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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

抗告人
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維城

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56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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