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 上訴人
- 張松年
陳亮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昆山中仁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間10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433萬9,788.6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億1,975萬1,76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3年8月5日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92新臺幣計算,24,339,788.64×4.92=119,751,760,元以下四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6萬6,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