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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上訴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蔡沛珊
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被上訴人
康義益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吳明蒼律師

      俞亦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05年1月5日上訴,上訴人延至105年1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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