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詹東興、黃淑華
- 上訴人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1號上 訴 人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東興 上 訴 人 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上 訴 人 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東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等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狀載為新台幣玖億肆仟肆佰貳拾肆萬陸仟伍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壹佰零捌萬玖仟零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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