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 上訴人
- 徐正青
- 訴訟代理人
- 施瑋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沛珊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奕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康義益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吳明蒼律師
俞亦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05年1月5日上訴,上訴人延至105年1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