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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6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范姜建成(即原告黃仲宏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溪河、陳姿年、廖月娥、邱秀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6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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