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
- 原告
- 鄧雅如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被告
- DILIGENT INT’L CORP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LIU,MING-TSUN(劉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所得稅應扣繳稅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並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依法庭地法即本國法加以判斷,準此,本件解釋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
二、次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劉明村居住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而系爭互連國際合作契約書亦係劉明村以被告負責人身分,於民國95年1 月1 日與原告負責之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就00548 語音專線合作事宜所簽訂,堪認被告公司於臺灣設有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又民事訴訟法第3 條第1 項係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所為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於本件尚無適用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被告在中華民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轄區,此外,復無其他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