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7號
- 聲請人
- 鄭源琮
- 聲請人
- 鄭張月柳
- 聲請人
- 鄭淑如
- 聲請人
- 鄭淑玲
- 聲請人
- 鄭榮村
- 相對人
- 黃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025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惟聲請人已就座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第745號土地應有部分695分之91,及同小段第747號土地應有部分388分之82部分請求塗銷有權移轉登記,同小段第745-1、745-2、745-3、747-1號土地分割登記請求塗銷,該案現於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83號塗銷移轉登記事件審理中,爰聲請於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83號事件及其他法定程序救濟確定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相關訴訟,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025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