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劉昇昌會計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解任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