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11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111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相對人
初佩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零貳佰叁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87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09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20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1.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萬272元;2.測量費9,960元。本件相對人於第一審程序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另聲請訴訟救助,經高等法院准許,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相對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確定。由上所陳,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訴訟費用36萬0,232元(計算式:350,272+9,960=360,232),其次,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169號裁定核定,其數額為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該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故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9萬232元(計算式:350,272+9,960+30,000=390,23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其次,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0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並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於101年12月17 日具狀表示其業經高等法院裁定核准訴訟救助,暫免審判費繳納,且因不服第一、二、三審判決,已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審之訴,請求延後裁定等語。

(一)因兩造間系爭訴訟業經判決確定,且歷審判決已有執行力,聲請人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其已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訴訟費用額,相對人雖已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仍應依聲請人之聲請,確定相對人於系爭事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二)另查,首揭條文關於訴訟救助規範之宗旨,在保護當事人之訴訟權利,避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因無力繳納訴訟費用而放棄使用訴訟制度,故當事人於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雖得暫免訴訟費用之徵收,惟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仍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本件聲請人聲請事項,係確定其於歷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另,相對人經高等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所暫免繳納之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依首揭條文及規範宗旨所示,應待終局判決確定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其數額,其後,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即該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並非本件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範圍,因之,相對人主張其受核准訴訟救助,暫免審判費,請求延後裁定,顯有所誤解,聲請於法不符,於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11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