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85號
- 原告
- 李亞玲
- 訴訟代理人
- 邱鎮北律師
- 被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之規定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依原告之被繼承人(即原告之父)李金火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保險公司)所簽訂之南山康寧終身壽險保險單附約第28條約定:因保險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本院98年度審保險字第166號民事裁定、本院98年度審保險字第136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並有「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不分紅保單)」附卷可參,此一合意管轄應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亦即應優先於其餘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被告南山保險公司之所在地雖於本院轄區內,然要保人李金火生前之戶籍所在地為「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村00鄰○○00號」,而位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之轄區內,此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據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