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慶芳
謝美霖
高詩媛
陳俊明
陳傳祿
邵智輝
洪俊生
陳明義
李振男
李鳳蓮
林賢明
高文總
陳錦標
慈慧春子
歐陽偉
呂國明
楊文雄
黃菊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慶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謝美霖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高詩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俊明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傳祿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邵智輝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及如附表九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洪俊生幫助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明義幫助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李振男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編號二所示之印文沒收之。
李鳳蓮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如附表八編號四所示之印文沒收之。
林賢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八編號三所示之印文沒收之。
高文總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
陳錦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
慈慧春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歐陽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呂國明無罪。
楊文雄、黃菊徙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王慶芳前於民國80年間先後因殺人未遂、侵占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
上開4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90年12月14日
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其假釋經撤銷,自88年9月27日入
監執行殘餘刑期。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92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於前揭殘餘刑期接續執行,於93年5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陳俊明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92年度易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3年2月22日
執行完畢;陳傳祿前因煙毒、麻藥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3年(嗣減為有期徒刑2年)及有期徒刑6月,入監
服刑後假釋出監,惟其假釋嗣經撤銷,而於93年4月23日執
行完畢;洪俊生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
13 7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3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
執行完畢;陳明義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201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2年3
月20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李振男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7年3月,於86年7月3日假釋出監,經撤銷其假釋,於
90年3 月23日起入監執行殘刑,於93年10月23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高文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
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罪,經
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277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507號裁定就上開二罪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3年5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陳錦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以81 年度訴字第226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而於
84年1月14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內,復因違反肅清煙毒
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599號判處
有期徒刑3 年2月確定,上開假釋亦經撤銷,所餘刑期與前
述有期徒刑3 年2月,及另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8 6年度上訴字第4316號判決確定之有期徒刑2
年接續執行,於88年10月19日假釋出監;惟上開假釋再經撤
銷,入監執行所餘刑期,而於92年12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歐陽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840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3年4月15日執行完畢。
二、王慶芳係萬祿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區○○街121號7樓)
之實際負責人,於93年5月31日後之某日起向綽號「小陳」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購買空白之薪資扣繳憑單
,並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印匠,偽刻「真源有限公司」暨負
責人「陳正堂」、「世雄餐坊」暨負責人「古金雄」、「香
當當飲食坊」暨負責人「羅秀滿」、「義堡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暨負責人「王玉瓊」、「仙施實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
「廖晨星」、「國際餐廳」暨負責人「譚明曦」、「宏勝企
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楊智安」、「天羿興業有限公司」
暨負責人「羅文亮」、「賽特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張遵德
」、「鄞埼錩建築師事務所」暨負責人「鄞埼錩」、「偉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楊基炘」、「鴻昇通信企業
有限公司司」暨負責人「賴正富」、「仲鉞有限公司」暨負
責人「王國雄」、「東媄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廖健翔
」等公司、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14組,擬偽造薪資扣繳憑單
及在職證明等文件,並提供偽造信用證明文件予以未符申辦
資格者,向銀行申辦現金卡貸款或申請信用卡,藉以從中抽
取佣金。遂僱用與之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犯意聯絡之謝美霖、高詩媛、陳明義、陳
俊明為萬祿公司員工,並以陳傳祿為登記負責人,設立萬祿
有限公司(下稱萬祿公司),由王慶芳負責對外招攬客戶,
及與謝美霖、高淑媛分別處理協助、指導客戶填寫資料、辦
理照會等業務,陳俊明、陳傳祿則陪同客戶領取現金卡、信
用卡、結算並收取代辦費用,並僱用邵智輝為萬祿公司送件
至各銀行,王慶芳另雇用陳明義及洪俊生,其二人並基於幫
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幫助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及幫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概括犯意,由洪俊生、陳明義於萬祿公司內為謝美
霖、高詩媛、陳明義、陳俊明、陳傳祿等人及申辦信用卡及
現金卡客戶從事煮飯、打掃等雜務,以此分工模式維持萬祿
公司之營運。嗣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張塗坤已死亡,經檢察
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李振中、彭其美、黃秀珍、張弄淵,經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黃菊徙、楊文雄已死亡,詳後述,
劉峻銘、劉月琴部分另行審結)及附表三所示之人皆需錢孔
急,卻因信用欠佳或欠缺信用證明文件而告貸無門,經王慶
芳、謝美霖之招攬,或經他人輾轉介紹,前往萬祿公司申辦
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王慶芳等人明知自己及其他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人實際並任職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
,為使渠等能順利向銀行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以賺取百分
之十至三十不等之代辦費,竟與渠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概
括犯意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犯意聯絡,於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申請書內填載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任職公司及薪資資料,並檢附偽造之在職證
明、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之文件,委由邵智輝等人轉交銀行
,用以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足以生損害於上述公司
暨負責人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
正確性,並使各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附表一、二、
三所示之人符合申辦資格,核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信用
卡、現金卡或貸款,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再以所詐得之現
金卡由自動提款機貸得各該現金卡額度之款項後,隨即交付
以現金卡額度一成至三成計算之報酬予洪俊生、陳俊明、陳
傳錄、謝美霖等人(詳細申辦時間、申辦銀行、偽稱任職公
司及所附偽造不實之證明文件等均見附表一、二、三)。嗣
於94年5月4日晚間7時15分許,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
索票,於萬祿公司內當場查獲,並扣得除「鴻昇通信企業有
限公司司」暨負責人「賴正富」、「仲鉞有限公司」暨負責
人「王國雄」、「東媄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廖健翔」
等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外之上開偽造之印章11組及如附表九
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當事人就下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異議或同意做為證據,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
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王慶芳坦承上開犯行,被告謝美霖、高詩媛、陳俊
明、陳傳祿、洪俊生、陳明義固然坦承渠等任職於萬祿公司
、被告邵智輝固然坦承受王慶芳雇用送件給銀行、被告李振
男、李鳳蓮、林賢明、高文總、慈慧春子及歐陽偉固然坦承
有透過萬祿公司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之事實,惟
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謝美霖辯稱:我當
時是按照資料叫客戶填寫,因為客戶不知道怎麼填寫,是王
慶芳拿資料給我們,要我們教客戶要怎麼寫,當時王慶芳拿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給我們,告訴我們客戶是這家公司的員
工,要我們按照資料寫上去,我不知道資料是假的,我只是
陪客人送件云云;被告高詩媛辯稱:我原本是要辦理貸款的
,到那邊之後,謝美霖就介紹我工作,有時候若是有客人來
,就拿銀行的申請書給客戶寫資料,幫客戶影印身分資料,
我只有幫忙接電話或是倒水或是做一些雜事,替客戶影印資
料,我沒有領到薪資,不知道這家公司有那麼多問題云云;
被告陳俊明辯稱:起訴書所載的那些犯罪事實我都沒有參與
到,我是要去萬祿公司那邊代辦,後來他們說乾脆到他們這
邊幫忙,但是我並沒有帶客戶去領什麼錢,我只是每個月時
間到了幫他們去繳一下利息錢云云;被告陳傳祿辯稱:我是
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實際經營的人是王慶芳,我並沒有在萬
祿公司負責什麼云云;被告邵智輝辯稱:我領固定的薪水,
並不曉得文件有問題,我當時是負責客戶要辦資料,就是給
我的部分資料都是填好的,要我送去銀行云云;被告洪俊生
辯稱:我是負責打掃以及煮飯的,我是負責煮三餐的云云;
被告陳明義辯稱:我是去辦卡的時候才認識王慶芳,我是有
在那邊打掃幾天而已云云;被告李振男辯稱:當初只是單純
去辦卡,因為沒有那些文件,才去找萬祿公司,並非是故意
要去犯法云云;被告李鳳蓮辯稱:我自始自終都是與謝美霖
接觸,扣繳憑單的事情我都不知情,謝美霖也沒有跟我講云
云;被告林賢明辯稱:我只是去辦卡而已云云;被告高文總
辯稱:我自己也是被害者,我只有教身分證影印而已,資料
也不是我填寫的,扣繳憑單也不是我偽造的云云;被告陳錦
標辯稱:我只是去辦卡而已,沒有詐欺云云;被告慈慧春子
辯稱:我們錢有都還了,還要被起訴云云;被告歐陽偉辯稱
:我覺得我有還錢應該不算詐欺云云。惟查:
㈠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並未受僱於如附表一、二、三所
示公司,卻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透過萬祿公司檢
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薪資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或
登載內容不實之在職證明書或於申請書上填載不實之職業或
職稱,謊稱任職於上揭公司,向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銀
行申辦現金卡、信用卡或信用貸款,致使各該銀行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誤以為如附表一、二、三之人符合申辦資格,核
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被告
王慶芳等人並以所詐得之現金卡由自動提款機貸得各該現金
卡額度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王慶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及被告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邵智輝、李振
男、李鳳蓮、林賢明、高文總、陳錦標、慈慧春子、歐陽偉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且有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現已分割為匯豐(臺灣)
商業銀行,原中華銀行)函附申辦人之信用卡、現金卡、信
用貸款之情形(信用卡繳款款通知書)(見偵一卷第21頁、
偵二卷第25頁)、美商花旗銀行函附相關基本資料、信用卡
、現金卡申請書、本票、扣繳憑單、信用貸款資料審核表、
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匯出匯款歷史資料查詢、貸款
帳戶交易概要、帳單、交易明細、扣繳憑單、徵信資料、存
摺影本、薪資單(見偵二卷第136至203頁)、華南商業銀行
函附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
轉運COLOR現金卡線上申請表、現金卡徵授信審核表、現金
卡徵授信核表、辦理貸款之申請相關資料(申請書、開戶資
料、授信審核表、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
51 至73頁、函覆8卷第1至2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附
信用卡、現金卡、小額信貸申請時所附之申請資料(含申請
書、扣繳憑單、財力證明、在職證明、徵信紀錄、交易明細
、還款明細)(見函覆3卷第1至23 5頁)、臺北富邦商業銀
行函附信用卡及信用貸款等相關明細(見函覆1卷第94至140
頁)、臺新商業銀行函附申請書、扣繳憑單、徵信資料、工
作資料、歸戶查詢、持卡人交易明細、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
書、勞工保險卡、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本票、信用貸款
產品申請書、個人基本資料、現金卡審核表、帳戶還款明細
、帳卡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歷史交易
查詢(見偵二卷第75至135頁背面)、星展商業銀行(原寶
華銀行)函附申辦現金卡或信用卡相關說明(見函覆1卷第
72至92頁)、萬泰商業銀行函附申請現金卡或信用卡、小額
信貸之申請書、核定書、身分證、財力證明、徵信記錄及交
易明細(見函覆9卷第3至163頁)、渣打商業銀行函附申請
書、扣繳憑單、消費明細(見函覆2卷第1至211頁)、日盛
商業銀行之函附申辦相關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包含員工
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單、申請書等)(見偵一卷第52至68
頁)等相關資料、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2月17日(100)台匯銀(總)字第31001號函及檢附之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0年2月1日營清字第10001589號函及
檢附之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3日
函及檢附之資料、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風險管控
部100年2月18日消債字第100000001 85號函及檢附之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2月21日台新總作服
帳務字第10000001368號函及檢附之資料、新加坡商星展銀
行貸款作業部100年2月15日(100)星展貸款作業字第13號函
及檢附之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0
年2月15日日銀字第1002E00011760號函及檢附之資料、花旗
商業銀行100年2月15日(100)政查字第41998號函及檢附之資
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31日渣打商銀
SCBCL字第1001001326號函及檢附之資料、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8日泰服客字第10000000841號函及檢附
之資料、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10日函及
檢附之資料、馬來西亞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100年6月7日函及檢附之資料、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100年5月19日函及檢附之資料、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函及檢附之資料、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
月24日函及檢附之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
金風險控管部100年5月18日消債字第1000000909號號函及檢
附之資料、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1日函及檢
附之資料在卷足證(見本院卷㈣、㈤、㈥、㈦全卷),並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移送卷第108至第109頁、130、149頁)及
查扣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等相關申請書資料在卷可參。
㈡被告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邵智輝雖以前詞置
辯,並供稱上揭偽造信用證明文件係被告王慶芳提供,渠等
均不知情云云。惟查:
⒈被告李振男於偵查中時供稱:我有去萬祿公司辦理現金卡、
信用卡,當時應該是謝美霖承辦,雖然我沒有正當職業,可
是她說可以出具在職證明,如果申辦出來,那樣成數比較高
,當時他說申辦出來以後要扣除30%,也有給30%等語(見
偵三卷第221頁);被告李鳳蓮於警詢時供稱:我是透過被
告謝美霖幫我辦理現金卡,是被告謝美霖公司提供鴻昇通訊
有限公司的薪資扣繳憑單及薪水袋影本,我去辦理貸款、現
金卡時,被告謝美霖有說我沒有工作證明,他可以幫我弄出
來向銀行辦理。我是照被告謝美霖所提供的資料項銀行辦理
照會等語(見移送卷第38至39頁);被告林賢明於警詢時供
稱:我是透過被告謝美霖幫我辦理現金卡,我不知道有財力
證明的資料,不曉得他們提供的資料是偽造的。我有照謝美
霖他提供給我的資料跟銀行辦理照會等語(見移送卷第5至6
頁);被告慈慧春子於警詢時供稱:我當時是到台北市○○
區○○街121號7樓,但是我不曉得他們是什麼公司,由被告
謝美霖拿資料要我填寫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向銀行貸款時
,財力證明是被告謝美霖提供的,公司跟我說他們提供的財
力證明沒問題,但銀行向我辦理照會動作時我有依公司提供
的資料跟銀行辦理照會,但之後的照會動作都由公司幫我去
照會,我並沒有在真源公司上班,要收6,000元的辦理費用
,然後再依核准信用卡的金額在抽取20%金額的費用做為代
辦費,總共費用是3萬6,000元。公司會派人陪同我去銀行領
取現金卡,等現金卡拿到手便馬上提領現金給謝美霖等語(
見移送卷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同案被告劉月琴於警詢時
供稱:我當時是到台北市○○區○○街121號7樓,但是我不
曉得他們是什麼公司,由該公司謝美霖拿資料要我填寫辦理
貸款、現金卡。我只有在申請書上面填寫名字和提供身分證
件,其餘的資料都是謝美霖他們去填寫的。財力證明也是他
們所提供的,他們提供的財力證明是哪家公司我不知道。我
不曉得他們提供的資料是偽造的,我有照謝美霖他提供給我
的資料跟中國信託辦理照會,但是因為我不太會說話所以中
國信託就沒有核准。之後就由謝美霖他們公司幫我向花旗銀
行照會等語(見移送卷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同案被告劉
峻銘於警詢時供稱:朋友介紹到台北市○○區○○街121號7
樓萬祿公司,由該公司人員謝美霖向我說明如果經由他們公
司向銀行申辦貸款,他們公司則是以銀行核准貸款金額之20
%作為代辦之酬庸。當時申辦貸款時邵智輝、謝美霖說只要
繳交身分證、印章、銀行存摺,剩下的資料貸款所需之財力
證明他們會去負責,然後他們會另外拿出偽造之貸款所需之
財力證明影本給我作為銀行照會之用等語(見移送卷第106
至107頁)。同案被告張弄淵於警詢時供稱:我當時是到台
北市○○區○○街121號7樓,但是我不曉得他們是什麼公司
,由該公司謝美霖拿資料要我填寫辦理貸款、現金卡。我只
有在申請書上面填寫名字和蓋章,其餘的資料都是謝美霖他
們去填寫的。財力證明也是他們所提供的,是香園貿易公司
等語(見移送卷第29頁背面至第30頁);同案被告黃秀珍於
警詢時供稱:謝美霖拿資料要我填寫辦理貸款、現金卡。因
為我識字不多,所以我在申請書簽名完後,其餘的是謝美霖
幫我填寫。我不曉得他們提供的資料是偽造的,但是他們有
跟我說相關財力證明他們會辦到好。因為我識字不多而且又
不太會說話,他們就叫我把行動電話留在他們公司,由他們
公司人員幫我跟銀行辦理照會動作等語(見移送卷第12頁)
,被告謝美霖於警詢時自承:我們公司替客戶辦理現金卡、
信用卡業務客戶只有繳交身分證影本,其他相關扣繳憑單等
資料皆由我們萬祿公司負責提供並向銀行辦理。我知道公司
如何開立扣繳憑單等資料替客戶辦理現金卡、信用卡、信貸
業務,但細節只有王慶芳才知道,我知道公司偽造扣繳憑單
及在執證明等資料替客戶向銀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信貸
等業務,並從中得利等語(見移送卷第71頁及背面),堪認
被告謝美霖知悉萬祿公司係提供偽造之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招攬客戶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並曾指導客戶填
寫申請書、辦理照會手續,並向客戶收取按現金卡額度一至
三成計算之報酬等情。
⒉被告王慶芳於警詢時供稱:高詩媛擔任會計,負責登入客戶
資料及客戶電話紀錄,她有委託辦過台新銀行等語(見移送
卷第75頁背面、核退卷一第21頁);被告謝美霖於偵查中證
稱:有時候是被告高詩媛幫忙照會等語(見偵三卷第255頁
);被告高詩媛於警詢時供稱:我是因為要辦理貸款而認識
謝美霖,他叫我到他們萬祿公司上班,我從10幾天前開始上
班他們跟我說每月薪資2萬5000元,我是負責彙整前來公司
辦理貸款之客戶資料,並且登記公司支出,支出部分是由王
慶芳跟我講我就按他所說登記,我有幾次看過是王慶芳、謝
美霖負責接洽貸款客戶。客戶自己填寫貸款申請書。何人負
責送件我不知道。何人負責銀行聯繫我不知道。何人負責貸
辦佣金收取我也不知道等語(見移送卷第87頁背面至第88頁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公司那邊有寫資料,那邊的人都不
會寫,所以謝美霖要我學,我在萬祿公司的時候,有時候若
是有客人來,就拿花旗銀行或是其他銀行的申請書給客戶寫
資料,幫客戶影印身分資料,我本身並無幫忙替客戶寫申請
書,會計的部份,謝美霖要我學但是都沒有拿資料給我看過
,所以我並無作會計的工作,我在萬祿公司上班了十幾天,
而且我並無領到薪水,謝美霖當初要我來上班,是說月薪差
不多一、二萬元,我只有幫忙接電話或是倒水或是做一些雜
事,替客戶影印資料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3頁),高詩媛
原係欲透過萬祿公司辦理貸款,而後於該公司任職,除擔任
會計工作,負責登入客戶資料外,亦曾協助客戶填寫申請書
,並辦理照會手續,顯見被告高詩媛應知悉萬祿公司係透過
提供偽造信用證明文件予以未符申辦資格者,向銀行申辦現
金卡貸款或申請信用卡,藉以從中抽取佣金等情。
⒊被告王慶芳於警詢時供稱:陳俊明曾委託辦卡等語(見核退
一卷第21頁);被告謝美霖於偵查中證稱:陳俊明在公司是
陪同領款,協助幫忙貸款人領款等語(見偵三卷第113頁)
;被告陳俊明於警詢時供稱:我擔任外務,我是幫忙王慶芳
,從94年1月開始到萬祿公司上班,因為他幫我辦卡,所以
未領薪,我會陪辦卡人領款交利息,做2個多月。王慶芳幫
忙我向銀行貸款一、二百萬元,幫我做假的在職證明及扣繳
憑單,還有向華南銀行及聯邦銀行辦現金卡,及聯邦銀行信
用卡等語(見移送卷第84頁、核退一卷第23頁);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萬祿公司供我吃住,因為我有空去幫他繳利息,
在那邊做雜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7頁背面至第218頁),
被告陳俊明既曾委託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華
南銀行現金卡,於申請書上亦填載任職於「振業貿易有限公
司」等不實之任職資料,此有華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及現金
卡徵授信審查表在卷可參(見偵二卷第54頁及背面),堪認
被告陳俊明知悉萬祿公司係偽造扣繳憑單或在職證明供客戶
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並曾透過萬祿公司代辦信
用卡,竟仍陪同客戶繳交利息等情。
⒋謝美霖於偵查時供稱:陳傳祿在公司從事跟大家都差不多的
業務,他自己也有辦,也有照會等語(見偵三卷第113頁)
;陳傳祿於警詢時供稱:王慶芳僱我當萬祿公司申請營利事
業登記證之人頭負責人,公司是替客戶向各家銀行申請現金
卡、信用卡業務,依核准額度收取約15%至20%費用。只需
身分證影本資料其他扣繳憑單等資料皆由我們萬祿公司負責
提供,一併檢附給銀行申辦現金卡、信用卡,如何開立扣繳
憑單等資料替客戶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業務要問王慶芳,負
責整理雜物等語(見移送卷第65頁、核退一卷第21頁);於
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人家介紹去辦卡的,後來擔任萬祿公
司的登記負責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72頁背面),被告陳
傳祿曾委託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花旗銀行
信用卡及匯豐(臺灣)商業銀行(原中華銀行)現金卡,於
申請書上亦分別填載任職於「偉進企業有限公司」、「永森
水電」等不實之任職資料,此有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辦人相關
基本資料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28頁、本院卷㈦第20頁),
明知萬祿公司係王慶芳用以偽造扣繳憑單或在職證明供客戶
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所成立之公司,並曾透過萬
祿公司代辦信用卡,竟同意擔任萬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⒌被告李鳳蓮於警詢時供稱:我委託辦理信金卡,要收3,000
元的代辦費用,然後再依核准信金卡的金額每1萬元抽取200
0元金額的費用做為代辦費,我總共給他們公司3萬9000元。
公司會派邵智輝陪同我去銀行領取貸款、現金卡,等貸款及
現金卡拿到手便馬上提領現金給邵智輝等語(見移送卷第38
頁);被告劉峻銘於警詢時供稱:邵智輝幫我把相關證件送
至銀行申辦貸款,當銀行核准撥款,另外當銀行核准撥款,
邵智輝也會依銀行匯入存摺之貸款金額索取貸款金額20%貸
代辦酬庸,當銀行撥款後,萬祿公司指派一名員工陪同我至
郵局領款,我就將貸款新台幣8萬元之20%(1萬6000元)交
給邵智輝等語(見移送卷第105頁背面),被告邵智輝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我主要是送花旗銀行的部份,也有送過其他
幾件其他銀行的部份,幫忙送件完畢之後,我並無向當事人
收取費用,收款的部份,可能是李鳳蓮積欠公司的款項,公
司要我向李鳳蓮拿,申請的公司是否是同一家的部份,我是
有注意到,我有問王慶芳,王慶芳說是同事介紹同事這樣子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2頁及背面),且被告邵智輝亦曾委
託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中國信託、花旗銀
行等信用卡、現金卡,於申請書上亦填載任職於「真源有限
公司」等不實之任職資料,此有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及花
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在卷可參(見函覆3卷第13頁、本院卷
㈣第144至145頁、偵二卷第174頁背面、本院卷㈤第180頁)
,被告邵智輝明知萬祿公司係王慶芳用以偽造扣繳憑單或在
職證明供客戶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所成立之公司
,並曾透過萬祿公司代辦信用卡,竟仍為萬祿公司送件,並
陪同被告李鳳蓮、劉峻銘領取貸款、現金卡及收取費用等情
。
⒍被告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等人任職於萬祿公司
,被告邵智輝亦受雇於王慶芳,明知附表一、二、三所示之
人並未任職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竟指導渠等於申請
書內等記載任職於上揭公司之不實內容,且由被告王慶芳提
出偽造之薪資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或自行登載不實之在職
證明書向銀行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顯見被告王慶芳、謝美
霖、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邵智輝等人有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者,被告王慶芳、謝美霖、高
詩媛、陳俊明、陳傳祿、邵智輝等人承辦上開代辦業務,竟
向被告等人收取按現金卡額度一成至三成不等之高額費用,
如萬祿公司僅單純代客戶申辦並轉送相關文件,焉有可能向
申辦客戶收取如此高額之報酬,益見被告謝美霖、高詩媛、
陳俊明、陳傳祿及邵智輝均辯稱渠等不知萬祿公司申辦現金
卡、信用卡業務有諸多弊端,對被告王慶芳所為均不知情云
云,全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責,未足採信。
㈢被告洪俊生、陳明義雖辯稱伊僅負責購物、煮飯、打掃等雜
務,就鼎銊公司係受不符申請資格者之託,以偽造或登載不
實信用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辦現金卡、信用卡等情,並不知情
,亦無參與云云。惟查,被告洪俊生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
供稱:我只知公司是替客戶向各家銀行申請現金卡業務,聽
他們說過幫客戶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業務收取2成費用等語
(見移送卷第95頁及本院卷㈡第272頁背面);被告陳明義
於警詢時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萬祿公司任臨時工負責清
潔工作,每月薪資新台幣1萬8000元,是向王慶芳領用等語
(見移送卷第59頁及本院卷㈡第272頁背面)。辦理信用卡
、現金卡或信用貸款,民眾僅需填寫基本資料並檢附相關信
用證明文件,即可順利申辦,無需支付任何申辦費用,萬祿
公司如僅單純代客戶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並轉送文件,焉有
可能向申辦客戶收取以額度一成至三成計算之高額費用,被
告洪俊生、陳明義為智慮健全之成年人,終日於萬祿公司內
為被告等人打理雜務,對被告等人以偽造或登載不實信用證
明文件向銀行申辦現金卡、信用卡一節,應有所知悉,仍執
意於該處為被告等人從事煮飯、打掃等雜務,並烹煮食物,
足見被告洪俊生、陳明義主觀上確有幫助被告等人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故
意,其所為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未能採信。
㈣李振男、李鳳蓮、林賢明、高文總、陳錦標、慈慧春子、歐
陽偉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李振男於警詢時供稱:我當時是到台北市○○區○○街
121 號7樓由王慶芳幫我辦理現金卡、信用卡,委託向銀行
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時,財力證明是由公司提供的,王慶芳
只叫我提供身份證件而已剩下的相關資料他們會去負責,因
為王慶芳他們怕要向我銀行跟我照會說溜嘴,所以是由他們
去我向銀行辦理照會動作。以銀行所核准之貸款、現金卡、
信用卡金額額度收取15%的金額做為代辦費用。但是只有聯
邦銀行核准信用卡額度5萬元,所以他們公司便將7500元扣
除做為代辦費,另外再扣3個月的最低應繳金額4500元,剩
下只拿3萬8000元給我等語(見移送卷第26頁);於偵查中
供稱:我有去萬祿公司辦理現金卡、信用卡,當時應該是謝
美霖承辦,雖然我沒有正當職業,可是她說可以出具在職證
明,如果申辦出來,那樣成數比較高,當時他說申辦出來以
後要扣除30%,也有給30%等語(見偵三卷第221頁),於
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不知道「東媄企業有限公司」、「振鑫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不過好像是有聽過,萬祿公司替我辦
理信用卡、現金卡的時候,使用哪一家我不知道,這好像是
他們使用的公司,我沒有在這二家公司做事等語(見本院卷
㈨第50頁),且被告李振男透過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二編號
2至8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於申請書上填寫任
職於「東媄企業有限公司」、「振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鄞琦錩建築師事務所」等資料,此亦有前揭申請書在卷可
參(見函覆3卷第22至23頁、本院卷㈣第94頁、第480頁、偵
一卷第46頁背面、第55頁、本院卷㈦第53至64頁、偵二卷第
123頁背面),顯見被告李振男明知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及
貸款均須提供相關之財力證明文件,因自身缺乏所需之財
力證明文件,透過萬祿公司,在申請書上填載前揭不實之在
職、薪資資料,以此不法方式使銀行徵信人員進行電話徵信
時,誤信被告李振男在「東媄企業有限公司」、「振鑫國際
事業有限公司」工作且薪資狀況已達於核發信用卡、現金卡
及貸款之標準,而予以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並
核撥借款,應係實施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甚
明。
⒉被告李鳳蓮於警詢時供稱:我是透過被告謝美霖幫我辦理現
金卡,是被告謝美霖公司提供鴻昇通訊有限公司的薪資扣繳
憑單及薪水袋影本,我去辦理貸款、現金卡時,被告謝美霖
有說我沒有工作證明,他可以幫我弄出來向銀行辦理。我是
照被告謝美霖所提供的資料項銀行辦理照會,公司要收3,00
0元的代辦費用,然後再依核准信金卡的金額每1萬元抽取2,
000元金額的費用做為代辦費,我總共給他們公司3萬9, 000
元等語(見移送卷第38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謝美
霖是說可以向銀行代辦借錢,然後她說如果有問的話,要說
我在鴻昇通訊公司上班,但是實際上我沒有在公司上班,華
南銀行的是現金卡,這二個卡片以及貸款的部份我都是透過
謝美霖代辦的,我真的沒有在鴻昇公司上班等語(見本院卷
㈡第218頁),且被告李鳳蓮透過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二編
號9、10所示之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申請書上填寫任職於「鴻
昇通信有限公司」之資料,此亦有前揭申請書在卷可參(見
偵一卷第42頁背面、偵二卷第63頁、本院卷㈣第27頁、本院
卷㈤第13頁),顯見被告李鳳蓮明知辦理現金卡及貸款均須
提供相關之財力證明文件,因自身缺乏所需之財力證明文件
,透過萬祿公司,在申請書上填載前揭不實之在職、薪資資
料,以此不法方式使銀行徵信人員進行電話徵信時,誤信被
告李鳳蓮在「鴻昇通信企業有限公司」工作且薪資狀況已達
於核發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標準,而予以核發現金卡及信用
貸款,並核撥借款,應係實施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而交
付財物甚明。
⒊林賢明於警詢時供稱:我不知道有財力證明的資料。當貸款
核准金額後,謝美霖他們公司要向我抽取現金卡金額10%做
為代辦費用,因為我收到現金卡後銀行凍結提領,所以沒有
代辦費給謝美霖他們公司等語(見移送卷第5頁背面);於
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之前有透過萬祿公司去辦理現金卡以及
信用卡,我當初辦卡的時候,只有提供身分證資料而已,並
無提供其他的文件資料,當初對方是說他們要幫我辦得,要
領卡的時候再與我一起去領卡就好了,至於萬祿公司是否會
提供不實的資料給銀行,我是大略知道,但是我知道透過他
們是辦卡要拿錢,當時我是缺錢才要辦卡,透過萬祿公司辦
卡的時候,他們會向我收費,就是二成,有的部分是二成有
的是一成半,之前警詢時說一成的部份,我現在不記得了,
當初是朋友介紹去的,所以就隨便拿拿,被萬祿公司扣多少
的部份,我知道是一成半左右,還是二成左右,反正就是有
抽就對了,就是現金卡下來的時候,我就去提領現金並且馬
上給他們抽成的錢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0頁背面至第261頁
),且被告林賢明透過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二編號11至17所
示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上填寫任職於之「仲鉞有限公司
」等資料,此亦有前揭申請書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22頁、
第51頁背面、偵二卷第60頁、本院卷㈣第30頁、第112頁、
第114頁、第603頁、本院卷㈦第114頁、函覆3卷第14頁),
顯見被告林賢明明知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均須提供相關之財
力證明文件,因自身缺乏所需之財力證明文件,透過萬祿公
司,在申請書上填載前揭不實之在職、薪資資料,以此不法
方式使銀行徵信人員進行電話徵信時,誤信被告林賢明在「
仲鉞有限公司」工作且薪資狀況已達於核發信用卡、現金卡
之標準,而予以核發信用卡、現金卡,並核撥借款,應係實
施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甚明。
⒋高文總於警詢時供稱:我只有填寫貸款申請書,其餘得貸款
所需財力證明等相關資料王慶芳說他會去弄出來。我是照王
慶芳給我的資料在貸款申請書上任職資料填寫天羿興業有限
公司。我不曉得他們提供的資料是偽造的。但是他們有跟我
說相關財力證明他們會辦到好,所以是否以不實之資料向銀
行辦理我就不過問。王慶芳有跟我說銀行要照會時他會打電
話跟我講,但是銀行沒有跟我照會,事後中國信託有寄通說
我貸款未核准。當貸款核准金額後,王慶芳他們公司要向我
抽取貸款金額15%做為代辦費用,因為貸款未核准所以沒有
收取費用等語(見移送卷第8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我承認有偽造文書,因為如果按照程序辦的話,就應該不
用給他們抽佣金,但是貸款下來之後,我都有繳,或許那時
候我們缺錢用,我不承認我有詐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7
頁),且被告高文總透過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任職於「天羿興業有限公司」等資料
,此亦有前揭申請書在卷可參(見函覆2卷第34頁),顯見
被告高文總明知辦理信用卡須提供相關之財力證明文件,因
自身缺乏所需之財力證明文件,透過萬祿公司,在申請書上
填載前揭不實之在職、薪資資料,以此不法方式使銀行徵信
人員進行電話徵信時,誤信被告高文總在「天羿興業有限公
司」工作且薪資狀況已達於核發現金卡之標準,而予以核發
現金卡,應係實施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甚明
。
⒌被告陳錦標於警詢時供稱:我當時是到台北市○○區○○街
121 號7樓,但是我不曉得他們是什麼公司,由該公司王慶
芳拿資料要我填寫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我委託王慶芳公司
向銀行辦理現金卡時,財力證明是王慶芳所提供,王慶芳只
叫我提供身份證件而已,剩下的相關資料他們會去負責。銀
行所核准貸款、現金卡、信用卡金額額度收取20%金額做為
代辦費用等語(見移送卷第31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提供假資料的部份,我承認,但是我並無詐欺等語(見本
院卷㈡第117頁),且被告陳錦標透過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
二編號號25所示之現金卡申請書上填寫任職於「偉進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等資料,此亦有前揭申請書在卷可參(見偵二
卷第166頁背面、本院卷㈤第417頁),顯見被告陳錦標明知
辦理現金卡須提供相關之財力證明文件,因自身缺乏所需之
財力證明文件,透過萬祿公司,在申請書上填載前揭不實之
在職、薪資資料,以此不法方式欲使銀行徵信人員進行電話
徵信時,誤信被告陳錦標在「偉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且薪資狀況已達於核發現金卡之標準,惟事後銀行認未達核
發現金卡之標準而未予核發,應認係已著手實施詐術而未遂
甚明。
⒍被告慈慧春子於警詢時供稱:我當時是到台北市○○區○○
街121號7樓,但是我不曉得他們是什麼公司,由被告謝美霖
拿資料要我填寫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向銀行貸款時,財力
證明是被告謝美霖提供的,公司跟我說他們提供的財力證明
沒問題,但銀行向我辦理照會動作時我有依公司提供的資料
跟銀行辦理照會,但之後的照會動作都由公司幫我去照會,
我並沒有在真源公司上班。要收6,000元的辦理費用,然後
再依核准信用卡的金額在抽取20%金額的費用做為代辦費,
縱共費用是3萬6,000元。公司會派人陪同我去銀行領取現金
卡,等現金卡拿到手便馬上提領現金給謝美霖等語(見移送
卷第36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有透過萬祿公司去
辦理花旗銀行的卡,就只有辦理一張花旗的現金卡而已,照
會的部份,也是它們在照會的,並非是我處理的,我並沒有
在真源公司上班等語(見本院卷㈢第73頁),且被告慈慧春
子透過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二編號35、36所示之信用卡、現
金卡申請書上填寫任職於「真源有限公司」等資料,此亦有
前揭申請書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30頁背面、偵二卷第158
頁背面、本院卷㈥第99頁),堪以認定被告慈慧春子透過萬
祿公司在申請書上填載前揭不實之在職、薪資資料,以此不
法方式使銀行徵信人員進行電話徵信時,誤信被告慈慧春子
在真源有限公司工作且薪資狀況已達於核發信用卡、現金卡
之標準,而予以核發信用卡、現金卡,並核撥借款,應係實
施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甚明。
⒎被告歐陽偉於警詢時供稱:因為我去萬祿有限公司時,該公
司人員王慶芳有問我是否缺淺,如果有缺錢他們可以幫我向
銀行代辦貸款。王慶芳,跟說代辦貨款要我先提供身分證影
本,然後如果貨款有核准撥款後,他們抽取貨款金額25%做
為代辦費用。王慶芳有交我一張任職資料,他說如果銀行有
打電話來照會,你就照單子上所寫的任職公司等資料向銀行
照會,我並且依他們給我的資料向銀行辦理照會等語(見移
送卷第100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只有提供身分證影
印本,並沒有提供什麼財力證明,那時候我自己本身缺錢,
應該是他們公司幫我辦的,就是繳身分證影本,辦理信用卡
所需財力證明、欠缺的資料,是他們幫我處理的,我本人並
無在真源有限公司上班,也沒有在廣源水產公司,我也沒有
在那邊上班,也是他們幫我辦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2頁背
面至第33頁),且被告歐陽偉透過萬祿公司代辦如附表二編
號44至48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申請書上填寫任職於
「真源有限公司」、「廣源水產」等資料,此亦有前揭申請
書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31頁、第40頁、第46頁背面、偵二
卷第58頁背面、第168頁背面、本院卷㈣第59頁、本院卷㈥
第292至294頁、本院卷㈦第68頁、第471頁),顯見被告歐
陽偉明知辦理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均須提供相關之財力證
明文件,因自身缺乏所需之財力證明文件,透過萬祿公司,
在申請書上填載前揭不實之在職、薪資資料,以此不法方式
使銀行徵信人員進行電話徵信時,誤信被告歐陽偉在「真源
有限公司」、「廣源水產」工作且薪資狀況已達於核發信用
卡、現金卡及貸款之標準,而予以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貸
款,並核撥借款,應係實施詐術,使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
財物甚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僅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洪俊生、陳明義
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
詐欺取財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
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
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至於所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
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係指與罪刑有
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查被告行為後,刑
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
、第56條有關連續犯、第55條後段有關牽連犯等規定,業於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茲就比較情
形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各
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
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
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
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
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
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
利於被告。
㈡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
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而原「實施」之概念,包
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
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有所限
縮,即已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修正後之規定較
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
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
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倘依修正後之刑法論處
,被告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各罪均應合
併處罰,較諸適用修正前之刑法,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一,顯然不利。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仍以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規定,對被告較
為有利。
㈣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因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
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倘依修正後之
刑法論處,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合併
處罰,較諸適用修正前之刑法,適用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罪,修正後之新法顯不利於被告。
㈤綜上,本件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認整體適用修正前之舊
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之。至於幫助犯部分,修正前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則規
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
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僅屬條文用語之修正,亦不涉及實質之處罰內容。本件
事實,不論依新舊法均構成幫助犯,且均得減輕其刑,尚無
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四、論罪科刑
㈠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屬文書之一種,如有偽
造私人企業之扣繳憑單,其行為態樣即屬偽造私文書(最高
法院70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
26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偽造關於服務或其他相類之
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論以刑法第212條之
偽造特種文書罪。行為人等偽造之在職證明書,因該在職證
明書應係關於服務之證書,則應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
意旨參照)。核被告王慶芳、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
傳祿及邵智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核被告李振男、林賢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被告高
文總、慈慧春子、歐陽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被告
李鳳蓮係所為,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陳錦標雖已著手於詐
欺取財行為之實施,惟未發生詐得現金卡之結果,其犯罪尚
屬未遂,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王
慶芳、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及邵智輝就上開行
使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
與各委託萬祿公司代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之人之間
,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
被告邵智輝應以幫助犯論處,尚有未恰,惟起訴事實相同,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被告李振男、林賢明就上
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
被告高文總、慈慧春子、歐陽偉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
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李鳳蓮就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
取財之犯行,與萬祿公司之王慶芳、謝美霖、高詩媛、陳俊
明、陳傳祿及邵智輝之間,分別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印匠偽刻「
真源有限公司」暨負責人「陳正堂」、「世雄餐坊」暨負責
人「古金雄」、「香當當飲食坊」暨負責人「羅秀滿」、「
義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王玉瓊」、「仙施實業
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廖晨星」、「國際餐廳」暨負責人「
譚明曦」、「宏勝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楊智安」、「
天羿興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羅文亮」、「賽特有限公司
」暨負責人「張遵德」、「鄞埼錩建築師事務所」暨負責人
「鄞埼錩」、「偉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楊基炘
」、「鴻昇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賴正富」、「仲
鉞有限公司」暨負責人「王國雄」、「東媄企業有限公司」
暨負責人「廖健翔」印章各一枚,為間接正犯。至於其等偽
造印章、印文乃屬於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
、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王慶芳、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邵智輝
先後分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或被告李振男就就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李鳳蓮、林賢明、慈慧春子
及歐陽偉就詐欺取財等犯行,時間、場所均屬密接,所犯罪
之要件復係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處,並加重其刑。而被告王慶芳、謝
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及邵智輝所犯共同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共同連續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共同連續詐欺取財4罪,被告李振男所
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共同
連續詐欺取財罪3罪,被告林賢明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
、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共同連續詐欺取財罪3罪,被告
高文總、慈慧春子、歐陽偉所犯共同偽造文書及共同連續詐
欺取財2罪間,被告李鳳蓮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共
同連續詐欺取財2罪間,被告陳錦標所犯共同偽造文書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2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應依
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洪俊
生、陳明義基於幫助之犯意,為被告王慶芳等人煮飯、打掃
,幫助被告王慶芳等人以不實信用證明文件代客戶向銀行申
辦信用卡、現金卡貸款,綜觀全卷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洪俊生
、陳明義有參與被告王慶芳等人前揭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核被告洪俊生、陳明義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3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第30
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第30條
之幫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第30條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洪俊生、陳明義係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為之,應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公訴意旨認被告洪俊生、陳
明義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尚有未恰,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
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被告洪俊生、陳明義先後分別
幫助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幫助共同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共同連
續詐欺取財等犯行,其時間、場所均屬密接,所犯罪之要件
復係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連續犯規定論處,並加重其刑。而被告洪俊生、陳明義所
犯連續幫助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幫助共同連續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連續幫助共同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及連續幫助共同連續詐欺取財4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
連續幫助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又被告王慶芳、陳俊明、陳傳祿、洪俊生、陳明義、李振男
、高文總、陳錦標及歐陽偉等人分別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
刑及刑之執行之紀錄,有被告9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其等各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應論以累犯,並依
法加重其刑。又被告陳錦標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
,惟未發生詐得現金卡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不論依修
正前刑法第26條或修正後刑法第25條第二項之規定,均得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並無有利、不利被告之情形,應適用裁判
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
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王慶芳成立萬祿公司,被告謝美霖、
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邵智輝、洪俊生、陳明義不事正
途,受僱於萬祿公司,共同以偽造之薪資扣繳憑單、在職證
明書等信用證明文件,欺瞞銀行對於現金卡、信用卡核發之
正確性,被告洪俊生、陳明義幫助被告等人為上揭犯行,及
被告李振男、李鳳蓮、林賢明、高文總、陳錦標、慈慧春子
及歐陽偉等人明知不符合銀行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之
條件,竟以被告王慶芳等人共同偽造信用證明文件向銀行申
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渠等參與犯罪之情節輕重,暨其
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及犯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洪俊生、
陳明義、李振男、李鳳蓮、林賢明、高文總、陳錦標、慈慧
春子、歐陽偉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㈣又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
算標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由「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
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
罰金。」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應就
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新台幣元之3倍折算之,亦
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
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為1日,舊法並非不利,爰依
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邵智輝、洪俊
生、陳明義、李振男、李鳳蓮、林賢明、高文總、陳錦標、
慈慧春子、歐陽偉等人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
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就被告
高詩媛、邵智輝、陳俊明、陳傳祿、洪俊生、陳明義、李振
男、李鳳蓮、林賢明、高文總、陳錦標、慈慧春子、歐陽偉
之部分,再依同條例第9條以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
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另被告王慶芳之宣告刑,依上開條
例第3條之規定,係不得減刑,附此說明。
㈤如附表八編號一所示之「真源有限公司」暨負責人「陳正堂
」、「世雄餐坊」暨負責人「古金雄」、「香當當飲食坊」
暨負責人「羅秀滿」、「義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
「王玉瓊」、「仙施實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廖晨星」、
「國際餐廳」暨負責人「譚明曦」、「宏勝企業有限公司」
暨負責人「楊智安」、「天羿興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羅
文亮」、「賽特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張遵德」、「鄞埼錩
建築師事務所」暨負責人「鄞埼錩」、「偉進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暨負責人「楊基炘」、「鴻昇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暨
負責人「賴正富」、「仲鉞有限公司」暨負責人「王國雄」
、「東媄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廖健翔」印章各1組,
均屬偽造之印章,「鴻昇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賴
正富」、「仲鉞有限公司」暨負責人「王國雄」、「東媄企
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廖健翔」印章雖未扣案,惟無證據
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而如附
表八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印文亦係偽造之印文,亦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則係警方於94年5
月4日於萬祿公司搜索時所扣得留存之物,均屬被告等人所
有供渠等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王慶芳供承
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查
扣之毒品海洛因8包及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支及門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3張
之部分,被告王慶芳於警詢時供稱:海洛因及在會計辦公室
查獲之行動電話其中4支是高詩媛所有,不是我的等語(見
移送卷第74頁),扣案之黃連金、薛木財身分證、呂國銘勇
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扣繳憑單、臺南企銀貸款申請書、商業
本票、林大偉彰化銀行板橋方行存摺、王學平中華商業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存摺、邵智輝花旗銀行員工證、黃連金貸款之
申請書、陳永琳、薛木財、劉吳鳳枝貸款申請書影本、萬祿
有限公司及興奕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設立
登記表、土地所有權狀暨建物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房
屋租賃契約、員工及客戶之銀行存摺等物,尚無積極證據足
認係被告或共犯所有或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
五、不另為無罪及免訴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慶芳、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
傳祿及邵智輝等人尚為自己及其他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
人共同以偽造之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向銀行申辦如附表四、
五、六所示現金卡、信用卡或信用貸款,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 條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查,
公訴人雖認如附表四、五、六之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係
被告等人與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人共同以偽造在職證明
或扣繳憑單或於申請書上填寫不實之任職公司資料等方式,
向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銀行提出申請,惟公訴人未能提
出證據證明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人並未任職於如附表四
、五、六所示之公司,亦未能證明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
人確有透過萬祿公司之王慶芳等人偽造何種不實之任職資料
或提供偽造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尚難認定如附表四、五、
六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係以檢附偽造私文書、偽
造特種文書或於申請書上填載虛偽不實之任職證明而向銀行
申辦之行為,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
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附此敘明。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振男、陳錦標、慈慧春子分別與被告
王慶芳、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陳傳祿及邵智輝等人共
同以偽造之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向銀行申辦向銀行申辦如附
表五編號10、23至30、33至39所示現金卡、信用卡或信用貸
款,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惟查,公訴人雖認如附表五編號10、23至30、
33至39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係被告李振男、陳錦
標、慈慧春子分別與被告王慶芳、謝美霖、高詩媛、陳俊明
、陳傳祿及邵智輝等人共同以偽造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或於
申請書上填寫不實之任職公司資料等方式,向如附表五編號
10、23至30、33至39所示之銀行提出申請,惟公訴人未能提
出證據證明被告李振男、陳錦標、慈慧春子並未任職於如附
表五編號10、23至30、33至39所示之公司,亦未能證明被告
李振男、陳錦標、慈慧春子就附表五編號10、23至30、33至
39之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之申請確係透過萬祿公司之王慶
芳等人提供偽造不實之任職資料或提供偽造在職證明、扣繳
憑單而申請,尚難認定如附表五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或貸
款,係以檢附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或於申請書上填載
虛偽不實之任職證明而向銀行申辦之行為,原應為無罪之諭
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洪俊生與被告王慶芳、謝美霖、高詩媛
、陳俊明、陳傳祿及邵智輝等人共同以偽造私文書向銀行申
辦如附表七所示之現金卡,因認被告洪俊生就該現金卡部分
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0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嫌。惟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
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訴
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同一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就該
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全部,均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如就其中
部分事實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判決,以免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單一犯罪固無庸論,關於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
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易言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
事實,無論係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
不容重複裁判,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
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而案件是否
同一,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所謂事實同一,
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
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
,亦即經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縱令後之起訴事
實較之確定判決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仍不失為同一
案件,故其所訴之罪名雖有不同,而事實內容既屬一致,仍
屬案件之同一性。經查,被告洪俊生前曾於92年間,基於幫
助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幫助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及幫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概括犯意,於鼎銊公司內為許培民、林志勇、謝美
霖、王靖昀等人及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客戶從事購物、煮飯
、打掃等雜務,以此分工模式維持鼎銊公司之營運,經本院
以94 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3月9日
確定,有該案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
表在卷足憑。上開判決雖認定被告洪俊生所為係幫助犯型態
,與本件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洪俊生之正犯型態不同,然依
附表七所示信用卡之時間為92年3月7日,係以仲鉞有限公司
為其任職公司向中華銀行申辦信用卡,顯然附表七之信用卡
係被告洪俊生於鼎鉞公司為許培民等人及申辦信用卡及現金
卡客戶從事購物、煮飯、打掃等雜務期間內所申辦,揆諸前
揭法律條文及判例意旨,其被告與犯罪事實同一者,即屬同
一案件,非以起訴檢察官所指罪名為斷,上開犯罪事實既分
別經法院判決,檢察官再行起訴,諭知免訴之判決。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國明於93年、94年間,前往臺北市○
○區○○街121號7樓萬祿公司,委託被告王慶芳共同以偽造
之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等文件,向金融機構申辦如附表五編
號1至5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等語,而認被告呂
國明徙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
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
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
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呂國明涉犯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
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被告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信用
卡及現金卡申請書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呂國明固然坦承有透過萬祿公司代辦事實,惟堅詞
否認有何犯行,辯稱:當時是公司幫我向花旗銀行、中國信
託銀行辦理現金卡但是沒有核准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申請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其申
請書上所載之任職公司為「自由業(土木)」、「龍工工程
有限公司」或「阿國工程行」,此有前揭信用卡、現金卡申
請書及檢附資料、信用卡刷卡明細、貸還款明細、現金卡交
易紀錄在卷可參(見函覆1卷第94頁、函覆3卷第3、27頁、
偵二卷第69頁-6背面、本院卷㈣第21至23頁、第70至76頁、
第77至90頁、第92至93頁、第331頁及本院卷㈦第89頁)。
㈡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阿國工程行,我們算是小包的工
程,人家如果有小工程,我就去包來做,是小工程。龍工工
程有限公司,當時我是在那邊做散工的,那時候我是做粗工
的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5頁背面),則被告於申請如附表五
編號1至5所示之信用卡與現金卡時應係被告自行檢附相關資
料辦理,自無從僅以被告曾至上述萬祿公司委託辦理現金卡
,即認被告呂國明於申請如附表五編號1至5之信用卡或現金
卡亦屬透過萬祿公司提供偽造財力證明向銀行申辦,而遽以
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或詐欺相繩。本院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涉有公訴人所指詐欺取財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等此部分犯罪,參照前
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諭知被告呂國明無罪之判決。
叁、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文雄、黃菊徙先後於93年、94年間,
前往臺北市○○區○○街121號7樓萬祿公司,委託被告王慶
芳等人共同以偽造之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等文件,向金融機
構申辦如附表二編號30至34及37至39所示、附表五編號40至
46 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等語,而認被告楊文
雄、黃菊徙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文雄、黃菊徙分別於99年7月23日及99年9月10日
死亡,有被告楊文雄、黃菊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
憑(見本院卷㈧第頁、㈡第298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2
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
、第210條、第212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19條、第339條第
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申請人 │申辦事項│ 申辦銀行 │ 日期 │申請│核准│申請人職│所附│代辦人│代辦│申請書之出│
│ │ │ │ │ │金額│金額│業 │證明│ │費用│處 │
│ │ │ │ │ │ │ │ │文件│ │ │ │
├──┼────┼────┼───────────┼─────┼──┼──┼────┼──┼───┼──┼─────┤
│ 1 │王慶芳 │信用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不詳 │不詳│3萬 │萬祿有限│無 │不詳 │不詳│本院卷㈦第│
│ │ │ │ (原中華銀行) │ │ │ │公司 │ │ │ │43頁 │
├──┼────┼────┼───────────┼─────┼──┼──┼────┼──┼───┼──┼─────┤
│ 2 │王慶芳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0/5 │50萬│5萬 │仲鉞有限│無 │不詳 │不詳│偵二卷第51│
│ │ │ │ │ │ │ │公司 │ │ │ │頁、本院卷│
│ │ │ │ │ │ │ │ │ │ │ │㈣第18頁 │
├──┼────┼────┼───────────┼─────┼──┼──┼────┼──┼───┼──┼─────┤
│ 3 │邵智輝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3/25 │不詳│不詳│真源有限│無 │不詳 │不詳│函覆三卷第│
│ │ │ │ │ │ │ │公司 │ │ │ │13頁、本院│
│ │ │ │ │ │ │ │ │ │ │ │卷㈣第144 │
│ │ │ │ │ │ │ │ │ │ │ │至145頁 │
├──┼────┼────┼───────────┼─────┼──┼──┼────┼──┼───┼──┼─────┤
│ 4 │邵智輝 │現金卡 │ 花旗銀行 │不詳 │不詳│不詳│真源有限│無 │不詳 │不詳│偵二卷第17│
│ │ │ │ │ │ │ │公司 │ │ │ │4頁背面、 │
│ │ │ │ │ │ │ │ │ │ │ │本院卷㈤第│
│ │ │ │ │ │ │ │ │ │ │ │2頁、第180│
│ │ │ │ │ │ │ │ │ │ │ │頁 │
├──┼────┼────┼───────────┼─────┼──┼──┼────┼──┼───┼──┼─────┤
│ 5 │陳俊明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0/27 │50萬│5萬 │振業貿易│無 │王慶芳│20%│偵二卷第54│
│ │ │ │ │ │ │ │有限公司│ │ │ │頁、本院卷│
│ │ │ │ │ │ │ │ │ │ │ │㈣第39頁 │
├──┼────┼────┼───────────┼─────┼──┼──┼────┼──┼───┼──┼─────┤
│ 6 │陳傳祿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25 │不詳│11萬│偉進企業│無 │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28│
│ │ │ │ │ │ │ │股份有限│ │ │ │頁 │
│ │ │ │ │ │ │ │公司 │ │ │ │ │
├──┼────┼────┼───────────┼─────┼──┼──┼────┼──┼───┼──┼─────┤
│ 7 │陳傳祿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4/1/11 │50萬│4萬 │永森水電│扣繳│不詳 │不詳│本院卷㈦第│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憑單│ │ │20頁 │
├──┼────┼────┼───────────┼─────┼──┼──┼────┼──┼───┼──┼─────┤
│ 8 │謝美霖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7/6 │50萬│5萬 │仲鉞有限│無 │不詳 │不詳│偵二卷第55│
│ │ │ │ │ │ │ │公司 │ │ │ │頁背面、本│
│ │ │ │ │ │ │ │ │ │ │ │院卷㈣第62│
│ │ │ │ │ │ │ │ │ │ │ │頁 │
└──┴────┴────┴───────────┴─────┴──┴──┴────┴──┴───┴──┴─────┘
附表二
┌──┬────┬────┬───────────┬─────┬──┬──┬───┬──┬───┬──┬──────┐
│編號│申請人 │申辦事項│ 申辦銀行 │ 日期 │申請│核准│ 申請 │所附│代辦人│代辦│申請書之出處│
│ │ │ │ │ │金額│金額│人職業│證明│ │費用│ │
│ │ │ │ │ │ │ │ │文件│ │ │ │
├──┼────┼────┼───────────┼─────┼──┼──┼───┼──┼───┼──┼──────┤
│ 1 │李振中 │信用卡 │ 星展銀行 │ 93/1/28 │不詳│3萬 │仲鉞有│無 │謝美霖│10%│偵二卷第11頁│
│ │ │ │(原寶華銀行) │ │ │ │限公司│ │ │ │、本院卷第58│
│ │ │ │ │ │ │ │ │ │ │ │0至581 頁 │
├──┼────┼────┼───────────┼─────┼──┼──┼───┼──┼───┼──┼──────┤
│ 2 │李振男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 94/2/3 │不詳│不詳│東媄企│在職│王慶芳│15%│函覆3卷第23 │
│ │ │ │ │ │ │ │業有限│證明│ │ │頁、本院卷㈣│
│ │ │ │ │ │ │ │公司 │及扣│ │ │第94頁 │
│ │ │ │ │ │ │ │ │繳憑│ │ │ │
│ │ │ │ │ │ │ │ │單 │ │ │ │
├──┼────┼────┼───────────┼─────┼──┼──┼───┼──┼───┼──┼──────┤
│ 3 │李振男 │汽貸 │ 日盛銀行 │ 94/6/22 │18萬│18萬│振鑫國│無 │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55頁│
│ │ │ │ │ │ │ │際事業│ │ │ │ │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 │ │ │ │司 │ │ │ │ │
├──┼────┼────┼───────────┼─────┼──┼──┼───┼──┼───┼──┼──────┤
│ 4 │李振男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 93/12/31│不詳│不詳│東媄企│無 │王慶芳│15%│函覆3卷第22 │
│ │ │ │ │ │ │ │業有限│ │ │ │頁 │
│ │ │ │ │ │ │ │公司 │ │ │ │ │
├──┼────┼────┼───────────┼─────┼──┼──┼───┼──┼───┼──┼──────┤
│ 5 │李振男 │信用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 94/7/9 │不詳│5萬 │振鑫國│無 │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46頁│
│ │ │ │ (原中華銀行) │ │ │ │際事業│ │ │ │背面、本院卷│
│ │ │ │ │ │ │ │有限公│ │ │ │㈦第53至64頁│
│ │ │ │ │ │ │ │司 │ │ │ │ │
├──┼────┼────┼───────────┼─────┼──┼──┼───┼──┼───┼──┼──────┤
│ 6 │李振男 │信用貸款│ 匯豐(臺灣)商業銀 │ 94/3/24 │不詳│47萬│鄞琦錩│無 │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46頁│
│ │ │ │ 行(原中華銀行) │ │ │ │建築師│ │ │ │背面(非申請│
│ │ │ │ │ │ │ │事務所│ │ │ │書) │
├──┼────┼────┼───────────┼─────┼──┼──┼───┼──┼───┼──┼──────┤
│ 7 │李振男 │現金卡 │台新銀行 │ 94/6/2 │60萬│5萬 │振鑫國│扣繳│不詳 │不詳│偵二卷第123 │
│ │ │ │ │ │ │ │際事業│憑單│ │ │頁背面、本院│
│ │ │ │ │ │ │ │有限公│ │ │ │卷㈣第480頁 │
│ │ │ │ │ │ │ │司 │ │ │ │ │
├──┼────┼────┼───────────┼─────┼──┼──┼───┼──┼───┼──┼──────┤
│ 8 │李振男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 93/11/18│不詳│3萬 │振鑫國│無 │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46頁│
│ │ │ │ (原中華銀行) │ │ │ │際事業│ │ │ │背面(非申請│
│ │ │ │ │ │ │ │有限公│ │ │ │書) │
│ │ │ │ │ │ │ │司 │ │ │ │ │
├──┼────┼────┼───────────┼─────┼──┼──┼───┼──┼───┼──┼──────┤
│ 9 │李鳳蓮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 93/12/23│40萬│15萬│鴻昇通│在職│謝美霖│20%│偵一卷第42頁│
│ │ │ │ │ │ │ │信企業│證明│ │ │背面、本院卷│
│ │ │ │ │ │ │ │有限公│ │ │ │㈤第13頁 │
│ │ │ │ │ │ │ │司 │ │ │ │ │
├──┼────┼────┼───────────┼─────┼──┼──┼───┼──┼───┼──┼──────┤
│ 10 │李鳳蓮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 93/12/22│50萬│3萬 │鴻昇通│無 │謝美霖│20%│偵二卷第63頁│
│ │ │ │ │ │ │ │信企業│ │ │ │、本院卷㈣第│
│ │ │ │ │ │ │ │有限公│ │ │ │27頁 │
│ │ │ │ │ │ │ │司 │ │ │ │ │
├──┼────┼────┼───────────┼─────┼──┼──┼───┼──┼───┼──┼──────┤
│ 11 │林賢明 │現金卡 │ 日盛銀行 │ 92/8/22 │不詳│4萬 │仲鉞有│在職│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51頁│
│ │ │ │ │ │ │ │限公司│證明│ │ │背面、本院卷│
│ │ │ │ │ │ │ │ │ │ │ │㈣第603頁 │
├──┼────┼────┼───────────┼─────┼──┼──┼───┼──┼───┼──┼──────┤
│ 12 │林賢明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 93/11/29│不詳│不詳│仲鉞有│無 │不詳 │不詳│函覆3卷第14 │
│ │ │ │ │ │ │ │限公司│ │ │ │頁、本院卷㈣│
│ │ │ │ │ │ │ │ │ │ │ │第112頁 │
├──┼────┼────┼───────────┼─────┼──┼──┼───┼──┼───┼──┼──────┤
│ 13 │林賢明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 94/4/19 │不詳│不詳│仲鉞有│無 │謝美霖│10%│偵一卷第22頁│
│ │ │ │ │ │ │ │限公司│ │ │ │(非申請書)│
├──┼────┼────┼───────────┼─────┼──┼──┼───┼──┼───┼──┼──────┤
│ 14 │林賢明 │現金卡 │ 花旗銀行 │ 94/4/7 │不詳│不詳│仲鉞有│扣繳│謝美霖│10%│偵二卷第165 │
│ │ │ │ │ │ │ │限公司│憑單│ │ │頁、本院卷㈤│
│ │ │ │ │ │ │ │ │ │ │ │第176頁 │
├──┼────┼────┼───────────┼─────┼──┼──┼───┼──┼───┼──┼──────┤
│ 15 │林賢明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 93/10/11│50萬│3萬 │仲鉞有│無 │不詳 │不詳│偵二卷第60頁│
│ │ │ │ │ │ │ │限公司│ │ │ │、本院卷㈣第│
│ │ │ │ │ │ │ │ │ │ │ │30頁 │
├──┼────┼────┼───────────┼─────┼──┼──┼───┼──┼───┼──┼──────┤
│ 16 │林賢明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 93/7/20 │80萬│4萬 │仲鉞有│無 │不詳 │不詳│本院卷㈦第11│
│ │ │ │ │ │ │ │限公司│ │ │ │4 頁 │
├──┼────┼────┼───────────┼─────┼──┼──┼───┼──┼───┼──┼──────┤
│ 17 │林賢明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 93/11/29│50萬│7萬 │仲鉞有│無 │不詳 │不詳│本院卷㈣第 │
│ │ │ │ │ │ │ │限公司│ │ │ │114頁 │
├──┼────┼────┼───────────┼─────┼──┼──┼───┼──┼───┼──┼──────┤
│ 18 │高文總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 94/5 │20萬│10萬│天羿興│扣繳│王慶芳│15%│函覆2卷第34 │
│ │ │ │ │ │ │ │業有限│憑單│ │ │頁 │
│ │ │ │ │ │ │ │公司 │ │ │ │ │
├──┼────┼────┼───────────┼─────┼──┼──┼───┼──┼───┼──┼──────┤
│ 19 │張弄淵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 93/10/21│不詳│不詳│香園貿│扣繳│謝美霖│20%│函覆3卷第30 │
│ │ │ │ │ │ │ │易有限│憑單│ │ │頁、本院卷㈣│
│ │ │ │ │ │ │ │公司 │ │ │ │第191頁 │
├──┼────┼────┼───────────┼─────┼──┼──┼───┼──┼───┼──┼──────┤
│ 20 │張弄淵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24 │不詳│10萬│香園貿│無 │謝美霖│20%│偵一卷第26頁│
│ │ │ │ │ │ │ │易有限│ │ │ │背面(非申請│
│ │ │ │ │ │ │ │公司 │ │ │ │書) │
├──┼────┼────┼───────────┼─────┼──┼──┼───┼──┼───┼──┼──────┤
│ 21 │張弄淵 │信用貸款│ 中國信託銀行 │94/4/13 │40萬│40萬│香園貿│無 │謝美霖│20%│本院卷㈣第19│
│ │ │ │ │ │ │ │易有限│ │ │ │9頁 │
│ │ │ │ │ │ │ │公司 │ │ │ │ │
├──┼────┼────┼───────────┼─────┼──┼──┼───┼──┼───┼──┼──────┤
│ 22 │張弄淵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3/10/6 │30萬│10萬│香園貿│扣繳│謝美霖│20%│偵一卷第38頁│
│ │ │ │ │ │ │ │易有限│憑單│ │ │、本院卷㈤第│
│ │ │ │ │ │ │ │公司 │ │ │ │214頁 │
├──┼────┼────┼───────────┼─────┼──┼──┼───┼──┼───┼──┼──────┤
│ 23 │張弄淵 │現金卡 │ 花旗銀行 │94/4/13 │不詳│10萬│香園貿│扣繳│謝美霖│20% │偵二卷第150 │
│ │ │ │ │ │ │ │易有限│憑單│ │ │頁、本院卷㈤│
│ │ │ │ │ │ │ │公司 │ │ │ │第400頁 │
├──┼────┼────┼───────────┼─────┼──┼──┼───┼──┼───┼──┼──────┤
│ 24 │張弄淵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0/26 │50萬│4萬 │香園貿│無 │謝美霖│20%│本院卷㈣第19│
│ │ │ │ │ │ │ │易有限│ │ │ │3頁 │
│ │ │ │ │ │ │ │公司 │ │ │ │ │
├──┼────┼────┼───────────┼─────┼──┼──┼───┼──┼───┼──┼──────┤
│ 25 │陳錦標 │現金卡 │ 花旗銀行 │94/4/19 │不詳│不詳│偉進企│扣繳│王慶芳│20%│偵二卷第166 │
│ │ │ │ │ │ │ │業股分│憑單│ │ │頁背面、本院│
│ │ │ │ │ │ │ │有限公│ │ │ │卷㈤第417頁 │
│ │ │ │ │ │ │ │司 │ │ │ │ │
├──┼────┼────┼───────────┼─────┼──┼──┼───┼──┼───┼──┼──────┤
│ 26 │彭其美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12/30 │35萬│14萬│賽特有│扣繳│王慶芳│不詳│偵一卷第39頁│
│ │ │ │ │ │ │ │限公司│憑單│ │ │、本院卷㈤第│
│ │ │ │ │ │ │ │ │ │ │ │ 422頁 │
├──┼────┼────┼───────────┼─────┼──┼──┼───┼──┼───┼──┼──────┤
│ 27 │黃秀珍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1/25 │不詳│不詳│賽特有│無 │謝美霖│20%│偵一卷第24頁│
│ │ │ │ │ │ │ │限公司│ │ │ │(非申請書)│
├──┼────┼────┼───────────┼─────┼──┼──┼───┼──┼───┼──┼──────┤
│ 28 │黃秀珍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1/14 │40萬│20萬│賽特有│扣繳│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35頁│
│ │ │ │ │ │ │ │限公司│憑單│ │ │背面、本院卷│
│ │ │ │ │ │ │ │ │ │ │ │㈥第4至5頁 │
├──┼────┼────┼───────────┼─────┼──┼──┼───┼──┼───┼──┼──────┤
│ 29 │黃秀珍 │現金卡 │ 花旗銀行 │94/1/17 │不詳│9萬 │賽特有│扣繳│謝美霖│20%│偵二卷第188 │
│ │ │ │ │ │ │ │限公司│憑單│ │ │頁背面、本院│
│ │ │ │ │ │ │ │ │ │ │ │卷㈥第65頁 │
├──┼────┼────┼───────────┼─────┼──┼──┼───┼──┼───┼──┼──────┤
│ 30 │黃菊徙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1/8 │不詳│不詳│仙施實│扣繳│王慶芳│20%│函覆3卷第32 │
│ │ │ │ │ │ │ │業有限│憑單│ │ │頁、本院卷㈣│
│ │ │ │ │ │ │ │公司 │ │ │ │第285頁 │
├──┼────┼────┼───────────┼─────┼──┼──┼───┼──┼───┼──┼──────┤
│ 31 │黃菊徙 │信用貸款│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30萬│30萬│仙施實│無 │不詳 │不詳│本院卷㈣第 │
│ │ │ │ │ │ │ │業有限│ │ │ │291頁 │
│ │ │ │ │ │ │ │公司 │ │ │ │ │
├──┼────┼────┼───────────┼─────┼──┼──┼───┼──┼───┼──┼──────┤
│ 32 │黃菊徙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4/1/10 │60萬│15萬│仙施實│無 │不詳 │不詳│偵二卷第135 │
│ │ │ │ │ │ │ │業有限│ │ │ │頁、本院卷㈣│
│ │ │ │ │ │ │ │公司 │ │ │ │第526頁 │
├──┼────┼────┼───────────┼─────┼──┼──┼───┼──┼───┼──┼──────┤
│ 33 │黃菊徙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1/8 │50萬│5萬 │仙施實│扣繳│不詳 │不詳│本院卷㈣第 │
│ │ │ │ │ │ │ │業有限│憑單│ │ │286頁 │
│ │ │ │ │ │ │ │公司 │ │ │ │ │
├──┼────┼────┼───────────┼─────┼──┼──┼───┼──┼───┼──┼──────┤
│ 34 │黃菊徙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3/11/26 │100 │3萬 │仙施實│扣繳│王慶芳│20%│函覆9卷第82 │
│ │ │ │ │ │萬 │ │業有限│憑單│ │ │頁、本院卷㈣│
│ │ │ │ │ │ │ │公司 │ │ │ │第674頁 │
├──┼────┼────┼───────────┼─────┼──┼──┼───┼──┼───┼──┼──────┤
│ 35 │慈慧春子│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3/9 │不詳│不詳│真源有│無 │謝美霖│20%│偵一卷第30頁│
│ │ │ │ │ │ │ │限公司│ │、邵智│ │背面(非申請│
│ │ │ │ │ │ │ │ │ │輝 │ │書) │
├──┼────┼────┼───────────┼─────┼──┼──┼───┼──┼───┼──┼──────┤
│ 36 │慈慧春子│現金卡 │ 花旗銀行 │94/3/2(誤│不詳│不詳│真源有│扣繳│謝美霖│20%│偵二卷第158 │
│ │ │ │ │載為93/3/2│ │ │限公司│憑單│、邵智│ │頁背面、本院│
│ │ │ │ │) │ │ │ │ │輝 │ │卷㈥第99頁 │
├──┼────┼────┼───────────┼─────┼──┼──┼───┼──┼───┼──┼──────┤
│ 37 │楊文雄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4/29 │不詳│不詳│真源有│扣繳│王慶芳│20%│函覆3卷第19 │
│ │ │ │ │ │ │ │限公司│憑單│ │ │頁、本院卷㈣│
│ │ │ │ │ │ │ │ │ │ │ │第310頁 │
├──┼────┼────┼───────────┼─────┼──┼──┼───┼──┼───┼──┼──────┤
│ 38 │楊文雄 │信用卡貸│ 台新銀行 │94/3/11 │不詳│15萬│真源有│扣繳│王慶芳│20%│偵二卷第75頁│
│ │ │款 │ │ │ │ │限公司│憑單│ │ │、本院卷㈣第│
│ │ │ │ │ │ │ │ │ │ │ │557頁 │
├──┼────┼────┼───────────┼─────┼──┼──┼───┼──┼───┼──┼──────┤
│ 39 │楊文雄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04/14 │50萬│5萬 │真源有│無 │不詳 │不詳│本院卷㈣第 │
│ │ │ │ │ │ │ │限公司│ │ │ │313頁 │
├──┼────┼────┼───────────┼─────┼──┼──┼───┼──┼───┼──┼──────┤
│ 40 │劉月琴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19 │不詳│10萬│宏勝企│無 │謝美霖│20%│偵一卷第25頁│
│ │ │ │ │ │ │ │業企業│ │ │ │(非申請書)│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 │ │ │ │司 │ │ │ │ │
├──┼────┼────┼───────────┼─────┼──┼──┼───┼──┼───┼──┼──────┤
│ 41 │劉月琴 │現金卡 │ 花旗銀行 │94/ │不詳│10萬│宏勝企│扣繳│謝美霖│20%│偵二卷第142 │
│ │ │ │ │ │ │ │業企業│憑單│ │ │頁背面、本院│
│ │ │ │ │ │ │ │有限公│ │ │ │卷㈥第115頁 │
│ │ │ │ │ │ │ │司 │ │ │ │ │
├──┼────┼────┼───────────┼─────┼──┼──┼───┼──┼───┼──┼──────┤
│ 42 │劉峻銘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94/4 │30萬│10萬│曄東實│扣繳│謝美霖│20%│函覆2卷第 │
│ │ │ │ │ │ │ │業股份│憑單│ │ │第2頁、本院 │
│ │ │ │ │ │ │ │有限公│ │ │ │卷㈣第615頁 │
│ │ │ │ │ │ │ │司 │ │ │ │ │
├──┼────┼────┼───────────┼─────┼──┼──┼───┼──┼───┼──┼──────┤
│ 43 │劉峻銘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3/10/5 │30萬│8萬 │曄東實│扣繳│謝美霖│20%│偵二卷第137 │
│ │ │ │ │ │ │ │業股份│憑單│ │ │頁、本院卷㈥│
│ │ │ │ │ │ │ │有限公│ │ │ │第129頁 │
│ │ │ │ │ │ │ │司 │ │ │ │ │
├──┼────┼────┼───────────┼─────┼──┼──┼───┼──┼───┼──┼──────┤
│ 44 │歐陽偉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3/2 │不詳│15萬│真源有│無 │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31頁│
│ │ │ │ │ │ │ │限公司│ │ │ │(非申請書)│
├──┼────┼────┼───────────┼─────┼──┼──┼───┼──┼───┼──┼──────┤
│ 45 │歐陽偉 │信用貸款│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4/03/18 │不詳│44萬│真源有│無 │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46頁│
│ │ │ │ (原中華銀行) │ │ │ │限公司│ │ │ │背面、本院卷│
│ │ │ │ │ │ │ │ │ │ │ │㈦第68頁 │
├──┼────┼────┼───────────┼─────┼──┼──┼───┼──┼───┼──┼──────┤
│ 46 │歐陽偉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2/23 │50萬│8萬 │真源有│無 │不詳 │不詳│偵一卷第40頁│
│ │ │ │ │ │ │ │限公司│ │ │ │背面、本院卷│
│ │ │ │ │ │ │ │ │ │ │ │㈥第292至294│
│ │ │ │ │ │ │ │ │ │ │ │頁 │
├──┼────┼────┼───────────┼─────┼──┼──┼───┼──┼───┼──┼──────┤
│ 47 │歐陽偉 │現金卡 │ 花旗銀行 │94/2/23 │不詳│15萬│真源有│扣繳│王慶芳│25%│偵二卷第168 │
│ │ │ │ │ │ │ │限公司│憑單│ │ │頁背面、本院│
│ │ │ │ │ │ │ │ │ │ │ │卷㈦第471頁 │
├──┼────┼────┼───────────┼─────┼──┼──┼───┼──┼───┼──┼──────┤
│ 48 │歐陽偉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6/7 │50萬│5萬 │廣源水│無 │不詳 │不詳│偵二卷第58頁│
│ │ │ │ │ │ │ │產 │ │ │ │背面、本院卷│
│ │ │ │ │ │ │ │ │ │ │ │㈣第59頁 │
└──┴────┴────┴───────────┴─────┴──┴──┴───┴──┴───┴──┴──────┘
附表三
┌──┬────┬────┬────────────┬────┬──┬──┬────────┬────┬────┐
│編號│申請人 │申辦事項│ 申辦銀行 │日期 │申請│核准│申請人職業 │所附職業│申請書之│
│ │ │ │ │ │金額│金額│ │證明文件│出處 │
├──┼────┼────┼────────────┼────┼──┼──┼────────┼────┼────┤
│ 1 │丁鈺修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94/4 │15萬│10萬│宏勝企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函覆2卷 │
│ │ │ │ │ │ │ │ │ │第86頁 │
├──┼────┼────┼────────────┼────┼──┼──┼────────┼────┼────┤
│ 2 │丁鈺修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7/11 │不詳│不詳│宏勝企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函覆3卷 │
│ │ │ │ │ │ │ │ │ │第43頁 │
├──┼────┼────┼────────────┼────┼──┼──┼────────┼────┼────┤
│ 3 │丁鈺修 │信用貸款│ 中國信託銀行 │94/4/6 │50萬│30萬│宏勝企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函覆3卷 │
│ │ │ │ │ │ │ │ │ │第173頁 │
├──┼────┼────┼────────────┼────┼──┼──┼────────┼────┼────┤
│ 4 │丁鈺修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7/5 │50萬│3萬 │宏勝企業有限公司│無 │函覆3卷 │
│ │ │ │ │ │ │ │ │ │第177頁 │
│ │ │ │ │ │ │ │ │ │背面 │
├──┼────┼────┼────────────┼────┼──┼──┼────────┼────┼────┤
│ 5 │王學平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94/2 │40萬│12萬│富綱貿易有限公司│扣繳憑單│函覆2卷 │
│ │ │ │ │ │ │ │ │ │第54頁 │
├──┼────┼────┼────────────┼────┼──┼──┼────────┼────┼────┤
│ 6 │王學平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2/3 │不詳│不詳│富綱貿易有限公司│無 │移送卷第│
│ │ │ │ │ │ │ │ │ │127頁背 │
│ │ │ │ │ │ │ │ │ │面 │
├──┼────┼────┼────────────┼────┼──┼──┼────────┼────┼────┤
│ 7 │朱含笑 │易貸金卡│ 台新銀行 │93/10/18│15萬│15萬│香園貿易有限公司│無 │函覆4卷 │
│ │ │ │ │ │ │ │ │ │第55頁 │
├──┼────┼────┼────────────┼────┼──┼──┼────────┼────┼────┤
│ 8 │朱含笑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2/23 │50萬│5萬 │香園貿易有限公司│無 │函覆3卷 │
│ │ │ │ │ │ │ │ │ │第164頁 │
├──┼────┼────┼────────────┼────┼──┼──┼────────┼────┼────┤
│ 9 │朱含笑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2/12/30│不詳│4萬 │香園貿易有限公司│無 │偵一卷第│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46頁(非│
│ │ │ │ │ │ │ │ │ │申請書)│
├──┼────┼────┼────────────┼────┼──┼──┼────────┼────┼────┤
│ 10 │朱含笑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0/1 │50萬│7萬 │香園貿易有限公司│無 │函覆8卷 │
│ │ │ │ │ │ │ │ │ │第43頁 │
├──┼────┼────┼────────────┼────┼──┼──┼────────┼────┼────┤
│ 11 │江阿滿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11 │不詳│不詳│宏勝企業有限公司│無 │移送卷第│
│ │ │ │ │ │ │ │ │ │168頁 │
├──┼────┼────┼────────────┼────┼──┼──┼────────┼────┼────┤
│ 12 │吳進銅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2/6 │50萬│5萬 │永森水電工程有限│無 │函覆3卷 │
│ │ │ │ │ │ │ │公司 │ │第129頁 │
├──┼────┼────┼────────────┼────┼──┼──┼────────┼────┼────┤
│ 13 │巫文鳳 │信用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3/10/6 │不詳│7萬 │世雄餐廳 │無 │偵一卷第│
│ │ │ │ │ │ │ │ │ │20頁(非│
│ │ │ │ │ │ │ │ │ │申請書)│
├──┼────┼────┼────────────┼────┼──┼──┼────────┼────┼────┤
│ 14 │巫文鳳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9/9 │60萬│不詳│世雄餐廳 │無 │函覆4卷 │
│ │ │ │ │ │ │ │ │ │第112頁 │
├──┼────┼────┼────────────┼────┼──┼──┼────────┼────┼────┤
│ 15 │巫文鳳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9/30 │50萬│3萬 │世雄餐坊 │扣繳憑單│函覆8卷 │
│ │ │ │ │ │ │ │ │ │第98頁 │
├──┼────┼────┼────────────┼────┼──┼──┼────────┼────┼────┤
│ 16 │沈鋒諭 │信用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4/7/11 │不詳│5萬 │萬祿有限公司 │無 │偵一卷第│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46頁背面│
│ │ │ │ │ │ │ │ │ │(非申請│
│ │ │ │ │ │ │ │ │ │書) │
├──┼────┼────┼────────────┼────┼──┼──┼────────┼────┼────┤
│ 17 │沈鋒諭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25 │不詳│不詳│天羿興業有限公司│無 │移送卷第│
│ │ │ │ │ │ │ │ │ │123頁 │
├──┼────┼────┼────────────┼────┼──┼──┼────────┼────┼────┤
│ 18 │沈鋒諭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6/7 │50萬│5萬 │萬祿有限公司 │無 │函覆8卷 │
│ │ │ │ │ │ │ │ │ │第16頁 │
├──┼────┼────┼────────────┼────┼──┼──┼────────┼────┼────┤
│ 19 │沈鋒諭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4/6/3 │不詳│不詳│萬祿有限公司 │無 │函覆4卷 │
│ │ │ │ │ │ │ │ │ │第79頁 │
├──┼────┼────┼────────────┼────┼──┼──┼────────┼────┼────┤
│ 20 │周正清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不詳│富鋼貿易 │無 │函覆3卷 │
│ │ │ │ │ │ │ │ │ │第84頁 │
├──┼────┼────┼────────────┼────┼──┼──┼────────┼────┼────┤
│ 21 │林金蛾 │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3/11/25│不詳│不詳│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4卷 │
│ │ │ │ │ │ │ │ │ │第56頁 │
├──┼────┼────┼────────────┼────┼──┼──┼────────┼────┼────┤
│ 22 │林金蛾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22 │不詳│不詳│天羿興業有限公司│無 │移送卷第│
│ │ │ │ │ │ │ │ │ │158頁 │
├──┼────┼────┼────────────┼────┼──┼──┼────────┼────┼────┤
│ 23 │林金蛾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12/9 │不詳│不詳│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4卷 │
│ │ │ │ │ │ │ │ │ │第23頁背│
│ │ │ │ │ │ │ │ │ │面 │
├──┼────┼────┼────────────┼────┼──┼──┼────────┼────┼────┤
│ 24 │林金蛾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1/18│50萬│5萬 │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8卷 │
│ │ │ │ │ │ │ │ │ │第21頁背│
│ │ │ │ │ │ │ │ │ │面 │
├──┼────┼────┼────────────┼────┼──┼──┼────────┼────┼────┤
│ 25 │洪玉蘭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不詳│香園貿易有限公司│扣繳憑單│函覆3卷 │
│ │ │ │ │ │ │ │ │ │第97頁背│
│ │ │ │ │ │ │ │ │ │面 │
├──┼────┼────┼────────────┼────┼──┼──┼────────┼────┼────┤
│ 26 │洪玉蘭 │信用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3/11/5 │不詳│3萬 │香園貿易有限公司│無 │偵一卷第│
│ │ │ │ │ │ │ │ │ │20頁(非│
│ │ │ │ │ │ │ │ │ │申請書)│
├──┼────┼────┼────────────┼────┼──┼──┼────────┼────┼────┤
│ 27 │洪玉蘭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3/9/7 │不詳│不詳│香園貿易有限公司│無 │偵一卷第│
│ │ │ │ │ │ │ │ │ │28頁背面│
│ │ │ │ │ │ │ │ │ │(非申請│
│ │ │ │ │ │ │ │ │ │書) │
├──┼────┼────┼────────────┼────┼──┼──┼────────┼────┼────┤
│ 28 │洪玉蘭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2/16│50萬│7萬 │香園貿易有限公司│無 │函覆3卷 │
│ │ │ │ │ │ │ │ │ │第119頁 │
├──┼────┼────┼────────────┼────┼──┼──┼────────┼────┼────┤
│ 29 │洪玉蘭 │現金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3/10/27│不詳│5萬 │香園貿易有限公司│無 │偵一卷第│
│ │ │ │ │ │ │ │ │ │20頁(非│
│ │ │ │ │ │ │ │ │ │申請書)│
├──┼────┼────┼────────────┼────┼──┼──┼────────┼────┼────┤
│ 30 │徐福生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1/8 │不詳│不詳│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3卷 │
│ │ │ │ │ │ │ │ │ │第71頁 │
├──┼────┼────┼────────────┼────┼──┼──┼────────┼────┼────┤
│ 31 │徐福生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1/16 │30萬│不詳│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4卷 │
│ │ │ │ │ │ │ │ │ │第96頁 │
├──┼────┼────┼────────────┼────┼──┼──┼────────┼────┼────┤
│ 32 │徐福生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3/3/8 │不詳│3萬 │仲鉞有限公司 │無 │偵一卷第│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46頁背面│
│ │ │ │ │ │ │ │ │ │(非申請│
│ │ │ │ │ │ │ │ │ │書) │
├──┼────┼────┼────────────┼────┼──┼──┼────────┼────┼────┤
│ 33 │徐福生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93/5/6 │80萬│3萬 │仲鉞有限公司 │扣繳憑單│函覆1卷 │
│ │ │ │ │ │ │ │ │ │第138頁 │
├──┼────┼────┼────────────┼────┼──┼──┼────────┼────┼────┤
│ 34 │許家榕 │信用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3/9/21 │不詳│8萬 │曄東實業股份有限│扣繳憑單│函覆1卷 │
│ │ │ │ │ │ │ │公司 │ │第86頁 │
├──┼────┼────┼────────────┼────┼──┼──┼────────┼────┼────┤
│ 35 │許家榕 │現金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3/9/20 │不詳│11萬│曄東實業股份有限│扣繳憑單│函覆1卷 │
│ │ │ │ │ │ │ │公司 │ │第87頁 │
├──┼────┼────┼────────────┼────┼──┼──┼────────┼────┼────┤
│ 36 │陳勁佑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6/28 │50萬│4萬 │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8卷 │
│ │ │ │ │ │ │ │ │ │第6頁 │
├──┼────┼────┼────────────┼────┼──┼──┼────────┼────┼────┤
│ 37 │陳勁佑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12/24│不詳│不詳│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4卷 │
│ │ │ │ │ │ │ │ │ │第77頁 │
├──┼────┼────┼────────────┼────┼──┼──┼────────┼────┼────┤
│ 38 │陳勁佑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3/12/20│100 │3萬 │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9卷 │
│ │ │ │ │ │萬 │ │ │ │第91頁背│
│ │ │ │ │ │ │ │ │ │面 │
├──┼────┼────┼────────────┼────┼──┼──┼────────┼────┼────┤
│ 39 │傅文鳳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12 │不詳│不詳│天羿興業有限公司│無 │偵一卷第│
│ │ │ │ │ │ │ │ │ │29頁背面│
│ │ │ │ │ │ │ │ │ │(非申請│
│ │ │ │ │ │ │ │ │ │書) │
├──┼────┼────┼────────────┼────┼──┼──┼────────┼────┼────┤
│ 40 │游阿貞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94/1 │40萬│12萬│仲鉞有限公司 │扣繳憑單│函覆2卷 │
│ │ │ │ │ │ │ │ │ │第161頁 │
├──┼────┼────┼────────────┼────┼──┼──┼────────┼────┼────┤
│ 41 │蔡李美月│信用貸款│ 中國信託銀行 │94/4/1 │40萬│20萬│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3卷 │
│ │ │ │ │ │ │ │ │ │第161頁 │
│ │ │ │ │ │ │ │ │ │背面 │
├──┼────┼────┼────────────┼────┼──┼──┼────────┼────┼────┤
│ 42 │蔡李美月│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4/4 │50萬│8萬 │仲鉞有限公司 │無 │函覆3卷 │
│ │ │ │ │ │ │ │ │ │第159頁 │
├──┼────┼────┼────────────┼────┼──┼──┼────────┼────┼────┤
│ 43 │蕭木平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4 │不詳│不詳│仙施實業有限公司│無 │移送卷第│
│ │ │ │ │ │ │ │ │ │158頁背 │
│ │ │ │ │ │ │ │ │ │面 │
├──┼────┼────┼────────────┼────┼──┼──┼────────┼────┼────┤
│ 44 │羅小棠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94/4 │15萬│12萬│宏勝企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函覆2卷 │
│ │ │ │ │ │ │ │ │ │第74頁 │
├──┼────┼────┼────────────┼────┼──┼──┼────────┼────┼────┤
│ 45 │羅小棠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22 │不詳│不詳│宏勝企業有限公司│無 │移送卷第│
│ │ │ │ │ │ │ │ │ │159頁背 │
│ │ │ │ │ │ │ │ │ │面 │
├──┼────┼────┼────────────┼────┼──┼──┼────────┼────┼────┤
│ 46 │羅小棠 │信用貸款│ 中國信託銀行 │94/4/7 │50萬│15萬│宏勝企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函覆3卷 │
│ │ │ │ │ │ │ │ │ │第166頁 │
└──┴────┴────┴────────────┴────┴──┴──┴────────┴────┴────┘
附表四
┌──┬────┬────┬───────────┬────┬───┬──┬───┬──┬───┬──┐
│編號│申請人 │申辦事項│ 申辦銀行 │ 日期 │申請 │核准│ 申請 │所附│代辦人│代辦│
│ │ │ │ │ │金額 │金額│人職業│證明│ │費用│
│ │ │ │ │ │ │ │ │文件│ │ │
├──┼────┼────┼───────────┼────┼───┼──┼───┼──┼───┼──┤
│ 1 │邵智輝 │信用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85度C │無 │不詳 │不詳│
├──┼────┼────┼───────────┼────┼───┼──┼───┼──┼───┼──┤
│ 2 │邵智輝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3 │邵智輝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 │11萬│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4 │洪俊生 │信用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5 │洪俊生 │信用貸款│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6 │高詩媛 │信用貸款│ 台新銀行 │93/2/26 │25萬 │20萬│悅康天│勞工│不詳 │不詳│
│ │ │ │ │ │ │ │珠 │保險│ │ │
│ │ │ │ │ │ │ │ │卡 │ │ │
├──┼────┼────┼───────────┼────┼───┼──┼───┼──┼───┼──┤
│ 7 │高詩媛 │信用卡 │ 台北富邦銀行 │92/4/18 │不詳 │不詳│悅康 │無 │不詳 │不詳│
├──┼────┼────┼───────────┼────┼───┼──┼───┼──┼───┼──┤
│ 8 │高詩媛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7/2 │50萬 │3萬 │悅康天│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珠 │ │ │ │
├──┼────┼────┼───────────┼────┼───┼──┼───┼──┼───┼──┤
│ 9 │陳明義 │現金卡 │ 星展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原寶華銀行) │ │ │ │ │ │ │ │
├──┼────┼────┼───────────┼────┼───┼──┼───┼──┼───┼──┤
│ 10 │陳傳祿 │信用貸款│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4/1/25 │不詳 │46萬│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
├──┼────┼────┼───────────┼────┼───┼──┼───┼──┼───┼──┤
│ 11 │謝美霖 │信用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附表五
┌──┬────┬────┬─────────┬────┬──┬──┬───┬──┬───┬──┐
│編號│申請人 │申辦事項│ 申辦銀行 │ 日期 │申請│核准│ 申請 │所附│代辦人│代辦│
│ │ │ │ │ │金額│金額│人職業│證明│ │費用│
│ │ │ │ │ │ │ │ │文件│ │ │
├──┼────┼────┼─────────┼────┼──┼──┼───┼──┼───┼──┤
│ 1 │呂國明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1/29│不詳│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呂國明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5/27 │50萬│3萬 │龍工工│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程有限│ │ │ │
│ │ │ │ │ │ │ │公司 │ │ │ │
├──┼────┼────┼─────────┼────┼──┼──┼───┼──┼───┼──┤
│ 3 │呂國明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4 │呂國明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10/13│60萬│5萬 │阿國工│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程行 │ │ │ │
│ │ │ │ │ │ │ │ │ │ │ │
├──┼────┼────┼─────────┼────┼──┼──┼───┼──┼───┼──┤
│ 5 │呂國明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4萬 │不詳 │無 │謝美霖│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李振中 │信用卡 │ 星展銀行 │93/1/28 │不詳│3萬 │仲鉞有│無 │謝美霖│10%│
│ │ │ │(原寶華銀行)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李振中 │信用貸款│ 台新銀行 │93/10/28│15萬│15萬│唯宸企│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業 │ │ │ │
├──┼────┼────┼─────────┼────┼──┼──┼───┼──┼───┼──┤
│ 8 │李振中 │現金卡 │ 星展銀行 │93/1/16 │10萬│4萬 │唯宸企│無 │謝美霖│10%│
│ │ │ │(原寶華銀行) │ │ │ │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李振中 │現金卡 │ 匯豐(臺灣)銀行 │92/8/14 │5萬 │8萬 │唯晨有│無 │不詳 │不詳│
│ │ │ │ (原中華銀行)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0 │李振男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1/10│50萬│3萬 │自營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11 │張弄淵 │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4/7/20 │不詳│10萬│家庭代│無 │謝美霖│20%│
│ │ │ │ │ │ │ │工服飾│ │ │ │
├──┼────┼────┼─────────┼────┼──┼──┼───┼──┼───┼──┤
│ 12 │張弄淵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4/1/19 │60萬│5萬 │不詳 │無 │謝美霖│20%│
│ │ │ │ │(現金卡│ │ │ │ │ │ │
│ │ │ │ │交易紀錄│ │ │ │ │ │ │
│ │ │ │ │查詢起日│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張塗坤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4/13 │不詳│不詳│自營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張塗坤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94/6/7 │30萬│16萬│私和工│扣繳│不詳 │不詳│
│ │ │ │ │ │ │ │程行 │憑單│ │ │
│ │ │ │ │ │ │ │ │ │ │ │
├──┼────┼────┼─────────┼────┼──┼──┼───┼──┼───┼──┤
│ 15 │張塗坤 │信用卡 │ 星展銀行 │92/11/24│不詳│3萬 │淡水菜│無 │不詳 │不詳│
│ │ │ │(原寶華銀行) │ │ │ │市場 │ │ │ │
├──┼────┼────┼─────────┼────┼──┼──┼───┼──┼───┼──┤
│ 16 │張塗坤 │信用卡 │ 萬泰銀行 │92/12/5 │不詳│3.5 │自營(│無 │不詳 │不詳│
│ │ │ │ │ │ │萬 │菜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張塗坤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1/23│50萬│6萬 │自營(│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筍子)│ │ │ │
│ │ │ │ │ │ │ │ │ │ │ │
├──┼────┼────┼─────────┼────┼──┼──┼───┼──┼───┼──┤
│ 18 │張塗坤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4/19 │60萬│3萬 │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張塗坤 │現金卡 │ 匯豐(臺灣)銀行 │93/4/12 │不詳│3萬 │裕升工│無 │不詳 │不詳│
│ │ │ │ (原中華銀行) │ │ │ │程有限│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20 │張塗坤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4/20 │不詳│3萬 │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張塗坤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2/12/4 │100 │3萬 │自營(│無 │不詳 │不詳│
│ │ │ │ │ │萬 │ │菜販)│ │ │ │
│ │ │ │ │ │ │ │ │ │ │ │
├──┼────┼────┼─────────┼────┼──┼──┼───┼──┼───┼──┤
│ 22 │陳柏成 │無 │ 無 │不詳 │不詳│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23 │陳錦標 │信用卡 │ 台北富邦銀行 │93/11/12│不詳│不詳│台北縣│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廢棄土│ │ │ │
│ │ │ │ │ │ │ │公會 │ │ │ │
├──┼────┼────┼─────────┼────┼──┼──┼───┼──┼───┼──┤
│ 24 │陳錦標 │信用卡 │ 萬泰銀行 │94/2/22 │不詳│3.5 │自營(│無 │不詳 │不詳│
│ │ │ │ │ │ │萬 │裝璜)│ │ │ │
│ │ │ │ │ │ │ │ │ │ │ │
├──┼────┼────┼─────────┼────┼──┼──┼───┼──┼───┼──┤
│ 25 │陳錦標 │信用貸款│ 台北富邦銀行 │93/2/3 │不詳│2萬 │攤販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陳錦標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3/15 │50萬│2萬 │土木工│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 27 │陳錦標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94/2/4 │不詳│2萬 │自營(│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裝璜)│ │ │ │
│ │ │ │ │ │ │ │ │ │ │ │
├──┼────┼────┼─────────┼────┼──┼──┼───┼──┼───┼──┤
│ 28 │陳錦標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4/2/4 │60萬│10萬│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陳錦標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2/4 │不詳│6萬 │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陳錦標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4/2/3 │100 │2萬 │自營(│無 │不詳 │不詳│
│ │ │ │ │ │萬 │ │裝璜)│ │ │ │
│ │ │ │ │ │ │ │ │ │ │ │
├──┼────┼────┼─────────┼────┼──┼──┼───┼──┼───┼──┤
│ 31 │彭其美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2/23│不詳│不詳│五金超│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商 │ │ │ │
├──┼────┼────┼─────────┼────┼──┼──┼───┼──┼───┼──┤
│ 32 │黃秀珍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2/1 │50萬│5萬 │喜來登│無 │謝美霖│20%│
│ │ │ │ │ │ │ │髮廊 │ │ │ │
│ │ │ │ │ │ │ │ │ │ │ │
├──┼────┼────┼─────────┼────┼──┼──┼───┼──┼───┼──┤
│ 33 │慈慧春子│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3/4/29 │不詳│不詳│服飾批│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發 │ │ │ │
├──┼────┼────┼─────────┼────┼──┼──┼───┼──┼───┼──┤
│ 34 │慈慧春子│信用貸款│ 匯豐(臺灣)銀行 │不詳 │不詳│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慈慧春子│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5/2 │50萬│10萬│自營(│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服飾)│ │ │ │
├──┼────┼────┼─────────┼────┼──┼──┼───┼──┼───┼──┤
│ 36 │慈慧春子│現金卡 │ 星展銀行 │92/7/23 │不詳│17萬│真源有│無 │不詳 │不詳│
│ │ │ │(原寶華銀行)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慈慧春子│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10/29│60萬│10萬│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慈慧春子│現金卡 │ 匯豐(臺灣)銀行 │92/7/11 │不詳│12萬│自營(│無 │不詳 │不詳│
│ │ │ │ (原中華銀行) │ │ │ │服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慈慧春子│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2/7/30 │60萬│2萬 │自營(│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服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楊文雄 │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3/10/22│不詳│2萬 │名人鳥│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園 │ │ │ │
│ │ │ │ │ │ │ │ │ │ │ │
├──┼────┼────┼─────────┼────┼──┼──┼───┼──┼───┼──┤
│ 41 │楊文雄 │信用貸款│ 匯豐(臺灣)銀行 │不詳 │不詳│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
├──┼────┼────┼─────────┼────┼──┼──┼───┼──┼───┼──┤
│ 42 │楊文雄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2/21│50萬│5萬 │名人鳥│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園 │ │ │ │
│ │ │ │ │ │ │ │ │ │ │ │
├──┼────┼────┼─────────┼────┼──┼──┼───┼──┼───┼──┤
│ 43 │楊文雄 │現金卡 │ 匯豐(臺灣)銀行 │92/12/17│不詳│3萬 │名人鳥│無 │不詳 │不詳│
│ │ │ │ (原中華銀行) │ │ │ │園 │ │ │ │
├──┼────┼────┼─────────┼────┼──┼──┼───┼──┼───┼──┤
│ 44 │楊文雄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45 │楊文雄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2/2 │30萬│3萬 │名人鳥│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園 │ │ │ │
│ │ │ │ │ │ │ │ │ │ │ │
├──┼────┼────┼─────────┼────┼──┼──┼───┼──┼───┼──┤
│ 46 │楊文雄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3/12/30│100 │2萬 │名人鳥│無 │不詳 │不詳│
│ │ │ │ │ │萬 │ │園 │ │ │ │
│ │ │ │ │ │ │ │ │ │ │ │
├──┼────┼────┼─────────┼────┼──┼──┼───┼──┼───┼──┤
│ 47 │劉月琴 │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4/3/20 │不詳│不詳│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48 │劉峻銘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6/1 │50萬│3萬 │進齊有│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限股份│ │ │ │
│ │ │ │ │ │ │ │公司 │ │ │ │
├──┼────┼────┼─────────┼────┼──┼──┼───┼──┼───┼──┤
│ 49 │劉峻銘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8/10 │60萬│5萬 │不詳 │無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
│編號│申請人 │申辦事項│ 申辦銀行 │日期 │申請 │核准│申請人職業 │所附職業│
│ │ │ │ │ │金額 │金額│ │證明文件│
├──┼────┼────┼────────────┼────┼───┼──┼────────┼────┤
│ 1 │丁鈺修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3/4 │50萬 │5萬 │華喜生物科技公司│無 │
├──┼────┼────┼────────────┼────┼───┼──┼────────┼────┤
│ 2 │王學平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2/5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3 │王學平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1/27 │50萬 │10萬│世誠國際公司 │無 │
├──┼────┼────┼────────────┼────┼───┼──┼────────┼────┤
│ 4 │朱含笑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28 │不詳 │不詳│自營 │無 │
├──┼────┼────┼────────────┼────┼───┼──┼────────┼────┤
│ 5 │朱含笑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3/8/18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6 │朱含笑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8/19 │60萬 │不詳│火鍋店 │無 │
├──┼────┼────┼────────────┼────┼───┼──┼────────┼────┤
│ 7 │朱含笑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8 │朱含笑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3/3/4 │100萬 │3萬 │自營 │無 │
├──┼────┼────┼────────────┼────┼───┼──┼────────┼────┤
│ 9 │江阿滿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2/12/13│不詳 │8萬 │保母 │無 │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 10 │江阿滿 │現金卡 │ 日盛銀行 │93/7/9 │5萬 │2萬 │保母 │無 │
├──┼────┼────┼────────────┼────┼───┼──┼────────┼────┤
│ 11 │何家興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12 │何家興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4/15 │50萬 │3萬 │太極工程有限公司│無 │
├──┼────┼────┼────────────┼────┼───┼──┼────────┼────┤
│ 13 │何家興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2/12/19│不詳 │21萬│太極工程有限公司│無 │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 14 │余榮隆 │現金卡 │ 日盛銀行 │93/5/10 │不詳 │5萬 │聯益電子 │無 │
├──┼────┼────┼────────────┼────┼───┼──┼────────┼────┤
│ 15 │吳俊衡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2/6/5 │60萬 │3萬 │喬信保全 │無 │
├──┼────┼────┼────────────┼────┼───┼──┼────────┼────┤
│ 16 │吳進銅 │信用貸款│ 中國信託銀行 │94/2/18 │40萬 │30萬│喬翊工程有限公司│無 │
├──┼────┼────┼────────────┼────┼───┼──┼────────┼────┤
│ 17 │吳進銅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2/6 │50萬 │5萬 │永森水電工程有限│無 │
│ │ │ │ │ │ │ │公司 │ │
├──┼────┼────┼────────────┼────┼───┼──┼────────┼────┤
│ 18 │吳進銅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12/30│30萬 │不詳│春風餐廳 │無 │
├──┼────┼────┼────────────┼────┼───┼──┼────────┼────┤
│ 19 │吳進銅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0/13│50萬 │5萬 │喬翊工程有限公司│無 │
├──┼────┼────┼────────────┼────┼───┼──┼────────┼────┤
│ 20 │巫文鳳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3/9/17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21 │巫文鳳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2/6/16 │60萬 │2萬 │來來西服店 │無 │
├──┼────┼────┼────────────┼────┼───┼──┼────────┼────┤
│ 22 │李如梅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2/7/28 │不詳 │3萬 │自營(小吃店) │無 │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 23 │李如梅 │現金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2/8/4 │不詳 │3萬 │自營(小吃店) │無 │
│ │ │ │ │ │ │ │ │ │
├──┼────┼────┼────────────┼────┼───┼──┼────────┼────┤
│ 24 │李明清 │信用卡 │ 荷蘭銀行 │93/2/17 │不詳 │10萬│伸格股份有限公司│無 │
├──┼────┼────┼────────────┼────┼───┼──┼────────┼────┤
│ 25 │李明清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2/8/5 │不詳 │不詳│資力公司 │無 │
├──┼────┼────┼────────────┼────┼───┼──┼────────┼────┤
│ 26 │李明清 │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3/10/7 │不詳 │不詳│瑩佳行 │無 │
├──┼────┼────┼────────────┼────┼───┼──┼────────┼────┤
│ 27 │李明清 │信用貸款│ 台新銀行 │93/12/25│12萬 │不詳│瑩佳行 │無 │
├──┼────┼────┼────────────┼────┼───┼──┼────────┼────┤
│ 28 │李明清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4/1 │50萬 │3萬 │伸榕股份有限公司│無 │
├──┼────┼────┼────────────┼────┼───┼──┼────────┼────┤
│ 29 │李明清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12/13│30萬 │不詳│瑩佳行 │無 │
├──┼────┼────┼────────────┼────┼───┼──┼────────┼────┤
│ 30 │李崇嘉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1/6 │不詳 │不詳│逢泰機車行 │無 │
├──┼────┼────┼────────────┼────┼───┼──┼────────┼────┤
│ 31 │李崇嘉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2/10/27│不詳 │2萬 │建築臨時工 │無 │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 32 │李崇嘉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0/1 │50萬 │3萬 │清潔人員 │無 │
├──┼────┼────┼────────────┼────┼───┼──┼────────┼────┤
│ 33 │李福春 │信用貸款│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34 │李福春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8/5 │20萬 │不詳│九禾營造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
│ 35 │李福春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36 │周正清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1/5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37 │周正清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6/13 │50萬 │6萬 │富網食品 │無 │
├──┼────┼────┼────────────┼────┼───┼──┼────────┼────┤
│ 38 │周正清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4/7/27 │不詳 │不詳│億萬國際有限公司│無 │
├──┼────┼────┼────────────┼────┼───┼──┼────────┼────┤
│ 39 │林佑任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3/10 │不詳 │不詳│檳榔攤 │無 │
├──┼────┼────┼────────────┼────┼───┼──┼────────┼────┤
│ 40 │林佑任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7/23 │30萬 │不詳│檳榔攤 │無 │
├──┼────┼────┼────────────┼────┼───┼──┼────────┼────┤
│ 41 │林佑任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3/8 │50萬 │6萬 │檳榔攤 │無 │
├──┼────┼────┼────────────┼────┼───┼──┼────────┼────┤
│ 42 │林佑任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3/17 │50萬 │5萬 │檳榔攤 │無 │
├──┼────┼────┼────────────┼────┼───┼──┼────────┼────┤
│ 43 │洪玉蘭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3/9/2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44 │洪玉蘭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8/19 │60萬 │不詳│火鍋店 │無 │
├──┼────┼────┼────────────┼────┼───┼──┼────────┼────┤
│ 45 │洪玉蘭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0/14│50萬 │7萬 │火鍋店 │無 │
├──┼────┼────┼────────────┼────┼───┼──┼────────┼────┤
│ 46 │范泳俊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自營 │無 │
├──┼────┼────┼────────────┼────┼───┼──┼────────┼────┤
│ 47 │范泳俊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1/21 │不詳 │不詳│金將企業有限公司│無 │
├──┼────┼────┼────────────┼────┼───┼──┼────────┼────┤
│ 48 │范泳俊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1/24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49 │范泳俊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3/24 │50萬 │5萬 │金將企業有限公司│無 │
├──┼────┼────┼────────────┼────┼───┼──┼────────┼────┤
│ 50 │徐福生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9/23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51 │徐福生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52 │徐福生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3/8/20 │不詳 │不詳│裕順冷藏 │無 │
├──┼────┼────┼────────────┼────┼───┼──┼────────┼────┤
│ 53 │秦正豪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4/3/3 │不詳 │3萬 │宏茂企業社 │在職證明│
│ │ │ │ │ │ │ │ │及扣繳憑│
│ │ │ │ │ │ │ │ │單 │
├──┼────┼────┼────────────┼────┼───┼──┼────────┼────┤
│ 54 │秦正豪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4/22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55 │張美寶 │信用卡 │ 華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56 │盛呈雯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4/8 │50萬 │10萬│洋洋旅行社 │無 │
├──┼────┼────┼────────────┼────┼───┼──┼────────┼────┤
│ 57 │許文禮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擺攤 │市集會員│
│ │ │ │ │ │ │ │ │識別證 │
│ │ │ │ │ │ │ │ │ │
├──┼────┼────┼────────────┼────┼───┼──┼────────┼────┤
│ 58 │許文禮 │現金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2/8/8 │不詳 │3萬 │擺攤 │市集會員│
│ │ │ │ │ │ │ │ │識別證 │
├──┼────┼────┼────────────┼────┼───┼──┼────────┼────┤
│ 59 │許文禮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3/9 │不詳 │不詳│金將企業有限公司│無 │
├──┼────┼────┼────────────┼────┼───┼──┼────────┼────┤
│ 60 │許文禮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3/10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61 │許文禮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2/21│50萬 │3萬 │自營 │無 │
├──┼────┼────┼────────────┼────┼───┼──┼────────┼────┤
│ 62 │許文禮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2/7/1 │不詳 │不詳│廣鉅資訊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
│ 63 │許文禮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5/12 │50萬 │3萬 │自營玉商 │市集會員│
│ │ │ │ │ │ │ │ │識別證 │
│ │ │ │ │ │ │ │ │ │
├──┼────┼────┼────────────┼────┼───┼──┼────────┼────┤
│ 64 │許希謙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94/1 │不詳 │11萬│不詳 │無 │
├──┼────┼────┼────────────┼────┼───┼──┼────────┼────┤
│ 65 │許希謙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4/21 │不詳 │不詳│安格斯燈飾批發公│無 │
│ │ │ │ │ │ │ │司 │ │
├──┼────┼────┼────────────┼────┼───┼──┼────────┼────┤
│ 66 │許家榕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2/12/31│不詳 │不詳│南海鮮貿易有限公│無 │
│ │ │ │ │ │ │ │司 │ │
├──┼────┼────┼────────────┼────┼───┼──┼────────┼────┤
│ 67 │許家榕 │信用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68 │許家榕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6/17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69 │許家榕 │信用貸款│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70 │許家榕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3/10/6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71 │許家榕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9 │50萬 │3萬 │南海鮮貿易有限公│無 │
│ │ │ │ │ │ │ │司 │ │
├──┼────┼────┼────────────┼────┼───┼──┼────────┼────┤
│ 72 │許家榕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73 │許家榕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0/4 │50萬 │5萬 │振業貿易公司 │無 │
├──┼────┼────┼────────────┼────┼───┼──┼────────┼────┤
│ 74 │許家榕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2/10/9 │60萬 │不詳│家管 │無 │
├──┼────┼────┼────────────┼────┼───┼──┼────────┼────┤
│ 75 │許家榕 │信用卡 │ 萬泰銀行 │93/5/26 │不詳 │2萬 │振業貿易公司 │無 │
├──┼────┼────┼────────────┼────┼───┼──┼────────┼────┤
│ 76 │陳永琳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3/12/24│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77 │陳有仁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永森水電工程有限│在職證明│
│ │ │ │ │ │ │ │公司 │ │
├──┼────┼────┼────────────┼────┼───┼──┼────────┼────┤
│ 78 │陳有仁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10/11│不詳 │不詳│良海交通有限公司│無 │
│ │ │ │ │ │ │ │(計程車) │ │
├──┼────┼────┼────────────┼────┼───┼──┼────────┼────┤
│ 79 │陳有仁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7/19 │50萬 │5萬 │良海交通有限公司│營業小客│
│ │ │ │ │ │ │ │(計程車) │車執業登│
│ │ │ │ │ │ │ │ │記證 │
│ │ │ │ │ │ │ │ │ │
├──┼────┼────┼────────────┼────┼───┼──┼────────┼────┤
│ 80 │陳有仁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3/11/24│60萬 │2萬 │永森水電工程有限│扣繳憑單│
│ │ │ │ │ │ │ │公司 │ │
├──┼────┼────┼────────────┼────┼───┼──┼────────┼────┤
│ 81 │陳建益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4/5/5 │50萬 │3萬 │昌發企業社 │無 │
├──┼────┼────┼────────────┼────┼───┼──┼────────┼────┤
│ 82 │陳美玉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2萬 │自營 │勞工保險│
│ │ │ │ │ │ │ │ │卡 │
│ │ │ │ │ │ │ │ │ │
├──┼────┼────┼────────────┼────┼───┼──┼────────┼────┤
│ 83 │陳美玉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1/6 │不詳 │不詳│鴻昇通信企業有限│無 │
│ │ │ │ │ │ │ │公司 │ │
├──┼────┼────┼────────────┼────┼───┼──┼────────┼────┤
│ 84 │陳美玉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0/19│50萬 │3萬 │自營(清潔工) │無 │
├──┼────┼────┼────────────┼────┼───┼──┼────────┼────┤
│ 85 │傅文鳳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9/6 │不詳 │不詳│金園排骨 │無 │
├──┼────┼────┼────────────┼────┼───┼──┼────────┼────┤
│ 86 │傅文鳳 │信用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87 │傅文鳳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5/23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88 │傅文鳳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3/31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89 │傅文鳳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 90 │傅文鳳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4/1/4 │100萬 │2萬 │金園排骨 │無 │
├──┼────┼────┼────────────┼────┼───┼──┼────────┼────┤
│ 91 │黃子維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2/10│不詳 │不詳│嘉慶環保公司 │無 │
├──┼────┼────┼────────────┼────┼───┼──┼────────┼────┤
│ 92 │黃子維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12/20│不詳 │不詳│家慶環保公司 │無 │
├──┼────┼────┼────────────┼────┼───┼──┼────────┼────┤
│ 93 │黃子維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2/1 │50萬 │5萬 │嘉慶環保公司 │無 │
├──┼────┼────┼────────────┼────┼───┼──┼────────┼────┤
│ 94 │黃子維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3/11/24│15萬 │3萬 │嘉慶環保公司 │薪資證明│
├──┼────┼────┼────────────┼────┼───┼──┼────────┼────┤
│ 95 │黃宏仁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2/11/27│不詳 │不詳│鴛鴦咖啡館 │無 │
├──┼────┼────┼────────────┼────┼───┼──┼────────┼────┤
│ 96 │黃啟智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2/6/16 │不詳 │不詳│同揚有限公司 │無 │
├──┼────┼────┼────────────┼────┼───┼──┼────────┼────┤
│ 97 │黃啟智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5/19 │不詳 │不詳│大富文具有限公司│無 │
├──┼────┼────┼────────────┼────┼───┼──┼────────┼────┤
│ 98 │黃啟智 │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2/6/21 │不詳 │不詳│大嘜鐵板燒 │無 │
├──┼────┼────┼────────────┼────┼───┼──┼────────┼────┤
│ 99 │黃啟智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3/30 │不詳 │不詳│全球商業有限公司│無 │
├──┼────┼────┼────────────┼────┼───┼──┼────────┼────┤
│100 │黃啟智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5/6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01 │黃啟智 │現金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3/3/29 │不詳 │4萬 │大富文具有限公司│無 │
│ │ │ │ │ │ │ │ │ │
├──┼────┼────┼────────────┼────┼───┼──┼────────┼────┤
│102 │黃啟智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3/5/25 │不詳 │3萬 │大富文具有限公司│無 │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103 │黃連金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3/8/12 │不詳 │3萬 │攤販 │無 │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104 │黃連金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8/5 │50萬 │5萬 │運馳修車廠 │無 │
├──┼────┼────┼────────────┼────┼───┼──┼────────┼────┤
│105 │黃連金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4/5/19 │不詳 │不詳│攤販 │無 │
├──┼────┼────┼────────────┼────┼───┼──┼────────┼────┤
│106 │葉亮佑 │現金卡 │ 日盛銀行 │92/8/15 │不詳 │2萬 │群雄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
├──┼────┼────┼────────────┼────┼───┼──┼────────┼────┤
│107 │葉亮佑 │易貸金卡│ 台新銀行 │94/1/24 │25萬 │15萬│群雄建設有限公司│無 │
├──┼────┼────┼────────────┼────┼───┼──┼────────┼────┤
│108 │葉亮佑 │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3/8/13 │不詳 │不詳│群雄建設有限公司│無 │
├──┼────┼────┼────────────┼────┼───┼──┼────────┼────┤
│109 │葉亮佑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4/27 │不詳 │不詳│群雄建設有限公司│無 │
├──┼────┼────┼────────────┼────┼───┼──┼────────┼────┤
│110 │葉亮佑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2/11/19│不詳 │不詳│群雄建設有限公司│無 │
├──┼────┼────┼────────────┼────┼───┼──┼────────┼────┤
│111 │葉亮佑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2/7/24 │不詳 │26萬│群雄建設有限公司│無 │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112 │劉正民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2/9/26 │不詳 │不詳│博全交通有限公司│在職證明│
│ │ │ │ │ │ │ │(計程車) │ │
├──┼────┼────┼────────────┼────┼───┼──┼────────┼────┤
│113 │劉正民 │易貸金卡│ 台新銀行 │93/11/8 │20萬 │20萬│鴻逸科技實業有限│無 │
│ │ │ │ │ │ │ │公司 │ │
├──┼────┼────┼────────────┼────┼───┼──┼────────┼────┤
│114 │劉正民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5/25 │不詳 │不詳│博全交通有限公司│無 │
├──┼────┼────┼────────────┼────┼───┼──┼────────┼────┤
│115 │劉正民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12/1 │不詳 │不詳│博全交通有限公司│無 │
├──┼────┼────┼────────────┼────┼───┼──┼────────┼────┤
│116 │劉正民 │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3/10/20│不詳 │不詳│鴻逸科技實業有限│無 │
│ │ │ │ │ │ │ │公司 │ │
├──┼────┼────┼────────────┼────┼───┼──┼────────┼────┤
│117 │劉正民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94/1 │15萬 │18萬│鴻逸科技實業有限│無 │
│ │ │ │ │ │ │ │公司 │ │
├──┼────┼────┼────────────┼────┼───┼──┼────────┼────┤
│118 │劉正民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3/9 │不詳 │不詳│百均科技股份有限│無 │
│ │ │ │ │ │ │ │公司 │ │
├──┼────┼────┼────────────┼────┼───┼──┼────────┼────┤
│119 │劉正民 │信用貸款│ 台新銀行 │94/1/5 │12萬 │不詳│百均科技股份有限│無 │
│ │ │ │ │ │ │ │公司 │ │
├──┼────┼────┼────────────┼────┼───┼──┼────────┼────┤
│120 │劉正民 │信用貸款│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21 │劉正民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3/4 │50萬 │20萬│百均科技股份有限│無 │
│ │ │ │ │ │ │ │公司 │ │
├──┼────┼────┼────────────┼────┼───┼──┼────────┼────┤
│122 │劉正民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2/11/24│不詳 │3萬 │鴻逸科技實業有限│無 │
│ │ │ │ (原中華銀行) │ │ │ │公司 │ │
├──┼────┼────┼────────────┼────┼───┼──┼────────┼────┤
│123 │劉正民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4/30 │50萬 │8萬 │博全交通有限公司│執業登記│
│ │ │ │ │ │ │ │(計程車) │證 │
├──┼────┼────┼────────────┼────┼───┼──┼────────┼────┤
│124 │劉正民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2/12/2 │100萬 │3萬 │計程車 │無 │
├──┼────┼────┼────────────┼────┼───┼──┼────────┼────┤
│125 │劉秀霞 │易貸金卡│ 台新銀行 │93/10/22│20萬 │15萬│家管 │無 │
├──┼────┼────┼────────────┼────┼───┼──┼────────┼────┤
│126 │劉秀霞 │信用卡 │ 台新銀行 │93/6/9 │不詳 │不詳│家管 │無 │
├──┼────┼────┼────────────┼────┼───┼──┼────────┼────┤
│127 │劉秀霞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4/28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28 │劉秀霞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5/6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29 │劉秀霞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4/26 │5萬 │不詳│家管 │無 │
├──┼────┼────┼────────────┼────┼───┼──┼────────┼────┤
│130 │劉秀霞 │現金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2/3/5 │不詳 │5萬 │自營 │無 │
│ │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131 │劉秀霞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2/9/19 │50萬 │3萬 │攤販 │無 │
├──┼────┼────┼────────────┼────┼───┼──┼────────┼────┤
│132 │劉秀霞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2/15│50萬 │3萬 │自營 │無 │
├──┼────┼────┼────────────┼────┼───┼──┼────────┼────┤
│133 │劉秀霞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3/5/7 │60萬 │0 │家管 │無 │
├──┼────┼────┼────────────┼────┼───┼──┼────────┼────┤
│134 │劉碧珠 │信用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3/10/27│不詳 │8萬 │元園有限公司 │無 │
│ │ │ │ │ │ │ │ │ │
├──┼────┼────┼────────────┼────┼───┼──┼────────┼────┤
│135 │劉碧珠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元園國際開發有限│扣繳憑單│
│ │ │ │ │ │ │ │公司 │ │
├──┼────┼────┼────────────┼────┼───┼──┼────────┼────┤
│136 │劉碧珠 │信用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37 │劉碧珠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3/10/14│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38 │劉碧珠 │現金卡 │ 星展銀行(原寶華銀行) │93/9/30 │不詳 │10萬│元園有限公司 │無 │
│ │ │ │ │ │ │ │ │ │
├──┼────┼────┼────────────┼────┼───┼──┼────────┼────┤
│139 │劉碧珠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3/3/21 │不詳 │不詳│家庭代工 │無 │
├──┼────┼────┼────────────┼────┼───┼──┼────────┼────┤
│140 │劉碧珠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6/18 │50萬 │3萬 │家庭代工 │無 │
├──┼────┼────┼────────────┼────┼───┼──┼────────┼────┤
│141 │劉碧珠 │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42 │劉碧珠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2/7 │50萬 │5萬 │元園國際開發有限│無 │
│ │ │ │ │ │ │ │公司 │ │
├──┼────┼────┼────────────┼────┼───┼──┼────────┼────┤
│143 │劉碧珠 │信用卡 │ 萬泰銀行 │93/10/20│不詳 │2萬 │不詳 │無 │
├──┼────┼────┼────────────┼────┼───┼──┼────────┼────┤
│144 │蔡月合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9/29 │50萬 │5萬 │鑫隆商行 │無 │
├──┼────┼────┼────────────┼────┼───┼──┼────────┼────┤
│145 │蔡李美月│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3/10/6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46 │蔡李美月│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4/2/4 │不詳 │不詳│家管 │無 │
├──┼────┼────┼────────────┼────┼───┼──┼────────┼────┤
│147 │蔡李美月│現金卡 │ 台北富邦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48 │蔡佳珍 │信用卡 │ 渣打銀行 │94/4 │9萬 │11萬│阿財羊肉爐 │無 │
├──┼────┼────┼────────────┼────┼───┼──┼────────┼────┤
│149 │蔡佳珍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50 │蔡佳珍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3/11/9 │不詳 │不詳│皇冠租書城 │無 │
├──┼────┼────┼────────────┼────┼───┼──┼────────┼────┤
│151 │蔡佳珍 │現金卡 │ 萬泰銀行 │92/12/17│100萬 │3萬 │蝴蝶窯檳榔 │薪資證明│
├──┼────┼────┼────────────┼────┼───┼──┼────────┼────┤
│152 │蔡佳珍 │信用卡 │ 萬泰銀行 │92/12/29│無 │3.5 │蝴蝶窯檳榔 │薪資證明│
│ │ │ │ │ │ │萬 │ │ │
├──┼────┼────┼────────────┼────┼───┼──┼────────┼────┤
│153 │盧坤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8/17 │不詳 │不詳│美華清茶館 │無 │
├──┼────┼────┼────────────┼────┼───┼──┼────────┼────┤
│154 │盧坤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55 │盧坤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7/13 │50萬 │3萬 │廣告裝潢行 │無 │
├──┼────┼────┼────────────┼────┼───┼──┼────────┼────┤
│156 │蕭明宗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5/11 │不詳 │不詳│聯伍建材有限公司│無 │
├──┼────┼────┼────────────┼────┼───┼──┼────────┼────┤
│157 │薛木財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3/3/31 │不詳 │不詳│京都日本料理 │無 │
├──┼────┼────┼────────────┼────┼───┼──┼────────┼────┤
│158 │顏永祐 │信用卡 │ 中國信託銀行 │不詳 │不詳 │不詳│天使交通公司(計│無 │
│ │ │ │ │ │ │ │程車) │ │
├──┼────┼────┼────────────┼────┼───┼──┼────────┼────┤
│159 │顏永祐 │信用卡 │ 花旗銀行 │94/3/1 │不詳 │不詳│台灣海印有限公司│無 │
├──┼────┼────┼────────────┼────┼───┼──┼────────┼────┤
│160 │顏永祐 │現金卡 │ 台新銀行 │94/3/2 │不詳 │不詳│天使交通公司(計│無 │
│ │ │ │ │ │ │ │程車) │ │
├──┼────┼────┼────────────┼────┼───┼──┼────────┼────┤
│161 │顏永祐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7/13 │50萬 │7萬 │天使交通公司(計│無 │
│ │ │ │ │ │ │ │程車) │ │
├──┼────┼────┼────────────┼────┼───┼──┼────────┼────┤
│162 │顏永祐 │現金卡 │ 華南銀行 │93/12/23│50萬 │9萬 │天使交通公司(計│無 │
│ │ │ │ │ │ │ │程車) │ │
├──┼────┼────┼────────────┼────┼───┼──┼────────┼────┤
│163 │羅小棠 │信用貸款│ 花旗銀行 │94/4/19 │不詳 │不詳│不詳 │無 │
├──┼────┼────┼────────────┼────┼───┼──┼────────┼────┤
│164 │羅小棠 │現金卡 │ 中國信託銀行 │94/5/17 │50萬 │3萬 │雲泰工程公司 │無 │
└──┴────┴────┴────────────┴────┴───┴──┴────────┴────┘
附表七
┌───┬────┬───────────┬─────┬───┬──┬──────┬────┬───┬──┐
│申請人│申辦事項│ 申辦銀行 │ 日期 │申請 │核准│申請人職業 │所附證明│代辦人│代辦│
│ │ │ │ │金額 │金額│ │文件 │ │費用│
│ │ │ │ │ │ │ │ │ │ │
├───┼────┼───────────┼─────┼───┼──┼──────┼────┼───┼──┤
│洪俊生│信用卡 │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 │92/3/7 │5萬 │3萬 │仲鉞有限公司│無 │不詳 │不詳│
│ │ │(原中華銀行) │ │ │ │ │ │ │ │
└───┴────┴───────────┴─────┴───┴──┴──────┴────┴───┴──┘
附表八
┌───┬─────────────────────┐
│ 編號 │偽造之印章或印文 │
├───┼─────────────────────┤
│ 一 │「真源有限公司」暨負責人「陳正堂」、「世雄│
│ │餐坊」暨負責人「古金雄」、「香當當飲食坊」│
│ │暨負責人「羅秀滿」、「義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暨負責人「王玉瓊」、「仙施實業有限公司」│
│ │暨負責人「廖晨星」、「國際餐廳」暨負責人「│
│ │譚明曦」、「宏勝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楊│
│ │智安」、「天羿興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羅文│
│ │亮」、「賽特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張遵德」、│
│ │「鄞埼錩建築師事務所」暨負責人「鄞埼錩」、│
│ │「偉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楊基炘」│
│ │、「鴻昇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賴正富│
│ │」、「仲鉞有限公司」暨負責人「王國雄」、「│
│ │東媄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廖健翔」之印章│
│ │各壹組 │
├───┼─────────────────────┤
│ 二 │偽造李振男任職於東媄企業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
│ │上之「東媄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健翔」│
│ │之印文各壹枚 │
├───┼─────────────────────┤
│ 三 │偽造林賢明任職於仲鉞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上之│
│ │「仲鉞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國雄」之印文各│
│ │壹枚 │
├───┼─────────────────────┤
│ 四 │偽造李鳳蓮任職於鴻昇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在職│
│ │證明上之「鴻昇通信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賴正富」之印文各壹枚 │
└───┴─────────────────────┘
附表九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貸款融資所需資料說明表 │壹張 │
├──┼─────────────────┼────┤
│ 2 │萬祿有限公司客戶貸款登記表暨公司收│拾伍張 │
│ │支出登記表 │ │
├──┼─────────────────┼────┤
│ 3 │貸款申請書影本 │貳拾柒份│
├──┼─────────────────┼────┤
│ 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96031│伍支 │
│ │3406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
│ │、0000000000號) │ │
├──┼─────────────────┼────┤
│ 5 │申辦信用卡貸款、現金卡、信用卡客戶│壹批 │
│ │資料 │ │
├──┼─────────────────┼────┤
│ 6 │放款廣告名片 │壹盒 │
├──┼─────────────────┼────┤
│ 7 │客戶身分證件影本資料 │壹批 │
├──┼─────────────────┼────┤
│ 8 │偽造之扣繳憑單影本 │壹批 │
├──┼─────────────────┼────┤
│ 9 │聯絡電話簿 │伍本 │
├──┼─────────────────┼────┤
│ 10 │申辦貸款申請書影本 │貳拾肆份│
├──┼─────────────────┼────┤
│ 11 │作為偽造製作扣繳憑單公司本資料 │貳張 │
├──┼─────────────────┼────┤
│ 12 │委託約定書暨各銀行貸款申請書 │壹本 │
├──┼─────────────────┼────┤
│ 13 │公司帳冊 │壹本 │
├──┼─────────────────┼────┤
│ 14 │空白在職證明 │壹本 │
├──┼─────────────────┼────┤
│ 15 │放款紀錄帳冊 │壹本 │
├──┼─────────────────┼────┤
│ 16 │萬祿有限公司員工資料 │壹批 │
├──┼─────────────────┼────┤
│ 17 │申辦貸款資料 │叁份 │
├──┼─────────────────┼────┤
│ 18 │各家銀行貸款筆記 │貳拾叁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