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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上訴人
張松年

      陳亮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昆山中仁物業發展有限公司間10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433萬9,788.6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億1,975萬1,76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3年8月5日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92新臺幣計算,24,339,788.64×4.92=119,751,760,元以下四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6萬6,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