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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章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強盜            │恐嚇取財未遂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9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年6 月│有期徒刑6月, │
│            │                  │                  │                │減為有期徒刑3 │
│            │                  │                  │                │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17日、98年 │98年4月18日       │95年2月12日     │95年2月1日    │
│            │4月18日、98年4月  │                  │                │              │
│            │19日、98年4月19日 │                  │                │              │
│            │、98年4月22日、98 │                  │                │              │
│            │年4月22日、、98年 │                  │                │              │
│            │4月22日、98年4月  │                  │                │              │
│            │22日、98年4月22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
│年 度 案 號 │第10366號         │第10366號         │字第1955、2280、│偵字第1955、  │
│            │                  │                  │2529號          │2280、2529號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371號│98年度易字第1371號│96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上訴字第│
│      │    │                  │                  │3273號          │3273號        │
│      ├──┼─────────┼─────────┼────────┼───────┤
│事實審│判決│98年6 月17日      │98年6 月17日      │97年5月21日     │97年5月21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371號│98年度易字第1371號│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      │    │                  │                  │2526號          │2526號        │
│      ├──┼─────────┼─────────┼────────┼───────┤
│      │確定│98年7月22日       │98年7月22日       │99年4月29日     │99年4月29日   │
│判  決│日期│                  │                  │                │              │
├───┴──┼─────────┼─────────┼────────┼───────┤
│備        考│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1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