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閻俊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慶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5萬4,200元(見本院卷㈠第5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萬5,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