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薛中興湯千慧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6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住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 年度國字第1 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自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秀松與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由本院法官鄭佾瑩以本院101 年度國字第1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然法官鄭佾瑩法官卻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經聲請人抗告後,乃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國抗字第16號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惟今未為任何處理,法官鄭佾瑩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規定自行迴避,爰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以101 年度國字第1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4 月2 日以102 年度上國易字第2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全案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認系爭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容有誤會。是聲請人於系爭事件審理終結後之102 年8 月5 日始具狀聲請法官鄭佾瑩迴避審理系爭事件,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