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6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對比鄰擺設攤位之告訴人甲○○有所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1 月17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區○○街與梧州街口,以腳踹踢告訴人所有之車號CXT- 762號機車倒地,致該機車之右側照後鏡斷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