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日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陳雲英
- 相對人
- 王唯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提起異議之訴,原告已曾聲請停止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後,若該原告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即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系爭執行債權是否存在容有爭議,聲請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爭訟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檢附起訴證明,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相對人曾執本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74 號民事確定判決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69723 號受理,續以民國100 年度司執字第11381 號執行案件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於100 年1 月19日以北院木98司執亥字第69723號函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司執助字第46號實施強制執行中,嗣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由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審理,且於100 年11月24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704 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543 萬5,533 元後,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1381號執行事件中,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1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及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就同一執行事件,已聲請停止執行,且經本院裁定准許,自無重複再次提出停止執行裁定之必要,其再重複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依照前開說明,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