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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上訴人
柯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戴立綱、張友驊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9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非因財產權起訴者,徵收裁定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而向第二審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200萬元本息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聲明第3項關於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5,700元(31,200元+4,500元=35,7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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