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0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請求一部損害賠償10兆元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