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37號
- 上訴人
- 謝易玖(即謝財源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黃泰山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7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柒拾肆萬玖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伍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3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