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許維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抗 告 人 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維城 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56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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