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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7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3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靜綾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140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簡字第4372號),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古靜綾因向告訴人張瑞楠網路購物發生買賣糾紛,被告因而心生不滿,意圖散佈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99年6月7日下午2時11分許,在告訴人雅虎拍賣網站帳號:[email protected]之個人網頁上,公然張貼「YAHOO所有買家要小心,這個人收人了不認帳,又是一個要詐欺的的!!!!還惡人先告狀給人家負評!!」等文字,誹謗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其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均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7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