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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林慶文
相對人
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元江
相對人
廖元江

      陳秀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361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95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郵資1,360元、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合計53萬2,560元(計算式:500,000+31,200+1,360=532,56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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