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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94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94號

聲請人
劉昇昌會計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解任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9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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