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姚木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6756號案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