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0號
- 原告
- 王良雄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曾大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28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2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因未符訴訟救助之要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其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437號裁定駁回抗告,原告不服該裁定而提起再抗告,業經最高法院於102年7月18日以102年度台抗字第59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此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2年9月13日答詢表存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