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3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靜綾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140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簡字第4372號),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古靜綾因向告訴人張瑞楠網路購物發生買賣糾紛,被告因而心生不滿,意圖散佈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99年6月7日下午2時11分許,在告訴人雅虎拍賣網站帳號:[email protected]之個人網頁上,公然張貼「YAHOO所有買家要小心,這個人收人了不認帳,又是一個要詐欺的的!!!!還惡人先告狀給人家負評!!」等文字,誹謗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其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均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