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

給付稅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

原告
鄧雅如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告
DILIGENT INT’L COR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LIU,MING-TSUN(劉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所得稅應扣繳稅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並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依法庭地法即本國法加以判斷,準此,本件解釋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

二、次按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劉明村居住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而系爭互連國際合作契約書亦係劉明村以被告負責人身分,於民國95年1 月1 日與原告負責之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就00548 語音專線合作事宜所簽訂,堪認被告公司於臺灣設有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又民事訴訟法第3 條第1 項係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所為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於本件尚無適用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被告在中華民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轄區,此外,復無其他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稅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