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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靜等人因100年重訴字第111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