18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5、6、9、10、11、12、15、16、17、18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榮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亦有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要旨及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參照。末按刑法第53條:「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規定,係指同法第50條規定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有其適用;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之後,再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始有其適用;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之後,再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合併執行,而不適用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31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9、10、11、12、15、16、17、18所示共10罪之科刑,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7、8、13、14所示共8罪之科刑與其前開所犯如附表編號5、6、9、10、11、12、15、16、17、18等所示罪之科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惟查,受刑人前另於民國98年8月29日18時54分許起至同日19時9分許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之內某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2月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8 3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3月確定,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前揭案件之判決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7、8、13、14所示之8罪,其犯罪時間分別99年1月7日16時為警查獲回溯26小時內某時(聲請書漏載7日,應予補充)、99年1月6日20時許、98年12 月21日、98年3月至4月間某日到98年12月22日止、96年9月26日、97年7月17日、98年12月18日,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判決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上開8罪之犯罪時間,顯均係在受刑人前開於98年8月29日18時54分許起至同日19時9分許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之內某時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於99年2月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830號判決確定前至明。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 、4、7、8、13、14所示之8罪之科刑,自應與受刑人上開於98年8月29日18時54分許起至同日19時9分許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之內某時所犯之施用毒品罪之科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方是。且查,前開各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各罪之科刑,自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7、8、13、14所示之8罪之科刑,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6、9、

10、11、12、15、16、17、18等所示之10罪之科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即有未合。從而,本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3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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