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08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表明李坤鎔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就裁判費部分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 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20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嗣原告提起抗告,亦因未遵期補正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02 年11月6 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2 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於102 年11月26日確定,此有各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存卷足參。是本院前開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失其效力,原告仍應依法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