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2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曾連玉惠(FAYE TSE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氏信託基金、吳鴻林因103年重訴字第92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柒萬零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捌萬零肆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