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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匡偉蘇嘉豐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廖秀松 住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0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雖具狀聲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由本院負擔,惟核與該等規定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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