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4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廖秀松 住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0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雖具狀聲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由本院負擔,惟核與該等規定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