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敏卿(臨時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良宜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