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

抗告人
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維城

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56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