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住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
- 訴訟代理人
-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1 年度國字第1 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固有明文。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自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秀松與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由本院法官鄭佾瑩以本院101 年度國字第1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然法官鄭佾瑩法官卻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經聲請人抗告後,乃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國抗字第16號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惟今未為任何處理,法官鄭佾瑩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規定自行迴避,爰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以101 年度國字第1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4 月2 日以102 年度上國易字第2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全案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認系爭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容有誤會。是聲請人於系爭事件審理終結後之102 年8 月5 日始具狀聲請法官鄭佾瑩迴避審理系爭事件,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