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字第4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被告
- 鄭光育
- 訴訟代理人
- 賴衍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亮儒律師
- 被告
- 翁秋南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長彥律師
- 被告
- 黃錦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 被告
- 余世欽
- 訴訟代理人
- 李協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晟剛律師
- 複代理人
- 雷宇軒律師
- 被告
- 方翔立
- 訴訟代理人
-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附表B所示之投資授權人,如附表A編號1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A編號1「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附表C所示之投資授權人,如附表A編號2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A編號2「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被告余世欽應就附表A編號3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A編號3「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連帶給付予附表C「被告余世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授權人,並由原告受領之。
被告方翔立應就附表A編號4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A編號4「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連帶給付予附表C「被告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授權人,並由原告受領之。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附表D所示之投資授權人,如附表A編號5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A編號5「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附表E所示之投資授權人,如附表A編號6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A編號6「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被告余世欽應就附表A編號7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A編號7「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連帶給付予附表E「被告余世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授權人,並由原告受領之。
被告方翔立應就附表A編號8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A編號8「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連帶給付予附表E「被告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授權人,並由原告受領之。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應連帶給付附表F所示之投資授權人,如附表A編號9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A編號9「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被告余世欽就前開訴訟費用中百分之五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連帶負擔,被告方翔立就其中百分之四十六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九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分別以如附表A「被告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邱欽庭,嗣於本院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0年1月27日變更為張心悌,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月7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130076號函為憑(見本院卷十第299-30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見本院重附民卷一第1頁反面,非本判決附件所示附表):㈠被告羅福助、楊繼昌、鄭光育、翁秋男、辛美娟、黃錦章、曾潔慧、余世欽、方翔立、李籃雪紅應連帶給付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新臺幣(下同)89,761,8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㈡被告楊繼昌、鄭光育、翁秋男、辛美娟、曾潔慧、余世欽、方翔立應連帶給付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898,977,8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㈢請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依該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01年1月6日變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見本院重附民卷二第20頁,非本判決附件所示附表):㈠被告羅福助、楊繼昌、鄭光育、翁秋南、辛美娟、黃錦章、曾潔慧、余世欽、方翔立、李籃雪紅應連帶給付本書狀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一所示金額,共251,104,2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㈡被告楊繼昌、鄭光育、翁秋南、辛美娟、曾潔慧、余世欽、方翔立應連帶給付本書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二所示金額,共935,391,4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於101年3月20日變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見本院重附民卷二第142頁反面至第143頁,非本判決附件所示附表):㈠被告羅福助、楊繼昌、鄭光育、翁秋南、辛美娟、黃錦章、曾潔慧、余世欽、方翔立、李籃雪紅應連帶給付本書狀附表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251,244,0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㈡被告楊繼昌、鄭光育、翁秋南、辛美娟、曾潔慧、余世欽、方翔立應連帶給付101年1月6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擴張聲明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二所示金額,共935,391,4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於101年5月31日變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見本院重附民卷二第271頁反面至第272頁,非本判決附件所示之附表):㈠被告羅福助、楊繼昌、鄭光育、翁秋南、辛美娟、黃錦章、曾潔慧、余世欽、方翔立、李籃雪紅應連帶給付101年3月20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擴張聲明狀附表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251,244,0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㈡被告楊繼昌、鄭光育、翁秋南、辛美娟、曾潔慧、余世欽、方翔立應連帶給付本書狀附表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944,234,2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於101年12月17日變更聲明第二項為(見本院重附民卷三第1頁反面至第2頁,非本判決附件所示之附表):㈡被告楊繼昌、鄭光育、翁秋南、辛美娟、曾潔慧、余世欽、方翔立應連帶給付本書狀附表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947,806,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於103年10月17日變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見本院卷一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非本判決附件所示之附表):㈠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余世欽、方翔立應連帶給付本書狀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251,244,062元,其中序號1至259、262至265、267至268、271至279自100年11月1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260至261、266、269至270、280至874自101年1月6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875至876自101年3月20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㈡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應連帶給付本書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947,806,333元,其中序號1至1269自100年11月1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1270至1304自101年1月6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1305自101年5月31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1306自101年12月17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於107年5月10日變更聲明為(見本院卷四第216頁反面至第217頁,非本判決附件所示之附表):㈠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應連帶給付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172,157,595元,其中序號1至671自100年11月1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672自101年3月20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㈡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應連帶給付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79,086,467元,其中序號1至355自100年11月1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356自101年3月20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㈢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附表三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400,875,842元,其中序號1至519自100年11月1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520至534自101年1月6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㈣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應連帶給付附表四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45,770,190元,其中序號1至264自100年11月1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265至277自101年1月6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㈤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應連帶給付附表五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501,160,301元,其中序號1至848自100年11月1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849至873自101年1月6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874自101年5月31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875自101年12月17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㈥請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依該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107年7月5日變更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見本院卷五第50頁反面,非本判決附件所示之附表):㈠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172,157,595元,其中序號1至213、216、218至219、221至228自100年11月1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214至215、217、220、229至671自101年1月6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672自101年3月20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㈡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79,086,467元,其中序號1至115、118至120、123至128自100年11月1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116至117、121至122、129至355自101年1月6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序號356自101年3月20日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於110年7月21日當庭變更聲明第一項至第五項為(見本院卷十二第12-13頁,非本判決附件所示之附表):㈠被告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172,157,595元,其中序號1至213、216、218至219、221至228自100年12月3日起;序號214至215、217、220、229至671自101年1月12日起;序號672自101年4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
㈡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79,086,467元,其中序號1至115、118至120、123至128自100年12月3日起;序號116至117、121至122、129至355自101年1月12日起;序號356自101年4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㈢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三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400,875,842元,其中序號1至519自100年12月3日起;序號520至534自101年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㈣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四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新臺幣45,770,190元,其中序號1至264自100年12月3日起;序號265至277自101年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
㈤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五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501,160,301元,其中序號1至848自100年12月3日起;序號849至873自101年1月12日起;序號874自101年6月8日起;序號875自101年12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核原告所為,係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黃錦章(下逕稱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黃錦章)有以下操縱吉祥全球實業股份公司(下稱吉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國際股份公司(下稱佳必琪公司)股價之不法行為:
㈠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部分:
⒈自96年4月13日起至96年11月8日間(下稱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鄭光育、翁秋南共同基於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意圖,翁秋南另與黃錦章基於連續高買之意圖,黃錦章另單獨基於相對成交之意圖,而分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自96年4月13日起至96年11月8日間,由鄭光育及翁秋南共同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再由翁秋南透露炒作計畫給黃錦章知悉,與黃錦章共同以連續高買手段共同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黃錦章另又以相對成交手段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鄭光育、翁秋南及黃錦章均於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下稱更審前刑事判決)所附附表二之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更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三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鄭光育及翁秋南復以「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價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以下簡稱重複委買後取消)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法,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影響交易價格。在此期間內,因鄭光育、翁秋南及黃錦章之操縱股價行為,使吉祥全球公司股價自96年4月12日收盤價之每股6.22元上漲至96年11月8日之18.50元,期間最高價達30.50元,漲幅為197.43%,振幅為400.64%,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而鄭光育因此所得55,106,000元,翁秋南因此所得184,273,000元,黃錦章因此所得59,150,000元(計算如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七之一所示)。
⒉自97年1月17日起至97年8月27日間(下稱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鄭光育、翁秋南共同基於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意圖,鄭光育又與方翔立共同基於散布流言行為及連續高買之意圖,並與余世欽基於連續高買行為之意圖,而由鄭光育及翁秋南分別使用附表一之帳戶,自97年1月17日起至97年8月27日間,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及由鄭光育與余世欽自97年6月27日起至97年8月22日間,謀議由余世欽依鄭光育之指示製發建議會員於特定時間以建議價格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CALL訊;並於97年6月27日起至97年8月5日間,由鄭光育分別與翁秋南及方翔立謀議,推由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EPS之流言,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又鄭光育、翁秋南均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四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再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五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鄭光育與翁秋南復以重複委買後取消等影響股價之手法,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余世欽與鄭光育商議後,先後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六編號4、6、9、14至18(自97年6月27日起至97年8月22日止)所示時間,按照鄭光育指示之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時點及價格,製發各編號所示CALL訊,以建議勸誘其會員依指示買進或續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方翔立則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七編號2、3、5至9、11、14、15、18所示時間(自97年6月27日起至97年8月5日止),依其與鄭光育討論結果及鄭光育與翁秋南討論結果,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空大謀略」節目中,宣講、散布有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及EPS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以煽動會員及觀眾大舉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在此期間內,因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及方翔立之操縱股價行為,吉祥全球公司股價自97年1月17日收盤價之14.5元至97年8月27日之13.15元之間劇烈波動,其間拉抬至最高價達20.70元,漲幅為負9.31%,振幅高達79.24%,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而鄭光育因此虧損2,426,000元,並無所得及利益;翁秋南因此所得12,107,000元(計算如更審前刑事判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十六之一所示)。
㈡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部分:
⒈自95年11月17日至96年10月30日間(下稱佳必琪第一段期間
):
鄭光育、翁秋南共同基於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意
圖,鄭光育另基於相對成交行為之意圖,而由鄭光育及翁秋
南分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自95年11月17日起至96年10
月1日間,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鄭光育復基於散布流言以
操縱股價之意圖,於96年1月2日起至96年10月30日間,在全
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每股盈
餘EPS之流言,俾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
價。又鄭光育、翁秋南均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八所示時間
,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佳必
琪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
交易價格;鄭光育又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九所示時間,連
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
場之交易價格。鄭光育與翁秋南復以重複委買後取消等其他
影響股價之手法,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製造佳必
琪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影
響佳必琪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鄭光育則於更審前刑事判
決附表十所示時間(96年1月2日至96年10月30日間),在全
球財經台「多空大謀略」節目或臺北車站演藝廳之演講中,
對不特定多數投資大眾宣講、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EP
S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以煽動會員及觀眾大舉買進佳必琪
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
、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在此期間內,因鄭光育、翁秋南之
操縱股價行為,使佳必琪公司股價自95年11月16日收盤價之
48.55元上漲至96年10月1日之166.0元,期間最高價達211.0
元,漲幅為241.92%,振幅為330.79%,影響佳必琪公司股價
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而鄭光育因此所得89,080,000元,翁
秋南因此所得64,253,000元(計算如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
七之二所示)。
⒉自97年3月5日起至97年11月30日間(下稱佳必琪第二段期間
):
鄭光育、翁秋南共同基於連續高買、散布流言及其他影響價
格行為之意圖,鄭光育復基於相對成交行為之意圖;鄭光育
另與方翔立共同基於違反禁止散布流言行為及連續高買行為
之意圖,並與余世欽基於連續高買行為之意圖,由鄭光育及
翁秋南分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自97年3月5日起至97年
9月30日間,共同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由鄭光育與余世
欽謀議由余世欽依鄭光育之指示製發建議會員於特定時間以
建議價格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CALL訊;並於97年6月26日
起至97年11月30日間,由鄭光育分別與翁秋南及與方翔立謀
議,推由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佳必
琪公司股價EPS之流言,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
高買行為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又鄭光育、翁秋南均於
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一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
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
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鄭光育更於更
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二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
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
、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
形列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二)。鄭光育與翁秋南復以重
複委買後取消等其他影響股價之手法,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
人之決定,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
資人進場買賣,而影響佳必琪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余世
欽與鄭光育商議後,先後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六編號1至5
、8、10至13所示時間(自97年6月19日起至97年7月15日之
間),與鄭光育商議後,按照鄭光育指示之買進佳必琪公司
股票之時點及價格,製發同前各編號所示之CALL訊,以建議
勸誘其會員依指示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方翔立則於更審前
刑事判決附表七編號1至5、7至28所示之時間(自97年6月26
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之間),依與鄭光育討論之結果及鄭光
育與翁秋南討論之結果,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
空大謀略」之節目中,宣講、散布同前各編號所示有關佳必
琪公司股價及EPS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以煽動會員及觀眾
大舉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
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在此期間內,因鄭
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之操縱股價行為,佳必琪公
司股價自97年3月4日收盤價71.60元至97年9月30日45.20元
之間劇烈波動,其間拉抬至最高價達92.0元,漲幅為負36.8
7%,振幅高達67.18%,影響佳必琪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
甚大(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
表)。
⒊自98年9月30日起至99年9月1日間(下稱佳必琪第三段期間)
:
鄭光育、翁秋南共同基於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意
圖;鄭光育復基於相對成交行為之意圖,且另與方翔立基於
散布流言行為及連續高買行為之意圖,而由鄭光育及翁秋南
分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自98年9月30日起至99年4月30
日之間,共同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並於99年8月20日及99
年9月1日,由鄭光育與方翔立謀議,推由方翔立在全球財經
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EPS之流言,俾
利鄭光育能順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又鄭光育、翁秋南均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三所示時間,
連續以高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佳必琪
公司股票之方式,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
易價格;鄭光育更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四所示時間,連
續以相對成交方式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活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
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四)。
鄭光育與翁秋南復以重複委買後取消等影響股價之手法,影
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交易活絡
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影響佳必琪公司股票之
交易價格。另方翔立則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五所示時間
,依與鄭光育討論之結果,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
多空大謀略」之節目中,宣講、散布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
五所示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EPS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詳
細情形列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五),以煽動會員及觀眾
大舉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
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在此期間內,因鄭
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之操縱股價行為,使佳必琪公司股價
自98年9月29日收盤價之45.50元上漲至99年4月30日之116.5
0元,期間最高價達166.0元,漲幅為156.04%,振幅為264.4
0%,影響佳必琪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鄭光育因此
所得288,997,000元;翁秋南因此所得14,537,000元(計算
如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八所示)。
二、本件之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害因果關係均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縱認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然被告不法操縱吉祥全球公司
、佳必琪公司之股價,誘使投資人於操縱期間以高於該股票
真實價格之買價(即灌水虛胖之股價),購入該等公司之股票
,致受有買價與真實價格間價差之損失(買進成本被墊高之
損失),因此,被告之操縱行為與投資人之損失,二者間具
有因果關係。
三、本件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係採淨損差額法,而真實價格之計算
,應以被告操縱股價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計
算:
本件原告所採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係淨損差額法,以投資人
於操縱期間「買進股票之價格」,減去該股票之「真實價格
」,計算其損害(買進成本被墊高及日後股價下跌之價差損
失),惟若投資人實際賣出股票之價額高於真實價格時,則
以買進與賣出價格之差額為賠償額。而「真實價格」之計算
,則類推適用內線交易之規定(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
57條之1第3項),以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
計算。投資人於操縱期間買賣股票如有多筆交易時,則以先
進先出法(先購入者先出售)進行買賣交易配對以認定適格
求償股數,投資人於系爭操縱期間內之「買進後復賣出之股
票」(即採先進先出法而不列入求償適格之股票),其買進後
再賣出之過程,所產生之損失或獲利,均不納入損害賠償金
額之計算,即投資人賣出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不得向被告請
求損害賠償,而被告就投資人賣出股票所獲得之利益,亦不
得主張損益相抵。再者,於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之不法行為
,投資人如屬善意且受損害即應受保護,不因未適時出售持
股而認為與有過失,亦即投資人並無適時出售其持股,以減
輕其損害之義務。爰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四、並聲明:
㈠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狀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
額,共172,157,595元,其中序號1至213、216、218至219、
221至228自100年12月3日起;序號214至215、217、220、22
9至671自101年1月12日起;序號672自101年4月3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
。
㈡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
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
表所示金額,共79,086,467元,其中序號1至115、118至120
、123至128自100年12月3日起;序號116至117、121至122、
129至355自101年1月12日起;序號356自101年4月3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之。
㈢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
狀附表三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共40
0,875,842元,其中序號1至519自100年12月3日起;序號520
至534自101年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
㈣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
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四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
表所示金額,共新臺幣45,770,190元,其中序號1至264自10
0年12月3日起;序號265至277自101年1月12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
㈤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應連帶給付107年5月10日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狀附表五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
額,共501,160,301元,其中序號1至848自100年12月3日起
;序號849至873自101年1月12日起;序號874自101年6月8日
起;序號875自101年12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之。
㈥請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免供擔
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依該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余世欽、方翔立各為如下答辯,
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一、鄭光育部分:
㈠鄭光育並未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無從構成證交法第1
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操縱股價、相對成交等罪名,因
鄭光育自始至終從未買賣吉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公司之股票
,而臺灣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99年度特偵字第11號、第16號、100年度特偵字第1號、
第3號或鈞院100年度金重訴第5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原審
判決)所載鄭光育所使用之帳戶,均非鄭光育使用。是鄭光
育實無從進行任何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或相對成交之操
縱股價行為,更無從損害個別授權人(即各吉祥全球公司、
佳必琪公司股東)之權利或利益。
㈡原告僅以起訴書及歷次刑事判決之內容為據,未確切、積極
舉證以實其說,遽而主張被告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
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而有故意操縱股價等犯行云云,實不
足採。
㈢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除應舉證證明被告違反證交
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外,亦應證明各授權人均係有價證券之
善意取得人,惟原告迄今均未就鄭光育是否有操縱股價之犯
行、授權人購入吉祥全公司、佳必琪公司股票是否為善意盡
其舉證責任,是原告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
應無理由。
㈣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為其請求權基礎之一,然原
告全然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操縱吉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公司
股票價格之行為,僅以起訴書所載內容即遽論被告有操縱股
價之犯行,實有未洽。又本件各授權人縱受有投資損失,亦
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謂「權利」之損害,而僅係純粹
經濟上之損失。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受有權
利上之損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縱被告
有操縱吉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公司股價之犯行,亦僅係出於
己利而為之,並非故意加損害於他人而操縱股價。換言之,
授權人縱受有損害,亦非因被告故意令股票價格大跌之故。
甚且,有無背於善良風俗與違反法律乃分屬二事,縱被告有
違反證交法之情,亦難遽認被告之行為即有背於善良風俗,
故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主張被告負損害賠償之
責,殊無可採。再者,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均非保護他
人之法律,故無適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可能。
㈤原告並未就本件授權人所受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乙節舉證以實其說,而原告所指被告違反證交法第155
條第1項之操縱市場行為並無推定因果關係之明文規定,且
本件亦無美國法詐欺市場理論之適用。縱認本件有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但書減輕原告舉證責任或有詐欺市場理論推定有
交易因果關係之適用,原告仍須就每位授權人之損害與被告
之行為間有損害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再者,縱認鄭光育有
不法之行為,然倘本件授權人買進股票之時間點非落在鄭光
育為操縱股價行為之時間點或期間,則授權人買進股票與鄭
光育之操縱股價行為即無因果關係,鄭光育應毋庸負賠償責
任。又本件授權人如係因他人行為影響而買進股票,致受損
害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並
無加害行為,授權人買進股票亦與鄭光育行為無因果關係,
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
㈥原告本件主張以淨損差額法計算損害賠償之範圍及數額,實
有疑義,並不可採,於本件操縱市場行為之損害賠償計算仍
應具體調查各授權人之實際損害,且縱本件欲採淨損差額法
計算授權人之損害金額,原告主張概以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
交易日平均收盤價計算,未考量各投資人係在不同時期、以
不同價格買入股票,真實價格是否有所不同之因素,亦顯有
不當。
㈦本件授權人於原告所主張之操縱股價期間買入股票倘受有利
益,與其受有損害均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有民法第216
條之1損益相抵之規定適用,應從各投資人求償金額中予以
扣除。又授權人於被告之操縱行為結束後自行選擇繼續持有
,而未設下停損,以致後續股價下跌,此時授權人所受損害
實不應歸由被告負擔,亦應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與有過
失之適用,故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實無理由。
㈧原告援引更審前刑事判決為本件請求基礎,有下列錯誤:
⒈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
更審前刑事判決理由中,實際認定鄭光育操縱股價行為(包
含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
方式)期間,應為「96年5月10日至同年7月2日」、「96年7
月24日至同年11月7日」等二段期間,而非「96年4月13日至
同年11月8日」:
⑴關於連續高買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連續高買」犯罪期間內,包含
鄭光育、翁秋南及黃錦章個別之買股行為,惟本件授權人因
翁秋南及黃錦章之買股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則
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
鄭光育之「連續高買」行為時間點應為:96年5月10、15、2
3、29日、6月7、14、22、23日、7月24、25、31日、8月1、
6、9、14、17、20、21、22、23、30日、9月7、10、11、14
、17、19、26、27、10月5、9、11、17、18、25、26日、11
月1、5、7日(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二)。
⑵關於相對成交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相對成交」犯罪期間內,包含
鄭光育、翁秋南個別之買賣股票行為,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
南之買賣股票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則顯然不應
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並無加害行為,授權人
買股亦與鄭光育其他買賣股票行為無因果關係,顯與侵權行
為要件不符。故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相對成交」
行為時間點應為:96年8月17日、9月14、27日、10月11、25
、26日(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三)。
⑶關於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
人為方式」之犯罪行為時間點,包含鄭光育、翁秋南個別之
行為,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
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既無
加害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育其他買賣股票行為無因果
關係,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故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
育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犯罪行為時
間點應為:96年6月1日、14日、7月2日(參更審前刑事判決
第103、107、99頁)。
⒉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
更審前刑事判決理由中,實際認定被告之操縱股價行為(包
含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價格等人為方式)期間,應為「97年2月15日」、「97年3月
4日至13日」、「97年6月5日至同年8月27日」等期間,而非
「97年1月17日至同年8月27日」:
⑴關於連續高買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連續高買犯罪期間內,包含鄭光
育、翁秋南個別之買股行為,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買股
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
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並無加害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
育之買股行為無因果關係,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故更審
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連續高買行為時間點應為:97年2
月15日、3月4、5、13日、6月5、6、24、27日、7月8、10、
15、17、21、23、24、30日、8月5、6、11、15、18、19、2
2日(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四)。
⑵關於相對成交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相對成交犯罪期間內,包含鄭光
育、翁秋南個別之買賣股票行為,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
買賣股票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
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並無加害行為,授權人買股
亦與鄭光育其他買賣股票行為無因果關係,顯與侵權行為要
件不符。故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相對成交」行為
時間點應為:97年7月23日、同年8月15、18、22、25、27日
(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五)。
⑶關於散布流言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就「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認定散布流
言之犯罪行為,係方翔立所為(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六
、七),就本件授權人因方翔立之「散布流言」行為影響而
買股,致受損害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
,蓋鄭光育並無加害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育其他行為
無因果關係,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
⑷關於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
為方式之犯罪行為時間點,包含鄭光育、翁秋南個別之行為
,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
,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既無加害
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育其他買賣股票行為無因果關係
,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故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
「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犯罪行為時間點
應為:97年7月23、24日(參更審前刑事判決第85、89頁)
。
⒊佳必琪第一段期間:
更審前刑事判決理由中,實際認定被告之操縱股價行為(包
含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價格等人為方式)期間,應為「95年11月17日至29日」、「
96年1月2日至同年2月8日」、「96年3月5日至23日」、「96
年4月14日至同年6月8日」、「96年7月10日至16日」、「96
年8月6日至同年10日1日」、「96年10月30日」等期間,而
非「95年11月17日至96年10月30日」:
⑴關於連續高買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連續高買犯罪期間內,包含鄭光
育、翁秋南個別之買股行為,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買股
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
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並無加害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
育之買股行為無因果關係,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故更審
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連續高買」行為時間點應為:95
年11月17、22、26、29日、96年1月15、23、26、31日、2月
5、6、8日、3月5、6、8、23日、4月14、16、17、20、23、
26、30日、5月2、3、8、14、16、17、18、21、25、28、29
、31、6月1、4、5、6、8日、7月10、12、16日、8月6、15
、16、21、27、28、29、30、31日、9月3、11、13、14、19
、20、21、29日、10月1日(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八)
。
⑵關於相對成交部分:
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相對成交犯罪期間內,鄭光育實際為
相對成交行為之時間點為:96年5月2、3、9、14、17、21、
25、28、31日、6月6、8日、7月12日、8月28、29、30日、9
月3、14、20日(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九)。
⑶關於散布流言部分:
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散布流言行為之時間點為:96年
1月2、3、4、5、8日、2月6日、7月12日、8月28、29日、9
月2、17日、10月30日(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
⑷關於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
為方式之犯罪行為時間點,包含鄭光育、翁秋南個別之行為
,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
,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既無加害
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育其他買賣股票行為無因果關係
,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故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
「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犯罪行為時間點
應為:96年1月22日、8月30日、10月1日(參更審前刑事判
決第107、103、99頁)。
⒋佳必琪第二段期間:
更審前刑事判決理由中,實際認定被告之操縱股價行為(包
含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價格等人為方式)期間,應為「97年3月5至7日」、「97年3
月27日至同年9月26日」二段期間,而非「97年3月5日至97
年11月30日」:
⑴關於連續高買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連續高買犯罪期間內,包含鄭光
育、翁秋南個別之買股行為,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買股
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
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並無加害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
育之買股行為無因果關係,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故更審
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連續高買」行為時間點應為:97
年3月5、6、7、27日、4月8、11、14、17、29日、5月5、9
、22日、6月9、12、27、30日、7月1、2、3、4、7、8、10
、14、15、18、21、22、23、25、29、30日、8月1、5、12
、13、15、18、21、22、25、26日、9月1、4、5、8、9、12
、24、25、26日(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一)。
⑵關於相對成交部分:
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相對成交犯罪期間內,鄭光育實際為
「相對成交」行為之時間點為:97年3月27日、4月11、17日
、5月5、15日、6月12日、7月2、3、4、7、21、22、23日、
8月1、13、26日、9月5、8、9、10日(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
附表十二)。
⑶關於散布流言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就「佳必琪第二段期間」認定散布流言
之犯罪行為,係方翔立所為(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七)
,就本件授權人因方翔立上開散布流言行為影響而買股,致
受損害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光
育並無加害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育其他行為無因果關
係,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
⑷關於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
為方式之犯罪行為時間點,包含鄭光育、翁秋南個別之行為
,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
,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既無加害
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育其他買賣股票行為無因果關係
,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故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
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犯罪行為時間點應為
:97年6月2、3日、9月3日(參高更審前刑事判決第86、87
、88頁)。
⒌佳必琪第三段期間:
更審前刑事判決理由中,實際認定被告之操縱股價行為(包
含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價格等人為方式)應為「98年10月7日至15日」、「98年11
月20日」、「99年1月5日」、「99年2月5日」、「99年3月1
2日」等期間及時間點,而非「98年9月30日至99年9月1日」
:
⑴關於連續高買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連續高買犯罪期間內,包含鄭光
育、翁秋南個別之買股行為,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買股
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
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並無加害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
育之買股行為無因果關係,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故更審
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連續高買行為時間點應為:98年10
月7、13、15日、99年3月12日(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
三)。
⑵關於相對成交部分:
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相對成交犯罪期間內,鄭光育實際為
相對成交行為之時間點為:98年10月13日、99年1月5日(詳
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四)。
⑶關於散布流言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就「佳必琪第三段期間」認定散布流言
之犯罪行為,係方翔立所為(詳見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五
),就本件授權人因方翔立上開散布流言行為影響而買股,
致受損害部分,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
光育並無加害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育其他行為無因果
關係,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
⑷關於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部分:
細究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
為方式之犯罪行為時間點,包含鄭光育、翁秋南個別之行為
,惟本件授權人因翁秋南之行為影響而買股,致受損害部分
,則顯然不應由鄭光育負損害賠償責任,蓋鄭光育既無加害
行為,授權人買股亦與鄭光育其他買賣股票行為無因果關係
,顯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故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之
其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人為方式犯罪行為時間點應為
:98年11月20日、99年2月5日(參更審前刑事判決第113頁
)。
⒏縱依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鄭光育有不法操縱股價行為,且須
因此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僅有在上開所列各段期間或時間
點買進吉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授權人,始有可能
與被告之不法操縱股價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翁秋南部分:
㈠原告既主張翁秋南有違反證交法操縱股價之行為,即應負證
明責任,不得僅以提出刑事起訴書及判決書為由,認已盡舉
證之責。又原告請求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為請求權基礎之一
,無非係認定翁秋南有違法炒作行為為前提事實,惟原告既
未能先證明翁秋南有犯罪之行為,本項之請求權基礎自然失
所附麗。再者,「證券交易的公平及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
方為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範之意旨,而非保障買賣
股票之特定投資人為目的,因此即非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
之「保護他人法律」,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認定翁秋南
應負責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㈡翁秋南於下列期間並無操縱股價、破壞股票交易市場秩序及
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行為:
⒈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
⑴連續高買部分:
依據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二記載,翁秋南遭認定之時間僅有
96年5月21、30日;6月1、4、6、8、27、28、29日;7月4、
5、9、10、11、13、17、18、19、23、24、25、27、30日;
8月1、2、3、6、7、8、9、10、15、16、17、23、29、30、
31日;9月4、5、7、11、13、14、17、19、20、21、27;10
月2、3、5、9、11、18、22、24、29、31日、11月1、2、5
、6、7、8日。是翁秋南於96年4月份並無任何交易行為、5
月份僅交易2日、6月份僅交易7日,7月份後才有較多之交易
,顯見翁秋南也是因為看見市場趨勢因而跟進交易,並無自
96年4月起有連續高買之行為。上開期間內,於翁秋南無交
易之時間,並無證據證明翁秋南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之情
形,無法要求翁秋南共同承擔。更審前刑事判決中僅認為翁
秋南於96年5月30日、7月4日、19日及11月6日有連續高價委
託買進之情形,然其他日並無此連續之情形,亦難認為翁秋
南應就全部之日期負責。
⑵相對成交部分:
更審前刑事判決僅敘明「依檢察官所提『SRB630/2491/2007/
11/06』明細表及附表三相對成交明細表所示,96年11月6日
翁秋南以其證券帳戶自行相對成交275張。」,可知翁秋南
僅有一日為相對成交之行為。
⒉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
⑴連續高買部分:
依據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四記載,翁秋南有參與之期間為97
年1月29日;2月1、26日;3月3、5、7、10、12、13、14、2
5;4月10、11、29、30、5月2、5、6、7、8、9、15、23、2
6、29、30;6月2、3、5、6、9、11、13、17、20、23、24
、25、26、27、30;7月1、2、4、7、8、9、10、11、14、1
5、16、17、18、21、22、23、24、25、29、30;8月5、6、
7、11、12、13、14、15、21日。是翁秋南1月份僅1日、2月
份2日、3月份8日、4月份4日,且期間間隔超過20日以上,
實難認定有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情形,可以推知翁秋南
也是因為看見市場趨勢因而跟進交易,並無自97年1月起有
連續高買之行為。
⑵相對成交部分:
依據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五記載,僅有97年3月12、13、14
日;4月2、11日;5月6、7、9、12日;6月2、6、13、24、2
5、26日;7月1、3、4、9、10、11、22、23、30日;8月6、
7、12日有相對成交之情形,難謂有影響股價。另查鄭光育
曾於97年8月1日打電話向曾婉婷稱:「他的錢關我們甚麼事
…現在有一條生路…就是騙嘉義的進去…」及鄭光育稱:「這
是要騙曾婉婷的,其實翁秋南有他自己的想法,他對任何事
情都有自己的主見。嘉義就是指翁秋南,這句話是說要叫翁
秋南進去買股票的意思。」顯見翁秋南與鄭光育絕非同謀。
⑶散布流言部分:
更審前刑事判決雖認為「鄭光育將預備交由方翔立在節目中
對觀眾宣講之佳必琪公司股價分析報告,向翁秋南逐字逐句
朗讀,並尋求翁秋南意見反饋」云云,然鄭光育僅詢問翁秋
南之意見,顯非「犯意聯絡」,故散布流言之部分與翁秋南
無關。
⒊佳必琪第一段期間:
⑴連續高買部分:
依據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八記載,翁秋南有參與之期間為95
年11月27、28日;12月4、22、25、26、28日;96年1月2、8
、9、10、15、19、25、30日;2月2、8、13、14;3月1、2
、6、7、814、19、20、22、23日;4月10、13、19、20、24
、26、30;5月4、10、14、15、24、25、28日;6月1、8日
;7月4、13、16、18、20、25、30日;8月10日;9月4、7、
13、14、20、28日。是95年11月份僅有2日、12月份5日、2
月份4日、6月份僅有2日,實難認定翁秋南有影響有價證券
交易價格之情形,可以推知翁秋南也是因為看見市場趨勢因
而跟進交易,並無自95年11月17日起有連續高買之行為。
⑵相對成交部分:
依據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九,無翁秋南之犯罪行為。
⑶散布流言部分:
依據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無翁秋南之犯罪行為。
⒋佳必琪第二段期間:
⑴連續高買部分:
依據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一所示,翁秋南有連續高買之時
間有97年4月14日;5月20日;6月4、24、26、27、30日;7
月1、2、14、15、17、18、22、23、29、30日;8月1、7、8
、11、12、13、14、29日;9月1、2、3、4日。而翁秋南於3
月、4月、5月、9月、10月及11月,幾乎無交易或完全無交
易狀況,何以將97年3月5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之間全數歸由
翁秋南負擔。
⑵相對成交部分:
依據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二,無翁秋南之行為。
⑶散佈流言部分:
依更審前刑事判決,無翁秋南之行為。
⒌佳必琪第三段期間:
⑴連續高買部分:
依據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三所示,翁秋南有連續高買之日
期為:98年10月14、15、16、19、20、21、22、26、28;11
月6、9、11、19、20、23、25、27日;12月9;99年1月6、7
、13、19、26日。是98年12月份僅有1日、99年2月以後即無
任何連續高買之行為,顯見翁秋南也是因為看見市場趨勢因
而跟進交易,並無翁秋南有違法炒作行為。
⑵相對成交部分:
依更審前刑事判決,無翁秋南之行為。
⑶散布流言部分:
依更審前刑事判決,無翁秋南之行為。
㈢引起股價變動之主要原因在於供需法則之變動,惟造成股價
變動之各種因素很多,一般國内外學者大致可歸納為市場因
素、產業因素、公司因素三者,其中市場因素之影響性是整
個證券市場會影響所有的股票價格,而並非一個行業或一個
公司的股價,且投資人買賣股票乃係本於自己之投資判斷,
而影響投資人之判斷因素誠屬多端,要難謂翁秋南有所謂炒
作行為之存在,即當然影響投資人之投資決定,並進而造成
原告之損失。翁秋南縱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投資人之損害
,蓋影響股價之因素很多,絕非翁秋南單一之行為即可左右
,故二者並無因果關係。況證交法之所以保護投資人的真諦
,並非保證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必然獲得利潤與迴避損失之
擔保,而是以確保證券交易之公平性與公正性為其前提,投
資人本於自己的投資判斷買賣有價證券,其結果因證券投資
所致生之利益與損失,即應由投資人自負盈虧,否則即與所
謂投資人自己承擔投資風險之「投資人自己責任」原則有違
。
三、黃錦章部分:
㈠原告據以主張黃錦章意圖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第一段期
間之證據係以更審前刑事判決為主,然該判決之認定業已遭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4號(下稱系爭最高法院刑事
判決)指摘有釐清說明之必要而撤銷。本件既為上開刑事案
件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故需先以該刑事判決認定之期間為
據,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應為「96年4
月13日至96年11月8日止」、第二段期間應為「97年1月17日
至97年8月27日止」,而佳必琪公司部分則與黃錦章無關。
其中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
⒈編號41陳建良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作
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黃
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112,265元【計算式:5,000
×(27.3-4.847)=112,265】。
⒉編號52蔡易靜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作
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黃
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12,100元【計算式:3,000×
(21.3-18.6)+1,000(21.3-17.3)=12,100】。
⒊編號53楊傅雪妹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
作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
黃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77,612元【計算式:1000
×(28.2-4.847)+1000×(27.5-4.847)+1000×(22.9-4.84
7)+1000×(18.4-4.847)=77612】。
⒋編號102黃仁喜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作
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黃
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125,765元【計算式:5,000
×(30-4.847)=125,765】。
⒌編號104孫眾華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作
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黃
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21,720元【計算式:2,000×
(18.95-8.09)=21,720】。
⒍編號112林淑惠暨經99年8月5日賣出13000股,則配對消除後
應僅剩下96年10月24日7000股、97年2月20日2748股及1252
股,而該97年2月20日非求償期間交易不納入計算差額僅為5
0,771元【計算式:7,000×(12.1-4.847)=50,771】。
⒎編號1116許梳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作
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黃
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66,765元【計算式:5,000×
(18.2-4.847)=66,765】。
⒏編號129曾文欣96年10月17日普買之10000股,已於99年1月7
日普賣30664股配對消除,應無損失之計算。
⒐編號130韓行茲於96年10月26普買2000股,已於98年5月5日及
5月8日普賣,故應配對消除,應無損失之計算。
⒑編號132洪何桂圓於96年9月19至96年10月18日普買4000股,
已於96年11月21日普賣,故應配對消除,應無損失之計算。
⒒編號142陳總宜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作
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黃
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407,060元【計算式:5,000
×(26.7-4.847)+5,000×(28.2-4.847)+10,000×(22.95-
4.847)=407,060】。
⒓編號148張義松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作
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黃
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39,159元【計算式:2,000×
(17.9-4.847)+1,000×(17.9-4.847)=39,159】。
⒔編號151鄭桂蘭於96年9月10普買5000股,已於99年7月5日普
賣,故應配對消除,應無損失之計算。
⒕編號162蔡欣哲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作
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被
告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183,983元【計算式:1,000×
(30-4.847)+1,000×(30-4.847)+40,000×(22.95-4.847
)+5,000×(17.1-4.847)=183,983】。
⒖編號178楊淑君之股票皆已經賣出,應無損失。
⒗編號181顏招弟應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
作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
黃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109,315元【計算式:2,0
00×(27.8-4.847)+2,000×(27.5-4.847)+1,0000×(22.9
5-4.847)=109,315】。
⒘編號178楊淑君之股票皆已經賣出,應無損失。
⒙編號186朱正亭應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
作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
黃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216,621元【計算式:5,0
00×(26.6-4.847)+3,000×(28.4-4.847)+2,0000×(28.4
5-4.847)+3,000(30.4-4.847)=216,621】。
⒚編號199張源森應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
作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
黃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43,106元【計算式:1,00
0×(29.5-4.847)+1,000×(23.3-4.847)=43,106】。
⒛編號215陳斌雄於96年9月10普買50000股,於99年3月13日及9
7年3月18日普賣67000股,故應配對消除,應無損失之計算
。
編號216張竹蘭應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
作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
黃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141,400元【計算式:2,0
00×(27.1-12.5)+5,000×(29.2-12.5)+1,000×(30.2-12
.5)+2,000×(18-12.5)=141,400】。
編號234杜美甘應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股數
作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與
黃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45,306元【計算式:2,00
0×(27.5-4.847)+1,000×(23.3-4.847)=45,306】。
編號236吳素如96年9月19至96年10月9日普賣之股票既已經出
售應配對消除,另應以減資前之股數與減資後之股數的差額
股數作為計算之基準顯有疑義,因減資乃係公司之資金運用
,與黃錦章無關,故經計算後損失應為75,765元【計算式:
5,000×(20-4.847)=75,765】。
㈢原告係主張黃錦章就個別授權人買賣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全
部損害與其他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黃錦章縱有原告
所稱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不法行為(被告
仍否認之),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及民法第184條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亦僅限刑事判決所認定黃錦章有不法操縱股價
行為期間,而於該段時間內,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授權
人,亦即應限於因黃錦章不法侵害個別授權人之財產權致發
生損害之範圍內,黃錦章始需負責,原告將不屬刑事判決所
認定黃錦章操縱股價行為期間所生之損害亦列入向黃錦章請
求賠償範圍,並請求與其他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顯無理由。
㈣關於財務報告不實損害賠償事件之因果關係判斷及舉證責任
之分配,我國實務見解基於舉證責任分配之法理,向採推定
因果關係。又推定因果關係之範圍包括推定交易因果關係及
推定損失因果關係,本件授權原告之投資人既因吉祥全球公
司之系爭不實財報受有股票跌價之損害,在原告未能舉證推
翻前開因果關係前,應由吉祥全球公司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核與黃錦章無關;況關於證交法第155條操縱市場損害賠償
應由原告負擔舉證之責,縱有因果關係舉證之免除,至少亦
應就每位授權人損害具體舉證,然原告均未為之,難認已盡
舉證之責。
四、余世欽部分:
㈠依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余世欽「製發CALL訊給
會員」此行為,不僅尚未著手於炒股,且根本不會影響吉祥
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價,與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之構成
要件不該當,是原告爰引同條第3項為請求權基礎云云,自
無理由:
⒈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高買證券罪處罰的對象是「買進股
票而影響市場之人」,並不是給予買進建議而本身無任何買
進行為之人,而余世欽身為投顧老師只是依專業判斷製作CA
LL訊提供建議之人,絕非「行為人」,對於炒股根本未達著
手程度,股價未受影響。
⒉余世欽並未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賣吉祥全球公司或佳必
琪公司股票,其行為不構成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構成
要件。
⒊更審前刑事判決雖係以「被告藉由製發CALL訊給會員來參與
炒作行為」云云,但CALL訊內容的「量」或「價」,都不可
能影響佳必琪公司及吉祥全球公司之市場價格或秩序危險及
可能,不構成炒股。
⒋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17日臺證密字第1
040006895號函所提供余世欽會員名冊於刑事原審判決附表
六所示期間買賣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票成交記錄內
容及110年1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回函SRB321、SRB330、SR
B545及SRB680號檔案,整理CALL訊內容之價格與實際揭示五
檔成交資訊之比較,余世欽的CALL訊「價格」,並無影響股
價之虞。又余世欽製發CALL訊當中(附表六編號2、4、6、1
3、18)的價格,都正好為「揭示成交價」,依照刑事原審
判決的邏輯,以揭示成交價買進並非構成要件所稱之「高價
」,自無所謂對正常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有影響之虞,且以
「揭示成交價」的方式建議會員,更能證明余世欽並無與鄭
光育一同炒作之主觀犯罪意圖。再者,按經證交所提供余世
欽之會員於附表六(CALL訊)所示期間之最佳五檔價量資料
表可知,價格都是在「揭露五檔買賣價量資訊」揭示之最佳
五檔價格之範圍內,不符合「連續」高價買入之要件。而衡
諸我國集中市場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撮合成交時間
為9時至13時30分(總計5個小時30分),再依照臺灣證券交
易所「縮短撮合秒數時程規劃專區」,於97年間盤中撮和為
20秒一盤,即在97年期間,每個交易日一共有990盤【計算
式:一個交易日5個小時30分,每20秒一盤=330×3】,而每
一盤都因個別獨立的交易人在市場上買進、賣出後所創造,
可能上漲、亦有可能下跌,故即令余世欽製發CALL訊給會員
,但並無任何連續、密接製發CALL訊給會員要求會員大舉買
進,下一盤的盤勢波動即已與余世欽無關,自難謂余世欽有
「連續」高買炒作股價之罪嫌。
⒌余世欽的CALL訊內容欲會員買進之「數量」,完全是定量交
易,並無大舉、連續、密接委託,顯無影響股價之虞。
㈡從余世欽會員實際買進的「量」及「價」,可證明余世欽製
發CALL訊並無影響股價之虞:
⒈余世欽的會員在刑事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炒股期間,總共買進
之張數為38張,扣除與CALL訊「無關」之部分後僅剩17張,
(佳必琪公司2張,吉祥全球公司15張),可見CALL訊對股
價完全無影響,不可能構成操作股價行為。
⒉余世欽的會員所買進的17張(佳必琪公司2張、吉祥全球公司
15張)所買進的價格,都不是當日的最高價,以會員林惠華
於97年6月23日9時27分以57元買進1張佳必琪公司股票為例
,其買進價格為57元,當日最高價為58.4元,收盤價為57.1
元,顯見會員買進的價格是當天低點;再以會員陳令珠於97
年6月30日13時15分以12.9元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3張為例
,其買進價格為12.9元,當日最高價為13.5元,收盤價為12
.9元,顯見該會員亦是買到股價低點;由此可知,股價完全
不會因為余世欽製發CALL訊給會員要求會員買進,而有任何
拉抬或影響股價之可能及危險,是刑事判決認定余世欽構成
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操縱行為,絕非合法。
㈢原告所請求之賠償金額,納入許多與余世欽無關之請求,無
因果關係部分自應剔除:
⒈余世欽雖遭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但判決理由主要是以
:余世欽配合鄭光育以共同製發CALL訊的方式來影響吉祥全
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價。而更審前刑事判決既然具體認定
余世欽操縱股價之日期、標的及行為,故在該認定事實以外
之交易,余世欽並未被評價有罪,亦無有任何影響股價之行
為出現,是在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六的CALL訊”以外”關於吉
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公司股價之交易及附表六CALL訊時間”
之前”之交易,均未受余世欽影響,是自應從原告之請求中
剔除。
⒉依照更審前刑事判決認定之結果,余世欽縱使需就其配合鄭
光育之炒作行為負責,亦因更審前刑事判決已經特定余世欽
之涉案日期,以及各該日期之炒作標的(例如:97年6月19
日,只跟「佳必琪」有關),故除此之外之股票交易,並非
因余世欽之行為所導致,與原告投資人之損害,自無因果關
係。據此,若原告提出之授權人求償時間、求償標的,若非
更審前刑事判決所特定余世欽有參與炒股行為之範圍,則因
原告並未舉證余世欽就其所未參與部分亦有符合證交法第15
5條第3款要件(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
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故原告之主張並
無理由。
⒊與余世欽有關之交易區段為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佳必琪第
二段期間,依照「淨損益法」計算,正確賠償金額於吉祥全
球第二段期間為1,315,132元,佳必琪第二段期間為1,038,7
06元。
五、方翔立部分:
㈠本件業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而屬獨立之民事訴訟
,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無拘束本件民事訴訟之效力,原告仍
應就方翔立有操縱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司股價之不法行
為負舉證責任,不得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刑事
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免除原告應負之舉證責任。
㈡方翔立無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
等故意操縱股價行為:
⒈原告係以方翔立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6
款規定,業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而依
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
請求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方翔立否認有檢察官起訴
之違反證交法犯罪事實,對於原告援引起訴書指稱方翔立有
違反前開證交法之不法操縱行為均有所爭執,原告自應就方
翔立有操縱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司股價之不法行為負舉
證責任,不得逕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刑事判決
所認定之事實免除原告應負之舉證責任。
⒉方翔立並無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賣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
公司股票之行為,原告亦無爭執,是方翔立並無證交法第15
5條第1項第4款以連續高買方法操縱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
公司股價之行為。
⒊方翔立與鄭光育並無以在股市吉翔節目中散布流言之手段,
操縱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意圖,原告故意斷章
取義,擷取方翔立與鄭光育及其他被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主張方翔立與其他被告間有操縱吉祥全球公司或佳必琪公司
股價及造成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行為云云,洵不足採。
⒋方翔立為一證券分析師,依據新聞報導、研究機構所發布報
告等資訊,對佳必琪公司及吉祥全球公司之未來營運表達樂
觀看法,並將方翔立所蒐集、取得之資訊予以整理,提出供
投資人參考,因佳必琪公司及吉祥全球公司所發展之產品具
有未來性、題材性、獨特性,屬具本夢比行情產業,方翔立
按所蒐集取得之相關產業資訊,依經驗假設各項條件,產業
倘如預期蓬勃發展之情形下,對佳必琪公司及吉祥全球公司
未來EPS及股價可能性作推估之意見表達,而非對未來之事
實陳述,難認方翔立於股市吉翔節目中所述為流言。方翔立
於股市吉翔節目所為未來可能之EPS及股價推估之數據並非
憑空杜撰,係有合理來源與依據而善意向投資人表達股票投
資觀念,供投資人自行判斷決定,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
,其所認知實為方翔立就佳必琪公司及吉祥全球公司股價之
樂觀陳述、意見表達,對於方翔立於節目中所提到未來EPS
、股價推估,並不會認為該假設性數據佳必琪公司及吉祥全
球公司EPS及股價EPS及股價必定能達成,從而方翔立所為難
謂有可能使一般理性投資人產生錯誤判斷之虞,方翔立於節
目所為之言論實非屬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所稱「流言
」。
⒌原告指稱在佳必琪第三段期間,鄭光育與方翔立共同推由方
翔立於99年8月20日及99年9月1日在節目散布佳必琪公司不
實利多消息云云,惟刑事判決論斷方翔立於股市吉翔節目散
布有關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價EPS之流言,其目的
係為俾利鄭光育能順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
司及佳必琪公司股價,而有與鄭光育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
倘係如此,則方翔立散布流言之時間理應在刑事判決所認定
鄭光育連續高買行為期間內,然原告所指摘方翔立有散布流
言之99年8月20日及99年9月1日,刑事判決並未認定鄭光育
於該二日有連續高買佳必琪公司股票之行為,甚至刑事判決
認定鄭光育連續高買行為,其最後一次時間為99年3月12日
,二者已相隔5個多月,方翔立實缺乏故意於節目中散布流
言之動機及目的。且於原告所指鄭光育有連續高買佳必琪公
司股票行為期間,方翔立亦無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賣佳必琪
公司股票之行為,則方翔立除缺乏動機外,亦無行為分攤,
何來方翔立有與鄭光育於佳必琪第三段期間有共同操縱佳必
琪公司股票之行為;況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於前開所指二
日後,佳必琪公司股價因此受有影響,從而,原告指摘方翔
立於99年8月20日及99年9月1日在節目分析佳必琪公司股票
,係散布佳必琪公司不實利多消息之流言,顯有違誤。
㈢按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主體均須具
備善意取得人之要件,惟原告對於本件授權人是否為善意買
入或賣出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未予敘明,遑論
舉證證明,難謂原告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有
理由。又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為其請求權基礎之一,然
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方翔立有何犯罪行為,此項請求權基礎
自亦失所附麗。且原告除逕援引刑事判決外,並未舉證證明
方翔立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難謂原告之主張有
理由。再者,有無背於善良風俗與違法性乃分屬二事,是縱
方翔立有違反證交法,亦難逕認方翔立有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之情事,原告未舉證證明方翔立有何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不
法行為,故原告請求之主張,殊無足採。另證交法第155條
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6款規範目的係為證券交易之公平及
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而非保障買賣股票之特定投資人為目
的,故證交易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6款實非民法
第184條第2項所稱之保護他人之法律,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云云,洵屬無據。
㈣交易因果關係部分:
⒈原告迄今仍未舉證證明個別授權人買賣佳必琪公司、吉祥全
球公司股票係因方翔立於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空
大謀略」節目就佳必琪公司及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所為之分析
後購入,二者間有何交易因果關係。又原告主張方翔立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時間及個別授權人買進佳必琪公司、吉祥全
球公司股票之時間,有部分與刑事判決認定方翔立有操縱股
價之時間並不一致,亦難認有交易因果關係存在。再者,原
告僅以起訴書及刑事判決犯罪事實記載方翔立有操縱佳必琪
公司、吉祥全球公司股價之情事,未敘明及舉證方翔立於股
市吉翔節目就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分析行為與
個別授權人投資決定間之相當因果關係,自難認本件已符合
損害賠償之構成要件。況影響授權人之判斷及股價之因素誠
屬多端,實難謂方翔立有所謂操縱股價行為存在,即當然影
響授權人之投資決定及股價,而認二者間有交易因果關係。
且投資人對於自己判斷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之損益,應自行承
擔,無由令方翔立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方翔立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委無足採。
⒉原告應依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期間,將不符合原告所
主張之求償資格予以剔除,重新計算個別授權人請求損害之
金額,並就每位個別授權人,提出如民事準備(二)狀附表
所示之「本件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說明」。縱使原告就交易
因果關係不負舉證責任,而須由方翔立負舉證責任,證明個
別授權人並非因方翔立於前開節目就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
公司股票所為之分析,繼而買賣股票。惟原告主張方翔立有
操縱股價行為之期間,顯與刑事判決所認定方翔立在全球財
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吉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公司股
價EPS之流言,俾利鄭光育能順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
吉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公司股價行為期間,二者並不一致,
就非屬刑事判決認定方翔立連續高買及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
行為期間,而於該段期間買賣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司股
票之個別授權人,二者顯不具交易因果關係,堪予認定。
⒊依刑事判決認定,方翔立縱須就操縱股價行為負擔賠償責任
,亦僅就下列期間買賣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票之個
別授權人,始認可能具有交易因果關係:
⑴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
刑事判決認定在節目講解分析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而有操縱
股價行為係97年6月27日起至97年8月5日,因方翔立講解分
析而買進之授權人,其買進時間應為翌日,故應為97年6月3
0日至97年8月6日。
⑵佳必琪第二段期間:
刑事判決認定時間為97年6月26日起至97年11月30日,惟鄭
光育、翁秋南認有連續高買行為之末日為97年9月26日,而
方翔立以在節目中分析股票,俾利其他被告以連續高買行為
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之不法操縱股價行為,期間之末日應為
97年9月26日,而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97年11月30日。故應
為97年6月27日至97年9月27日。
⑶佳必琪第三段期間:
刑事判決認定時間為99年8月20日及99年9月1日,惟鄭光育
、翁秋南認有有連續高買行為之末日為99年3月12日,但方
翔立認定有散布流言時間卻係於相隔99年3月12日5個多月後
。從而,附表五所列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授權人與方翔立
被認定有不法操縱股價行為間不具有交易因果關係。
⒋在方翔立被認定有操縱股票行為期間之前,即有買賣吉祥全
球公司或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授權人,表示該授權人平時即有
買賣吉祥全球公司或佳必琪公司,其顯非因方翔立於電視節
目分析吉祥全球公司或佳必琪公司股票而買進。又授權人買
進股票之成交量一次或累計為數十張甚至數百張,對照原告
所提原證19、原證28、原證31所列,翁秋南及鄭光育被認定
連續高買之每日成交量張數有時還遠不及下列個別授權人,
足證此類授權人非俗稱散戶,買賣股票乃係本於自己之投資
判斷,甚至以該授權人買進張數,可能有操縱股價行為,其
等顯非因方翔立於電視節目分析吉祥全球公司或佳必琪公司
股票而買進,可證不具交易因果關係。
⒌原告附表五所列個別授權人之求償金額,其中訴訟編號11林
美麗及訴訟編號13鄒文龍,二人所載住址相同,應係夫妻。
依其等二人買賣佳必琪公司股票之交易量,一次買進10張、
20張、50張,甚至100張,97年、98年及99年,每年買進總
張數各高達4、5百張,對照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十三所列,
翁秋南及鄭光育依被認定連續高買之每日成交量張數尚遠不
及前開二位個別授權人,是個別授權人林美麗及鄒文龍買進
佳必琪公司股票顯與被告無關。另99年1月29日新聞媒體曾
就被告涉犯操縱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價遭特偵組偵
辦予以報導,然按求償表所示,個別授權人林美麗及鄒文龍
仍大量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交易量總計高達170張及270張
。又方翔立被認定藉由在電視節目分析佳必琪公司股票,為
散布流言,而與鄭光育有共犯操縱股價之行為,惟依更審前
刑事判決附表十五所載,方翔立被認定有散布流言之時間為
99年8月20日及9月1日,然個別授權人林美麗及鄒文龍並無
在前開時間後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從而,由前開各項事證
,可證林美麗及鄒文龍二位個別授權人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
與方翔立被認定有操縱股票行為間,實不具有交易因果關係
;遑論其等二人事後賣出佳必琪公司股票,縱有差價損害,
亦與方翔立無關,難認有損害因果關係存在。
㈤損害因果關係部分:
原告應舉證個別授權人所受損害與方翔立於股市吉翔節目就
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司所為之分析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得向方翔立請求損害賠償,而此相當因果關係係指個別授
權人買賣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所受之損害純係因
方翔立前開分析股票之行為所致,而非因經濟、政治或其他
市場因素介入所致,始足該當。惟原告未舉證證明個別授權
人所受損害與方翔立於節目中分析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
司股票有相當因果關係,僅據方翔立經檢察官起訴認定有操
縱股價之不法行為,而逕認原告之授權人所受損害與方翔立
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將授權人全數損失推由方翔立
承擔,難謂有據。
㈥按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未明定損害金額如何計算,而民法第1
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金額則應係以方翔立因不法行為所受之
實際損害為計算依據,惟原告未就個別授權人所受之實際損
害逐一敘明及證明,而係逕以所謂「以授權人買進價格與真
實價格之差額為損害賠償額,若賣出股票之價額高於真實價
格時,則以買進與賣出價格之差額為賠償額」淨損益法之計
算方式,籠統的、含糊的將差額均認定為個別授權人之損害
,是原告據該公式所計算出之請求金額,難認有理。又原告
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援引實務見解,主張應類推適用證交
法第157條之1第3項前段有關內線交易損害賠償計算規定,
而以操縱股價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為真實價
格,且以所謂「以授權人買進價格與真實價格之差額為損害
賠償額,若賣出股票之價額高於真實價格時,則以買進與賣
出價格之差額為賠償額」淨損益法計算,原告前開計算損害
賠償額之方式顯與民法第216條法律所明定之損害賠償範圍
相悖。
㈦縱認方翔立有操縱股價行為,而應與其他被告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亦僅限刑事判決所認定方翔立有操縱股價行為期間
,而於該段時間內,買進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
授權人。原告將不屬刑事判決所認定方翔立操縱股價行為期
間所生之損害亦列入向方翔立請求賠償範圍,並請求與其他
被告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顯無理由。
㈧原告之部分授權人於起訴書所認定之操縱行為完結後,仍繼
續持有並未賣出佳必琪公司、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期間佳必
琪公司股票價格亦曾有上漲情形而高於原告所稱之真實價格
,惟授權人卻選擇繼續持有,以致後續股價下跌,此時授權
人所受損害實不應歸由方翔立負擔,且投資人對於股價應自
行閱讀相關財經資訊為之研判,本需承擔證券交易上之風險
,故縱認方翔立有操縱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然因原告
之授權人未注意風險之承擔或控管,進而投資受損,原告之
授權人於此損失亦應負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
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
之」與有過失之責。且縱認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本件
亦應有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之適用,即個別授權人多次
進出股市因而所獲之利益;發生於原告所指期間買進復又賣
出,但因先進先出方式而遭銷除之股票;及因持有佳必琪公
司、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所獲得分配之股息、股利等,均應予
以相抵,而應自求償金額中扣除。
叁、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十第332-333頁、卷十一第529頁
,依卷內事證略微文字修正):
㈠鄭光育為啟發證券投顧公司之投資分析人員,有於吉祥全球
第一段期間,在「多空大謀略」電視節目中向觀眾及會員宣
講如附表十所示之內容。
㈡翁秋南為鄭光育之特別會員,有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下
單買賣股票,並有於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二至五、八、九、
十一至十四所示各時段內帳戶買賣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
司股票,數量及金額均如前開附表所示。
㈢方翔立為啟發證券投顧公司之投資分析人員,於吉祥全球、
佳必琪第二段期間、佳必琪第三段期間在全球財經台「股市
吉翔」、「多空大謀略」節目中宣講如附表七、十五所示之
內容。
㈣余世欽係顧德投顧公司之分析人員,曾在吉祥全球及佳必琪
第二段期間製發如附表六所示之CALL訊給其會員。
㈤黃錦章於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有使用更審前刑事判決附表
一所示自己及配偶、子女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吉祥全球公司
股票,數量及金額均如前開附表所示。
肆、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
款、第7款規定,炒作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票價格
,有操縱市場之犯行,應對投資授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然
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查:
一、被告是否有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
、第7款規定之行為?期間為何?
㈠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部分:
本件鄭光育等四人固辯稱原告並未舉證渠等有何操縱市場之
犯行,故請求鄭光育等四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採等語,惟
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查:
⒈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
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
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或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
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
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行為,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
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第4款規定意旨在防止人為操
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
序。故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
圖,且客觀上,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
以高價買進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
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均屬違反該規定,而該當同
法第171條高買證券違法炒作罪。而該規定之所謂「連續」
,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
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
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
情形均屬之。前開第5款規定之「相對成交」,係指行為人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依電腦撮合交易之機會,由
同一人或同一集團之人利用多數相同人或不同人所設帳戶,
依一定之相同價格及數量,為相反方向之證券買賣,以撮合
交易成功,因買賣雙方之委託人同屬一人(或同一集團之人
),實際上並無移轉證券所有權之行為。關於行為人有否炒
作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除參考是否以高價委託買進、低價
委託賣出外,尚可斟酌是否有沖洗性買賣之相對成交造成股
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為佐證,亦即此種不合經濟效益之交易行
為確可作為「意圖」炒作股票之有力證據。蓋所謂「沖洗買
賣」,係在當盤撮合期間內同時或接連以高價委託買進及低
價委託賣出股票,此種委託方式,在證券交易所採「價格優
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下,容易產生該盤撮合結果
為買進自己(或同集團成員)委託賣出之股票之相對成交情
形,形同「左手買進、右手賣出」,實際上持有該特定股票
之總數並未變動。在相對成交情形,如以當天該筆交易來計
算,交易者不僅沒有獲利,反而需繳納手續費(買進及賣出
各計算一次)及證券交易稅(賣方繳納),違反一般投資常
規(蓋同一投資人實無可能在差異極小幾乎同一時間內既看
好該股前景而買進,竟又看壞而賣出),顯不合理,究其目
的,無非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介入買
賣,使其得以順利拉抬股價進而俟機出脫獲利,其操縱股價
的意圖已至為明顯。另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7款規
定:「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
言或不實資料」、「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
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行為」,亦為明文禁止之行為,以規範
市場秩序、確保市場價格因供需形成,而非人為之蓄意扭曲
,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而在各式資訊快速流通且瞬息萬變之
證券交易市場中,倘有人故意散布不實且難以立即查證核實
之資訊,即甚可能使一般理性投資人誤信之而作出錯誤判斷
,致蒙受鉅額損失。而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所謂「流
言」,係指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或未經證實之訊息;所稱「不
實資料」,則指反於客觀事實之虛偽不實陳述。於此應特別
強調者,乃針對證券交易市場上常見之由「證券分析師」所
提供、宣講之「財務預測」或「營運計畫」等「軟性資訊」
,因係以證券分析師名義對外散布,且大抵仍會以一定之事
實為預測基礎,故與一般理性投資人一望即知之單純誇大「
樂觀陳述」完全不同;前者通常會對一般理性投資人具有參
考判斷上之重要性,反之後者幾乎不會有任何理性投資人願
意作為自己交易決策之判斷基礎。是以由證券分析師、投顧
老師等名義所為之「財務預測」或「營運計畫」,決不能僅
因其曾引用新聞報導、相關數據作為推論,即一概遽認非屬
本罪規範範圍,否則有意操縱股價之行為人均可利用一般投
資大眾對於自己身分地位之信任,對外信口開河甚至惡意欺
瞞,恣意發布各種預測結論,藉以達成操縱股價之目的,最
終卻能以「只是針對該公司未來潛力及發展所為之預估」為
藉口免責,顯有違事理之平,亦不符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
6款之規範目的。
⒉查鄭光育等四人有操縱吉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公司股票價格
之行為,由下情可證:
⑴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係由鄭光育、翁秋南使用乙
節,業據提出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佳必琪案SRB334表、
證人張宣宸、詹淑惠、鄭熹、翁淑麗、翁瑞隆、郭慧敏於偵
查中之證述為憑(本院卷七第288-291頁反面、第338-339頁
反面、第345-348頁、第359-361頁、第364頁反面-365頁反
面、第368-369頁反面),此外證人曾重凱、曾潔慧、王家
修、柯月華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案件
(下稱刑事更一審)審理時亦曾分別證述附表一所示證券帳
戶之使用情形,復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調取刑事更一審全卷
卷宗查閱屬實(見刑事更一審卷五第74-82頁、第91頁、第1
15-122頁、第127-132頁、刑事更一審卷四第259-260頁、第
266-270頁、第276-306頁),綜合上開卷證資料可知,附表
一所示張宣宸(原名張宣程)、張鄭幸枝、曾潔慧、曾林桂
椿、曾秀美、王志仁之證券帳戶,均由鄭光育使用;詹淑惠
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則交給曾潔慧,以供鄭光育使用,王
家修、翁淑麗、翁瑞隆、郭慧敏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亦
均為鄭光育使用,鄭光育否認使用上開證券帳戶之辯解,不
足憑採;另翁秋南確有使用附表一所示帳戶乙節,業據其於
刑事案件偵查程序及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案件(下稱
刑事原審程序)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最高法院檢察署97年度
特他字第51號筆錄卷〈以下簡稱筆錄卷〉六第189-192頁、刑
事原審卷二第111頁正反面、卷八第222頁、卷十第215頁)
,核與證人翁姚靜花、翁國富、翁意茹於刑事案件偵查中供
述之情節相符(筆錄卷㈤第56-58頁、第67-69頁、第95-97頁
),自堪予採信。從而,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確為鄭光育
、翁秋南使用乙節,堪以認定。
⑵而原告主張鄭光育、翁秋南確有為連續高買、相對成交、重
複委買後取消之行為,業據提出鄭光育及翁秋南之監聽譯文
、SRB630報表為證(見本院卷七第242-279頁、第390-425頁
;卷八第53-146頁、第151-161頁反面、第165-213頁;卷九
第23-31頁反面);另原告主張余世欽、鄭光育有以製發「C
ALL」訊之方式操縱市場之行為,則提出余世欽與鄭光育間
之通訊監察譯文為憑(見本院卷九第68-74頁反面);原告
主張鄭光育、方翔立、翁秋南以散布流言之方式操縱市場乙
節,則提出方翔立於全球財經台「股市吉翔-多空大謀略」
節目中散布內容之勘驗譯文、鄭光育與方翔立、翁秋南間之
監聽譯文、方翔立於「股市吉翔」節目中宣講言論之勘驗畫
面及譯文、鄭光育於「股市吉翔」節目中宣講言論之勘驗畫
面及譯文等為證(見本院卷七第242-279頁反面;卷九第105
-107頁、第114-156頁、第170-192頁反面)。而鄭光育、翁
秋南、余世欽、方翔立等人確有連續高買、相對成交、重複
委買後取消、散布流言等客觀行為,業經刑事更一審案件審
理中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調取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SRB3
21、SRB330、SRB545、SRB680報表後,經比對、彙整後,整
理如附表二、三、三之一、四、五、五之一、八、九、九之
一、十一、十二、十二之一、十三、十四、十四之一所示(
見刑事更一審卷五第173頁;刑事更一審資料卷一至五);
而鄭光育曾在全球財經台「多空大謀略」節目及台北車站之
演講中,講述如附表十所示內容,余世欽自97年6月19日起
至同年8月22日期間,曾陸續製發附表六所示之CALL訊傳送
給會員,方翔立亦自97年6月26日起,在全球財經台「股市
吉翔」、「多空大謀略」等節目中,宣講如附表七所示內容
等事實,有前開節目內容勘驗筆錄、節目內容譯文、CALL訊
資料在卷可稽(勘驗光碟卷第3-68頁,筆錄卷第115-125、
第188-233頁,刑事原審卷第147-156頁),而鄭光育、方
翔立、余世欽對於確有為前開言論之事實,亦不爭執如前,
此部分事實亦堪予認定。
⑶鄭光育等四人固否認渠等間有共同為操縱市場行為之犯意聯
絡,且鄭光育、方翔立、余世欽亦否認渠等所為附表十、七
、六之內容係散布流言云云,惟查:
①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96年5月10日至96年11月8日):
連續高買:於前開期間,吉祥全球公司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連
續高買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二編號1018至1030,顯示翁秋南於96年9月21日11時50
分21秒起至12時6分56秒間,以越來越高之26.2、26.3、26.
35、26.4、26.75、26.8、26.8元價格委買,共成交341千股
,佔當盤成交量12%至100%,使成交價由26.2元上漲至26.85
元,共拉抬股價0.65元,上漲13檔。
b.附表二編號1046至1056,顯示翁秋南先於96年9月27日13時2
0分1秒起至13時24分27秒間,以越來越高之28.25、28.3、2
8.35、28.4、28.45、28.5元價格委買,共成交304千股,佔
當盤成交量68.49%至100%,使成交價由前盤之28.2元上漲至
28.5元,共拉抬股價0.3元,上漲6檔;再於同日13時28分55
秒、13時29分37秒之股市收盤之際,以漲停價29.1元委買,
成交372千股而拉抬尾盤。
c.附表二編號1123至1142,顯示鄭光育於96年10月5日12時17
分15秒起至13時23分30秒間,先使用張宣宸之帳戶,以高於
下單時揭示最高買價2.5元至2.85元不等之該日漲停價29.5
元委買,共成交280千股,佔當盤成交量27.77%至100%;再
於同日13時25分27秒,以漲停價29.5元委買,成交20千股。
d.附表二編號1143至1151,顯示翁秋南、鄭光育於96年10月9
日10時46分53秒起至10時58分54秒間,分別使用翁秋南及郭
慧敏之證券帳戶,均以該日漲停價26.35元之價格委買,共
成交2,709千股,佔當盤成交量10.55%至100%。且其等下單
時並無揭示最高買價及其他買單,最低委賣價則為當日跌停
價22.95元,且最低委賣價之數量均為數千千股,遠大於其
他較高委賣價之數量,亦大於翁秋南、鄭光育之委買數量,
換言之,即使翁秋南、鄭光育以跌停價委買,成交情形與以
漲停價委託相同,最終都係以每股22.95元成交,但以漲停
價委買可使其他投資人誤以為股價有上漲可能。且鄭光育、
翁秋南自同日11時35分54秒許起至13時27分50秒止,又以連
續委買之方式拉抬股價,致當日成交價一度最高達25.3元,
最終收盤價為24.6元,此觀諸附表二編號1152至1176之記載
,即臻明瞭。
相對成交:於前開期間,吉祥全球公司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相
對成交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三編號38至41,顯示鄭光育於96年9月14日9時39分14秒
起至9時39分35秒間,使用張宣宸之證券帳戶,以29.7元之
價格委賣,又於同日9時40分52秒至9時42分17秒間,使用張
宣宸之同一帳戶以相同價格委買,而相對成交70千股,佔當
盤成交量11.11%至54.83%。
b.附表三編號42至46,顯示翁秋南於96年9月14日9時45分19秒
起至9時52分35秒間,以29.8元及29.85元之價格委賣,又於
同日9時45分53秒至9時53分11秒間,使用自己之不同證券帳
戶以同樣價格委買,而相對成交100千股,佔當盤成交量16.
67%至96.67%。
c.附表三編號61至69,顯示鄭光育於96年10月11日11時49分14
秒,使用張宣宸之證券帳戶,以23元之價格委賣,又旋於同
日11時50分5秒至11時55分12秒間,使用郭慧敏之證券帳戶
,以當日漲停價委買,而相對成交273千股,佔當盤成交量
為30.77%至97.61%。
重複委買後取消:於前開期間,吉祥全球公司有如附表三之
一所示之委買後取消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三之一編號7、8,顯示翁秋南於96年6月11日11時8分23
秒許,以5檔揭示價內之10.25元委買499張,待上午11點17
分14秒市價下跌而有可能成交時,隨即取消委買,致全數未
成交。惟其在「5檔揭示價內」大量委買後,於市價下跌後
取消之行為,仍對5檔揭示價量有所影響,使投資人誤以為
股價有所支撐,自足以影響股票交易價格。
b.附表三之一編號165至182,顯示翁秋於96年9月10日11時26
分18秒許,以漲停價28.45元委買499張(以下買賣及取消之
價量均同)、12時33分46秒許取消;12時33分41秒委買、12
時52分25秒取消;12時34分12秒委買、12時51分45秒取消;
12時34分57秒委買、12時51分46秒取消;12時35分02秒委買
、12時51分46秒取消;12時51分37秒委買、13時10分08秒取
消;12時51分40秒委買、13時10分14秒取消;12時51分44秒
委買、13時10分19秒取消;12時52分24秒委買、13時10分24
秒委買。翁秋南一再重複委買後取消之動作,徒然喪失「時
間優先」之成交優勢,顯見其確無買進股票之真意。
c.附表三之一編號227至236,顯示鄭光育使用張宣宸之證券帳
戶,於96年9月13日10時28分41秒許,以30.25元之價格委買
499張,市價下跌而有成交可能時,於10時35分38秒取消;1
0時35分38秒以30.45元委買、10時38分28秒取消;11時17分
09秒以29.85元委買、12時02分29秒取消;12時02分29秒以3
0.15元委買、12時10分57秒取消;12時23分15秒以30元委買
,又於12時29分54秒取消。
②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97年1月29日至97年8月27日)
連續高買:於前開期間,吉祥全球公司有如附表四所示之連
續高買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四編號530至534,顯示翁秋南於97年7月4日9時1分37秒
起至9時5分47秒間,以越來越高之13.25、13.3、13.35、13
.5元價格委買,共成交460千股,佔當盤成交量53.42%至100
%,使成交價由前盤之13.1元上漲至13.5元,共拉抬股價0.4
元,上漲8檔。
b.附表四編號694至699、700至718,顯示鄭光育先於97年7月2
3日10時9分7秒起至10時14分1秒間,使用翁瑞隆之證券帳戶
,以18.85元及漲停價19.9元委買(漲停價委買部分高於下
單時揭示最高買價1至1.1元不等),成交220千股,佔當盤
成交量11.36%至98.03%,使成交價由前盤之18.8元上漲至19
.1元,共拉抬股價0.3元,上漲6檔;鄭光育再於同日11時23
分13秒起至11時54分9秒間,使用翁瑞隆、王家修之證券帳
戶,以17.9元至漲停價19.9元間之價格委買(漲停價委買部
分高於下單時揭示最高買價1.8元至2.1元不等),成交1,23
8千股,佔當盤成交量54.54%至100%,使成交價由前盤之17.
85元上漲至18.35元,共拉抬股價0.5元,上漲10檔。
c.附表四編號863至874,顯示鄭光育於97年8月22日9時56分11
秒起至10時31分34秒間,使用翁淑麗、王家修之證券帳戶,
以14.4元至漲停價16.25元間之價格委買,成交1,120千股,
佔當盤成交量16.66%至100%間,使成交價由前盤之14.15元
上漲至15.1元,共拉抬股價0.95元,上漲19檔。且其以漲停
價委託時,並無揭示最高買價及其他買單,揭示之最低委賣
價則為當日跌停價14.15元,且最低委賣價之數量高達2,496
千股,換言之,鄭光育以漲停價委買之買單(附表四編號86
3至865),即使以跌停價委買,成交情形實與以漲停價委託
相同,最終都係以每股14.15元成交,但以漲停價委買可使
其他投資人誤以為股價有上漲可能。再依附表四編號875,
可知鄭光育又於同日13時29分17秒,以漲停價16.25元委買
,成交135千股,佔當盤成交量之46.71%,並使成交價由前
盤之14.8元上漲至15元,而拉抬尾盤股價0.2元,上漲4檔。
相對成交:於前開期間,吉祥全球公司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相
對成交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五編號114至140,顯示97年7月23日11時37分21秒至11
時52分48秒間,鄭光育、翁秋南分別使用翁淑麗、翁瑞隆及
翁秋南自己之證券帳戶,以17.95元至跌停價17.3元間之價
格委賣,鄭光育則於11時38分08秒起至11時54分9秒間,使
用王家修之證券帳戶,持續以18.3元或當日漲停價19.9元委
買,而相對成交974千股,佔當盤成交量1.97%至86%。
b.附表五編號177、178,顯示翁秋南於97年8月22日13時27分4
5秒至13時29分56秒間,以當日跌停價14.15元委賣共94千股
,鄭光育則於1時29分17秒,使用王家修之證券帳戶,以當
日漲停價16.25元委買,而於尾盤相對成交共81千股,佔尾
盤成交量合計28.02%。再對照附表四編號875、876,可見非
僅止鄭光育於13時29分17秒以漲停價16.5元下單委買,翁秋
南一方面甫以跌停價掛賣成交,卻於同日13時29分45秒許,
又以15元之價格委買100千股,因此共同使成交價由前盤之1
4.8元上漲至15元,而拉抬尾盤股價0.2元,上漲4檔。
重複委買後取消:於前開期間,吉祥全球公司有如附表五之
一所示之重複委買後取消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五之一編號91、92,顯示翁秋南於97年5月30日11時12
分30秒許,以5檔揭示價內之13元委買499張,但在同日11時
22分56秒市價下跌而有成交可能時,隨即取消委買,將該買
單取消,致全數未成交。對照同日8時45分7秒之翁秋南與其
子翁國富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6,本院卷七第392頁反
面),翁秋南稱「那要設定在14元以下,你買完再告訴我,
你買完後,我再來拉就好了。我要看整個大盤,14元以下你
再買,我要看整個大盤。我有準備要拉了,我從14.3到14.9
掛在那兒,掛好了,每一檔100張要賣,實際上,我掛這樣
子就是要拉的」等語,以及附表四編號338顯示於當日13時2
7分23秒許,翁秋南以13.2元委買,成交100千股,使成交價
由前盤之13.05元上漲至13.2元,而拉抬尾盤股價0.15元,
上漲3檔等情節以觀,足認翁秋南確以此等「低價委買後取
消委託」手法,製造大量虛偽買單,使投資人誤以為股價有
所支撐,以達成其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及拉抬股價之目的。
b.附表五之一編號215至228,顯示翁秋南於97年7月24日中午1
2時55分43秒,以漲停價18.5元委買499張(以下買賣及取消
之價量均同)、12時56分8秒取消;12時56分7秒委買、12時
56分32秒取消;12時56分30秒委買、12時58分58秒取消;12
時58分57秒委買、13時2分9秒取消;13時2分8秒委買、13時
5分13秒取消;13時5分11秒委買、13時12分41秒取消;13時
12分40秒委買、13時25分58秒取消(附表五之一編號215-22
8)。對照97年7月24日22時50分30秒之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訊
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40,本院卷七第408頁反面、第409頁
),翁秋南表示「過去我們跟老師(指鄭光育)在做的時候
,就是曾經單都是我們掛的。外面根本都沒有掛,但是還是
一樣開盤就開漲停!因為那種氣勢出來,你知道嗎?氣勢出
來,大家會追」、「我就是這樣慢慢能推上去哦!接下來我
不要超過2,000張阿!我能推上去我就推啊!不能推上去的
話,我就慢慢地偷偷賣掉」、「我很穩步的,我有在看,攻
得上去就攻啊!攻不上去,我也不敢啊,叫老師下去買啊」
等語,以及附表四編號725至739,顯示當日翁秋南自開盤時
即逐步連續高買,共成交783千股,使成交價由前盤之17.1
元上漲至18.5元,而拉抬股價1.4元,上漲28檔等情節以觀
,益徵翁秋南前述重複漲停價委買後取消之手法,使市場上
虛增3,500張之漲停價買單,足以營造大量買盤追漲之假象
,而誤導投資人之判斷。
③佳必琪第一段期間:(95年11月17日至96年10月30日)
連續高買:於前開期間,佳必琪公司有如附表八所示之連續
高買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八編號225至231,顯示翁秋南於96年4月19日9時37分37
秒至11時9分10秒間,以越來越高之90.6、90.2、90.4、90.
4、90.8、90.8、91.7元之價格委買,共成交50千股,佔當
盤成交量45.45%至100%,使成交價由前盤之90.5元上漲至91
.7元,共拉抬股價1.2元,上漲12檔。
b.附表八編號264至270,顯示鄭光育使用翁淑麗、王家修及郭
慧敏之證券帳戶,於96年5月2日11時55分30秒至11時58分47
秒間,以越來越高之97.9、98、98.1、98.2、98.3、98.7元
價格委買,甚至於11時57分49秒以漲停價104.5元委買,共
成交199千股,佔當盤成交量78.43%至100%,使成交價由前
盤之97.8元上漲至98.7元,共拉抬股價0.9元,上漲9檔,且
其中58千股構成相對成交(附表九編號2、4、6),占成交
比重29.14%。
c.附表八編號513至518,顯示鄭光育使用翁淑麗、郭慧敏、張
宣宸及翁瑞隆之證券帳戶,於96年8月29日13時5分17秒至13
時21分39秒間,以漲停價或大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之161.5
、161.5、161.5、158、158、157元價格委買共214千股,成
交125千股,佔當盤成交量78.57%至100%,使成交價由前盤
之153元上漲至157元,共拉抬股價4元,上漲8檔,且其中48
張屬相對成交(附表九編號128至130),占成交比重38.4%
。
相對成交:於前開期間,佳必琪公司有如附表九所示之相對
成交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九編號7至17,顯示鄭光育以張鄭幸枝之證券帳戶,於9
6年5月3日10時35分54秒至10時39分43秒間,與翁秋南之證
券帳戶相對成交9千股;再於同日13時30分許,鄭光育以翁
瑞隆之證券帳戶,分別與翁秋南及翁淑麗之證券帳戶相對成
交20千股、18千股,佔當盤成交量7.11%至100%。
b.附表九編號172至175,顯示鄭光育於96年10月25日9時45分1
5秒至9時45分24秒,使用王家修、張鄭幸枝及曾潔慧帳戶之
證券帳戶,以148元價格委買,翁秋南則於同日9時43分15秒
、35秒,亦以148元之價格委賣,因此相對成交82張,佔當
盤成交量7.69%至28.46%。附表九編號176至186,顯示鄭光
育復自同日10時10分起,一方面使用翁瑞隆、翁淑麗、王家
修、郭慧敏之證券帳戶,以148.5元之價格委賣,另方面使
用曾潔慧、曾秀美、郭慧敏、翁淑麗之證券帳戶,以155.5
元委買,而相對成交共116千股,佔當盤成交量15.63%至100
%。
重複委買後取消:於前開期間,佳必琪公司有如附表九之一
所示之重複委買後取消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九之一編號7至17,顯示翁秋南於96年1月19日12時59分
34秒,以漲停價106元委買200張(以下買賣及取消之價量均
同)、13時17秒取消;13時24秒委買、13時2分45秒取消;1
3時2分50秒委買、13時4分49秒取消;13時4分54秒委買、13
時7分35秒取消;13時7分41秒同以漲停價委買150張(以下
買賣及取消之價量均同)、13時12分57秒取消;13時13分4
秒委買、13時25分58秒取消。
b.附表九之一編號38、39,顯示鄭光育使用之翁淑麗證券帳戶
,於96年3月8日9時43分53秒,以5檔揭示價內之112元委買1
50張,待同日10時31分20秒市價下跌而有可能成交時,隨即
取消委買,致全數未成交。
c.附表九之一編號109至184,顯示翁秋南自96年5月15日9時54
分35秒至13時25分25秒許,期間不斷以113元至114元不等價
格、200張至499張不等張數,一再委買佳必琪公司股票再予
取消,週而復返38次,在在足見其確實並無買賣股票之真意
,而僅係以此法使投資人誤認交易活絡,達成其操縱股價之
目的。
④佳必琪第二段期間:(97年3月5日至97年11月30日)
連續高買:於前開期間,佳必琪公司有如附表十一所示之連
續高買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十一編號167、168,顯示翁秋南使用翁莉芳之證券帳戶
,於97年8月1日10時57分46秒,以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之79.8
元委買,成交10千股,佔當盤成交量100%,使成交價由前盤
之79.5元上漲至79.8元,共拉抬股價0.3元,上漲3檔。對照
附表十一編號160至166、169至172之同日鄭光育連續高買情
形,以及97年8月1日19時10分29秒之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53,本院卷七第415頁反面,翁秋南表示「OK,
妳穩賺的,妳別煩惱。我敢叫妳買,妳就穩賺的…我們平盤
以下全面掃獲,展現雄獅軍團的決心…我們做這樣的宣誓,
也真的這樣子做,那就漲上去了,本來就這樣子。我禮拜就
會跟老師講了。就是禮拜一電視我們就這樣子講」等情,足
認翁秋南確實以連續高買之手法拉抬佳必琪公司股價。
b.附表十一編號107至119,顯示鄭光育先使用翁瑞隆、王志仁
之證券帳戶,於97年7月7日9時46分21秒至9時52分31秒間,
以漲停價72.2元委買,共成交280千股,佔當盤成交量13.15
%至100%,使成交價由前盤之65元上漲至66.9元,共拉抬股
價0.9元,上漲9檔。自同日13時8分24秒起至13時24分28秒
間,復使用曾潔慧及曾秀美帳戶,除最後一筆係67.4元外,
其餘均仍以漲停價委買,共成交63千股,而持續拉抬股價。
核與97年7月8日14時12分49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
文(鄭光育序號81,本院卷七第265頁反面),鄭光育表示
「昨天急殺到65塊的時候,幹,我一馬當先衝進去救好不好
」等情,互核相符。
相對成交:於前開期間,佳必琪公司有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相
對成交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十二編號8至15,顯示鄭光育使用張宣宸之證券帳戶,
於97年4月11日11時43分53秒至12時21分27秒間,相對成交5
8千股,佔當盤交易10%至100%。
b.附表十二編號104至108,顯示翁秋南以自己或兒子翁國富之
證券帳戶,與鄭光育使用之曾潔慧證券帳戶,於97年9月8日
13時3分52秒至13時11分18秒間,相對成交65千股,佔當盤
成交量19.23%至74.07%。對照附表十一編號413至420,顯示
鄭光育自同日12時56分54秒許至13時28分40秒許,即逐步以
71.1元及漲停價77元連續委買,而拉抬收盤價為70.2元,以
及97年9月9日20時39分1秒之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
序號73,本院卷七第426頁),翁稱「你看佳必琪,你也同
情我們一下吧!我的朋友賣低買高,尾盤又用市價400張拉
到60幾,你都沒有同情我們?…那個老師有心要做上去,卻
讓人放空那麼多,你沒有看到」等情,益徵其等確係為操縱
股價,始有如此不合理之變態交易行為。翁秋南辯稱:其就
佳必琪公司股票部分沒有相對成交云云,洵非事實。
重複委買後取消:於前開期間,佳必琪公司有如附表十二之
一所示之重複委買後取消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十二之一編號13、14,顯示鄭光育使用曾潔慧之證券帳
戶,於97年7月1日10時40分37秒,以即時不可能成交之低價
66.9元委買100張,嗣於13時25分29秒取消。對照同日11時2
分35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73,本
院卷七第264頁反面),余世欽表示其CALL訊內容為「9:37
,佳必琪防守點已經由66.1提升到66.9M建議將掛單取消,
改掛67,定價買進」,鄭光育回答「67有一個大角在那裡等
著,抽來抽去,100多張啊」、「有啊,100多張啊,那66.9
就是我掛的,電話不要講這個…」等情,顯示鄭光育確實在
早盤即以66.9元委買100張之方式,拉抬並穩固佳必琪公司
股價,以營造買盤有所支撐之假象。
b.附表十二之一編號79、80,顯示翁秋南於97年9月4日13時24
分34秒以於前盤揭示賣價之74.5元,委買499張股票,旋於1
3時26分36秒取消。其又於同日13時27分26秒,以漲停價75.
6元委買100張,於13時30分0秒收盤時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由前盤之74.5元上漲至75元,共拉抬股價0.5元,上漲5檔,
佔當盤成交量13.6%等情,業據附表十一編號395記載綦詳。
再參以97年9月5日9時21分19秒之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翁
秋南序號72,本院卷七第425頁反面),翁秋南所稱「我們
有時候是賣低買高啊,昨天不然,你問婷雅,尾筆我在那裏
下100張市價收盤」、「75不是掛了900多嗎」、「900多是
我掛的啊」及「收盤時我用約400張約市價下去拉啊」等語
,確實與上開交易資料顯示翁秋南先於尾盤時,以74.5元下
單委買499張佳必琪公司股票,旋於下午1時26分36秒取消委
託,此時5檔揭示價中,74.5元之揭買價即有952張買單,嗣
翁秋南於13時27分26秒,又以漲停價75.6元委買100張成交
,拉抬收盤價5檔等情節,相互吻合。
⑤佳必琪第三段期間:(98年10月7日至99年9月1日)
連續高買:於前開期間,佳必琪公司有如附表十三所示之連
續高買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十三編號15至17,顯示翁秋南於98年10月15日13時25分
17秒許,以漲停價55.3元委買,鄭光育亦使用翁淑麗及翁瑞
隆之證券帳戶,於同日13時25分27秒、33秒許,均以漲停價
55.30元委買,分別成交20千股、141千股,佔當盤成交量4.
38%、21.92%及8.99%,使成交價由前盤之53.60元上漲至54
元收盤,共拉抬尾盤成交價0.4元,上漲4檔。
b.附表十三編號31至33、36至44,顯示翁秋南使用翁國富、姚
朝順及翁姚靜花之證券帳戶,於98年10月21日10時4分54秒
至10時5分52秒、12時26分16秒至12時27分20秒、13時23分4
0秒至13時29分48秒間,連續以67.9元或漲停價70.6元委買
,先後成交30千股、5千股、155千股,使成交價一路自66元
上漲至66.3元、69.4元上漲至69.7元、69.7元上漲至70.6元
收盤,前後拉抬股價0.3元、0.3元、0.9元,各計上漲3檔、
3檔及9檔。
c.附表十三編號97至106,顯示鄭光育使用張宣宸之證券帳戶
,於97年3月12日13時20分27秒至13時24分10秒間,連續以
漲停價150.50元委買,共成交100千股,佔當盤成交量55.55
%至100%,使成交價由前盤之133元上漲至134.5元,共拉抬
股價1.5元,上漲3檔。
相對成交:於前開期間,佳必琪公司有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相
對成交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十四編號1,顯示鄭光育使用張宣宸之證券帳戶,於98
年10月13日9時56分6秒,以48.05元委買14千股,同日9時56
分50秒許,再以張宣宸另個證券帳戶,以48.05元委賣20千
股,因此相對成交1千股,佔當盤成交量50%。
b.附表十四編號2,顯示翁秋南使用翁姚靜花之證券帳戶,於9
9年1月7日11時20分22秒,以106元之漲停價委買50千股,鄭
光育則使用翁瑞隆之證券帳戶,於同日11時55分48秒,以10
5元之價格委賣100千股,因此相對成交18千股,佔當盤成交
量6.02%。
重複委買後取消:於前開期間,佳必琪公司有如附表十四之
一所示之重複委買後取消情形,舉例如下:
a.附表十四之一編號3、4,顯示翁秋南使用翁姚靜花之證券帳
戶,於98年11月23日13時24分45秒,以「5檔揭示價」內94.
1元委託買進150張,隨即於13時25分3秒取消,致全數未成
交。
b.附表十四之一編號7至10,顯示鄭光育使用張宣宸之證券帳
戶,於99年3月12日12時20分54秒許,以131.5元委買200張
、13時2分17秒取消;旋於13時2分25秒又以132.5元委買200
張、13時20分8秒取消。
⑷依下列鄭光育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十所示之節目、演講內
容,亦可見鄭光育確實有操縱吉祥全球公司、佳必琪公司股
價之意圖,且與翁秋南間係共謀為之:
①97年3月22日15時24分20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本院卷七第242頁),余世欽詢問鄭光育「要
作小琪還是吉祥全?」,鄭光育即稱「吉祥全,吉祥全的控
制度比較高,電話不要一直講這個」等語。
②97年4月間:
a.97年4月11日8時52分19秒之鄭光育與友人曾婉婷之通訊監察
譯文(鄭光育序號6,本院卷七第244頁及反面):鄭光育在
電話中表示「有人在發動我的小琪,我要認真一點了…吉祥
全再動一下就差不多了」、「吉祥全開始動了,等一下會被
弄得漲停了」,不久後又稱「吉祥全漲停了」、「鎖起來了
,漂亮,…死嘉義人(按指翁秋南),連我都騙,說下禮拜
,今天就動了,不錯,小琪也在動了…嘉義人打來了,這不
能不接」。嗣鄭光育先與翁秋南短暫通話後,旋對曾婉婷稱
「他(指翁秋南)想要把想賣的人趕出去,讓他們覺得不穩
,賣掉他就把它那個」、自己也想將佳必琪「鎖起來」、「
又不是沒鎖過,180幾塊我都去鎖了好不好,只是被丟到滿
手而已」等語,可見鄭光育確有與翁秋南聯合操縱佳必琪公
司股價之意。
b.97年4月16日23時19分12秒之鄭光育與曾婉婷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8,本院卷七第245頁反面):鄭光育對曾婉婷
表示吉祥全「上禮拜本來是要動,結果隔天就先動了」、「
6月以後這支股票就很屌了」等語。
c.97年4月17日21時39分16秒之鄭光育與曾婉婷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9,本院卷七第245頁反面),鄭光育對曾婉婷
表示佳必琪「尾盤偷襲市價要大買,被人家發現,剛好被人
家倒K,幹,消息洩漏」、「人家在最後一盤來丟我,…2塊
吧」、「還要我明天再搞一次」等語。即鄭光育自承要拉抬
佳必琪公司股價之尾盤,但因疑「消息洩漏」,導致他人「
大量出脫」而未達拉抬目的,但其心有不甘,故準備隔日(
即4月18日星期五)再拉抬1次。
d.97年4月21日13時51分31秒之鄭光育與楊繼昌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1,本院卷七第246頁反面),鄭光育表示「
我今天要去錄節目,我就是要趁這個時候,大家覺得漲這麼
高,我就偏偏要去,哈」、「我要去加油,加馬力啊」、「
星期五不是開高走低拉尾盤,今天沒什麼拉,明天大盤只要
一開高,小琪剛好又加馬力,剛剛好」等語,顯自承上星期
五(即97年4月18日)係以「拉尾盤」方式拉抬股價,且準
備要運用上節目之媒體力量,繼續於明日(即97年4月22日
星期二)拉抬佳必琪公司股價。
e.97年4月22日15時5分3秒、同日17時6分39秒之鄭光育與楊繼
昌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12、13,本院卷七第246頁反
面、第247頁),鄭光育向楊繼昌表示其昨日在電視上「就
是講小琪啊,不然小琪怎麼會有7800張的成交量」、「其實
掌控它(指佳必琪)最大的還是我啦」等語,即坦承自己係
掌控佳必琪公司股價之主力。
f.97年4月30日0時40分41秒之鄭光育與曾婉婷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6,本院卷七第247頁反面),鄭光育向曾婉婷
表示吉祥全之「尾盤拉上來啦」,經曾婉婷反譏「拉上來還
是很差啊」,鄭光育即稱「你一講,我馬上把他拉上去」、
「你一講我不是就馬上拉回去了嗎」、「一下子就把它弄到
漲停板」、「盤中漲停板,收盤差一點點」、「故意這樣子
弄得啊,反正12塊上下5毛震盪,不要讓它漲,有原因的,
但布局完之後就會漲多了」等語,自承確有拉抬吉祥全球公
司股價之尾盤,且故意拉至接近漲停價。
③97年5月間:
a.97年5月20日14時12分23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8,本院卷七第248頁及反面),余世欽建議
鄭光育應讓佳必琪公司股價「人家跌200多點,你也跟人家
跌一下,也不用撐著紅盤」,鄭光育即回稱「那沒辦法,總
不能讓它死」、「然後吉祥全的空間就很大,有我背書,小
琪是我的啦,你搶也搶不到了啦」,更稱「反正我現在正在
接吉祥全」等語,自承確有「撐住」佳必琪公司股價紅盤之
行為,並開始大量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
b.97年5月23日19時54分58秒之鄭光育與楊繼昌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21,本院卷七第253頁),鄭光育與楊繼昌談
及佳必琪股價走跌應如何解套,鄭光育即稱「跌4塊,幹,
跌2.4,想一想大盤跌200點還好,幹,反正禮拜一盤中我要
說我要再來錄節目」、「管他的,反正多一張買盤算一張買
盤,騙他們好了」、「總比再跌好吧,一定要人為干預一下
,我們用口水護盤啊,其實口水護盤,比你實質買盤1、200
張有效」等語。
④97年6月間:
a.97年6月3日10時10分58秒之鄭光育與楊繼昌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27,本院卷七第252頁反面),鄭光育向楊繼昌
表示「小琪我們買到5張了」、「掛假單他媽的還是會成交
的」、「買到5張,65.3」,又稱「小琪真的很輕,我墊6
、70張進去就穩了」等語,亦即鄭光育自承在早盤以「掛假
單」6 、70張之方式,即能達到拉抬並穩固佳必琪股價之目
的。
b.97年6月6日15時26分14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30,本院卷七第253頁),余世欽向鄭光育下週
「要趕快動股票喔」、「我想買吉祥全」等語,經鄭光育詢
以何時要買時,余世欽即稱「你叫我買我就買啊」,鄭光育
即回稱「好,我要動我再跟你講」等語。
c.97年6月6日21時3分47秒之鄭光育與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
麗美)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31,本院卷七第253頁
反面-254頁),鄭光育向其稱呼「彭媽媽」之某女士表示「
以後的主流就是吉祥全與佳必琪,我重新上來就是這2支我
會去處理」、「我跟你講這行情很大,不用擔心,這行情一
定還會回去200多的」、「這2天下面買盤一整排都是我去弄
的啊」、「我不能讓它這樣自然下去,…禮拜一我就從下面
開始準備買盤,我就把下面的買盤墊得滿滿的,人家看到有
買盤,人家就不會怕了嘛」、「賣壓就輕了嘛,慢慢就上來
了,我都有在照顧」等語,復於彭媽媽詢問「那吉祥全會不
會跌落10塊以下」時,答稱「不會,現在有人在那邊佈局了
」、「本來我們這邊的人佈局的好好的,結果你(指某不詳
梁姓人士)搶進去給人家弄漲停,我們又買不夠多,就只好
先K它了,K他之後,下來又把他買回來,一定要先把那些散
戶弄停損,…剛好我上節目也沒有這麼快,大家都沒有這麼
急,是這樣來的」等語。
d.97年6月10日9時47分12秒、同日10時40分31秒之鄭光育與楊
繼昌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32、33,本院卷七第254頁
反面),鄭光育與楊繼昌談及佳必琪股價時,鄭光育先表示
:「我覺得我們很不了的一點,我們已經下節目半年了,小
琪還是有我們的餘威在裡面,不然以小琪這種業績,它這種
價位是守不住的」等語;再稱剛才自己買到佳必琪股票15張
,但「上面那個都是虛的」、「小琪現在大家都知道,他媽
的業績不會好了啦,心知肚明了啦,已經被我們教育得很好
了,下一次董監改選,我們就偷偷摸摸地搞進去,他媽的,
七早八早我就先佈局,會員的我一定要得到的話,他們一定
會給我,都聽我的話去買了,怎麼不會給我委託」等語,可
見鄭光育確已知悉佳必琪公司業績不佳,卻仍鼓吹會員持續
買進。
e.97年6月12日9時9分53秒、9時20分0秒、9時41分46秒之鄭光
育與楊繼昌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35至38,本院卷七第
255-256頁),鄭光育表示「我今天一定要人為控制一下」
,隨即遭楊繼昌反譏「沒有用啦,你只是幫散戶出貨而已,
散戶就倒給你而已」、「如果不是你找來的人,那就OK,如
果是你找回的買盤,那還是沒有用,因為會竭盡」等語;鄭
光育隨後又表示「我叫他60塊以下每一檔買10張,全部買,
買到跌停板,現在算一下才買到40張而已,現在又回到60塊
了」、「邊護盤邊實質買盤嘛」、「像小琪今天賣壓就不重
,你怎麼賣後面都有,從來沒有一檔是空的,讓人家一看就
知道很故意嘛,但我只是要讓大家覺得穩定,他一定買不到
那麼多」等語;再稱上午有發CALL訊給會員,表示「就CALL
說大家不用擔心,什麼什麼安慰的話…我們不能不聞不問啊
,騙也要騙他們說很安全,打嘴砲也要用,其實我們的力量
主要也是打嘴砲啊」等語。
f.97年6月25日21時13分33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51,本院卷七第258頁反面),鄭光育表示「
我現在不能拉啦,方翔立還沒上電視我怎麼能拉」、「很多
力量都要留在他那個時候(按指方翔立節目開始後)搞比較
好」等語。
g.97年6月26日23時20分46秒之鄭光育與楊繼昌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56,本院卷七第260頁),鄭光育對楊繼昌稱
「如果明天股票(指佳必琪)給我們又弄漲停,他媽的不就
屌死了」、「漲停我不敢講,平盤以上一定有」、「反正大
盤不要太誇張,我們的股票就有辦法作起來」等語。
h.97年6月27日8時15分3秒之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58,本院卷七第260頁反面-261頁反面),顯示
當日因美股大跌,方翔立去電與鄭光育討論今日預備對會員
所發CALL訊之內容,方翔立認為由於前幾日會員有搶進佳必
琪公司股價之情形,正好可藉今日美股大跌之機會,建議會
員「開盤掛市價買入」,以達開盤即漲停之目的。但鄭光育
擔心盤中「被人家敲開來」,且認為「我們戰爭要守到尾盤
」,不可在一開始就「把力量用盡」,否則有「下週一買不
上去」或「讓會員買到漲停價後反下跌至平盤」之風險,因
此要方翔立建議會員「平盤以下買進即可」、「不要用跳空
的」,並稱「如果我們用慢慢漲不停的會更好」,甚至提出
「第二種策略」,即邀方翔立建議會員「12點以後買進」,
先讓股價「殺低一點」,「12點以後我們來拉尾盤」、「我
們搞尾盤嘛」,同時要方翔立發CALL訊給會員稱「請大家放
心,今日老師會很用力地分析佳必琪」,以暗示今日將會招
進許多會員之「實質買盤」,以堅定會員信心。以此可見,
鄭光育確有結合方翔立之會員與節目觀眾力量,要求其等以
「自低價逐步買高」及共同「拉尾盤」之方式,墊高及拉抬
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意圖。
i.97年6月27日9時3分9秒之鄭光育與楊繼昌通訊監察譯文(鄭
光育序號60,本院卷七第262頁反面),鄭光育表示「我早
上也是拼命說12點以後我要買,大家就說好好好,消息已經
放出去了,我的會員都是12點以後再買不要急這樣子,他們
一定會偷買的,大盤一穩定他們就買了啦」、「12點以後啊
,幹,我中間就先賣一點股票啊」等語。同日9時8分52秒之
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61,本院卷七第
262頁反面),鄭光育與方翔立討論是否已有會員及觀眾「
在動(指即開始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時,鄭光育即稱「好
,沒關係,讓它自然一下,我已經調了一些籌碼,待會兒尾
盤會拉的」等語。同日23時8分13秒之鄭光育與楊繼昌通訊
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63,本院卷七第262頁反面),鄭光
育稱「比較熱絡一點的時候,可以先減碼再加碼,像今天這
樣子,一部分就拿出來作這種動作,…任何老主力看到這種
融券暴增,那種野心都來了」等語。由此可見,鄭光育確實
藉由先「減碼」累積資金,再於中午12點後拉抬佳必琪公司
尾盤股價之方式,以營造佳必琪公司股價不受美股大跌、逆
勢走強之形象。
j.97年6月28日12時22分15秒之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64,本院卷七第262頁反面),鄭光育告知方
翔立發CALL訊給會員,要求大家「能盡量買」、「買越多賺
越多」等語。同日18時19分52秒之鄭光育與王志仁通訊監察
譯文(鄭光育序號65,本院卷七第262頁反面-263頁),鄭
光育與王志仁聊及佳必琪公司股票在大盤大跌時逆勢獨紅漲
停之新聞報導,鄭光育即稱此乃自己「成功造勢」、「HANG
TEN(指吉祥全股票)也是」及「當然要2支(指吉祥全及
佳必琪股票)一起搞啊」、「先把氣勢弄回來以後,力量就
會回來」、「我叫方翔立今天下午通知所有會員,新雄獅禮
拜一還是要表現強勢給大家看,大家拭目以待…我專門放風
聲」等語。甚至同日21時12分41秒之鄭光育與友人陳致業之
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66,本院卷七第263頁反面),
鄭光育猶稱「昨天這一戰太漂亮了,連我自己都嚇一跳」、
「講難聽一點,昨天跌停板的300多家,你敢逆勢漲停,還
鎖,哈哈」、「到收盤才真正鎖起來,成交量1萬多張」、
「那都是我搞的啊…佳必琪是明燈啊,我一玩又玩很久,大
家都知道啊,這一戰成功就成功了,只要趨勢不要天天跌,
明後天穩穩的上漲,我們就會創新高了」等語。
k.97年6月30日13時41分59秒之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70,本院卷七第264頁),鄭光育與方翔立討
論今日有200多檔股票跌停,相較於此,佳必琪及吉祥全球
公司股價尚佳,方翔立表示「我今天會稍微用力一點點,重
點就是我們今天吉祥全有買到,可是我們佳必琪沒有辦法買
到,因為它一直沒有到平盤」時,鄭光育即告訴方翔立應向
觀眾宣稱「你都不要講,都說沒買到,因為那個吉祥全也買
不到」、「你就秀出來嘛,說這4,000多張沒買到(指吉祥
全股票)對不起大家。沒關係,我們明天再來買」、「佳必
琪的話,你就說今天平盤也買不到,對不起,我明天不一定
要平盤以下了,說不定漲停我都會買也說不一定」、「只是
發動的時間點,你要參加我會員我才能告訴你」及「你要讓
大家覺得,就算明天買到漲停板還是很便宜,還有就是你要
覺得它好委屈,不能說它便宜而已,要委屈」、「這樣才有
煽動力」、「後面我當靠山,你盡量打仗,不會讓你漏氣」
、「反正大盤跌100 點,我也要漲啦,你沒看吉祥全的決心
,幹,平盤以下我全吃…你講得越大聲,力量越大,我們的
風險越小」等語。益見鄭光育確實要求方翔立在節目中營造
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票炙手可熱、甚難買進之假象,以
使觀眾及會員產生此2檔股票價格尚屬相對低點,即便以「
漲停價」追高買進亦甚合理之錯覺,目的就是要使會員、觀
眾不斷追高,以遂其繼續營造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票交
易活絡進而拉抬股價之意圖。
⑤97年7月間:
a.97年7月1日11時2分35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73,本院卷七第264頁反面),余世欽將其製發
之有關吉祥全球、佳必琪公司股價CALL訊內容告知鄭光育,
並表示「你盤顧好就好」,鄭光育亦回答「好,我顧好來」
等語。同日13時41分9秒之鄭光育與友人詹仲儒之通訊監察
譯文(鄭光育序號74,本院卷七第265頁),鄭光育表示「
小琪屌不屌」、「我也有收,收不多,幾十張而已,我控制
進去的大概80幾張而已」、「那空單真的會被我搞死,不會
騙你」等語。詹仲儒表示「我們再點過火,霹靂啪啦又上去
了」、「大盤一漲空單就會怕,他就會買了嘛,大家一看這
是強勢股,就趕快追,買盤就衝出來了」等語。
b.97年7月7日之鄭光育與楊繼昌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80
,本院卷七第265頁反面),楊繼昌詢問有關佳必琪公司之
營收狀況,鄭光育答稱「小琪還沒公布,唉,小琪你不用去
想啦,一定很爛的啦」、「現在全臺灣的股票都這樣,哈,
小琪這樣的爛公司反而比較強,呵,業績沒有人在鳥它啦」
等語。可見鄭光育早已認知佳必琪公司之營運狀況甚差,卻
仍欲拉抬佳必琪公司股價並塑造交易活絡之表象。
c.97年7月8日14時12分49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81,本院卷七第265頁反面),鄭光育表示「昨
天急殺到65塊的時候,幹,我一馬當先衝進去救好不好」、
「反正…大盤再跌1千點,我股票還是屹立不搖,…我已經準
備6,000點破,小琪也不會破53.9」等語。
d.97年7月9日21時6分4秒之鄭光育與友人曹君毅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83,本院卷七第267頁及反面),曹君毅詢問
佳必琪公司股票「上個禮拜有連續幾天漲停,那是你們買的
嗎」時,鄭光育即答「當然啊」,並稱「這支股票,我講賣
的話這支股票會崩盤,我講買的話,這支股票會漲」、「應
該主力都是我的小弟,所有人都聽我的,我是他們的總司令
啊」、「我目標做到200啦」、「我上次從50塊做到220啊,
我有我的方法啊」等語。
e.97年7月12日中午12時33分20秒之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
譯文(鄭光育序號87,本院卷七第269頁),鄭光育向方翔
立表示「人就是未來業績的保證,…我們的重心,就直接擺
明了,沒什麼好講的,我們的重心就是把股票漲上去,這一
次目的不是收業績,收業績我們下一次重新布局完再說業績
」、「你今天講的時候就是以拉股票為主」等語。
f.97年7月15日12時22分28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96,本院卷七第269頁反面、第270頁),鄭光
育要余世欽「盡量買小琪,尾盤我會去拉,讓我減少一點賣
壓」、「唉,你就叩啦,你就說這行情會很好,反正你就想
辦法讓人家進去買就對了,這個時候我要守到尾盤,尾盤去
把它收就好了」、「等一下我會市價去收,放心」等語。
g.97年7月17日10時43分41秒之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97,本院卷七第270頁),方翔立詢問鄭光育
佳必琪「衝到平盤是否你在弄的啊」,鄭光育答稱「當然,
我一直想去弄它弄它,等一下我再處理」等語。
h.97年7月21日10時4分13秒、13時10分3秒之鄭光育與翁秋南
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100、101,本院卷七第270頁反
面、第271頁),翁秋南詢問鄭光育今天有沒有動作」,鄭
光育回答「沒有」,翁秋南即稱「我尾盤準備讓它收在整數
」等語;嗣鄭光育向翁秋南表示佳必琪股票方才大量與其有
關,「我去引動點」、「不要讓人家覺得說大盤跌我的不會
跌,大盤漲我的就要掛,那以後大盤天天漲我不就死了」,
並與翁秋南相約「25分的時候我們再聯絡一下」等語。
i.97年7月25日17時23分11秒之鄭光育與友人朱祖明通訊監察
譯文(鄭光育序號105,本院卷七第271頁反面),鄭光育表
示「我們的股票夠屌吧」、「一量縮就搞了,管你的」、「
我就是一直往上拱,拱了我就會撤,但我撤是不要讓它跌的
撤,然後下來我就再買啊」、「我就一直重複」等語,顯然
承認確有反覆炒作、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之行為
。
j.97年7月31日10時1分26秒之鄭光育與朱祖明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08,本院卷七第272頁反面),當日適逢媒體披
露吉祥全球公司與原告訴訟敗訴之利空消息,鄭光育即表示
「你叫業務通知所有客戶,趁吉祥全有利空趕快買,尾盤只
要賣壓消失,我就往上拉」、「一定要解決這個問題,叫所
有人集中力量,佳必琪跟吉祥全沒關係啦,幹,都是被他害
到,我們震央在吉祥全,叫大家趁這個時候,說老師交代在
這裡先買吉祥全」、「請大家趕快買,尾盤我們會把它,尾
盤趁這個低點趕快買一買」等語,顯然即使吉祥全球公司股
價因利空消息預期大跌,卻仍欲藉由會員力量及「拉尾盤」
之操作方式,拉抬吉祥全球公司之股價。
⑥97年8月間:
a.97年8月5日14時30分56秒之鄭光育與朱祖明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11,本院卷七第272頁反面),鄭光育向朱祖明
自承「有阿,尾盤媽的我買好多,幹,尾盤幾乎都我買的,
幹,沒關係啊,我就是要給它守平盤啊」等語。97年8月6日
11時47分0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1
12,本院卷七第273頁),鄭光育再自承「昨天是我攻上去
的」、「我一攻就人家壓,一攻就人家壓」等語。由是可見
,鄭光育確實在97年8月5日對吉祥全股票「拉尾盤」以操縱
股價,只是遭他人壓制致僅能守住平盤。
b.97年8月7日23時49分19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13,本院卷七第273頁反面-274頁),鄭光育表
示「明天小琪沒有錯的話應該會漲停啦」、「因為尾盤我準
備大概1,000 張要去敲它」、「讓它除權前鎖起來,填權行
情啊」、「我要讓棄權的人後悔」、「我比較喜歡是小琪漲
上去對不對,HANGTEN(吉祥全)救上去對不對」等語,可
見鄭光育確實準備於翌日尾盤大舉買進,以拉抬佳必琪公司
股價至漲停鎖死。
c.97年8月13日11時50分33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14,本院卷七第274頁),余世欽質問鄭光育
吉祥全股票為何又跌停,鄭光育回稱「明天會弄啦」,並要
余世欽「你今天傳真稿就說明天要去買吉祥全,那吉祥全就
好了」、「明天開盤就要去弄」等語。97年8月20日13時17
分2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116,本院卷七第274頁
反面),顯示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吉祥全,14.35,我要
讓它下到14.35再上去」,余世欽亦回稱「好,14.35,那我
14.35再來接」等語,可見鄭光育確有結合余世欽之會員勢
力,以拉抬、調控吉祥全球公司股價之意圖。
d.97年8月22日9時57分5秒、11時13分17秒、11時25分35秒、1
1時29分36秒之鄭光育與陳德之、朱祖明、解錫玉、曹君毅
等人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117至120,本院卷七第274
頁反面、第275頁),顯示鄭光育一再強調「趕快去買吉祥
全」、「今天佳必琪及吉祥全通通趕快進去買,下禮拜會動
」、「趕快買吉祥全跟佳必琪都可以,快一點」等語。
e.97年8月26日12時5分25秒之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22,本院卷七第275頁),顯示方翔立告訴鄭光
育,當時佳必琪公司股價為71.8元,已接近跌停價,而吉祥
全球公司股價跌停還「鎖了2,431多張」;鄭光育卻仍於同
日12時15分18秒與余世欽之對話中(鄭光育序號123,本院
卷七第275頁反面),向余世欽表示「我會想辦法把它弄回
來」、「拉,我會拉,但是重點是它現在光鎖就鎖2,200多
張,我可以去買2,000張,但2,000張就這樣子用掉啦」、「
如果它沒有鎖,尾盤我就敢偷襲」、「你看小琪上面賣單整
排,我正想掛75塊來對敲」等語。於同日20時43分13秒之通
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124,本院卷七第275頁反面),向
方翔立表示「我們集中力量,下禮拜,明天看到的東西全部
都是買小琪的,全部都會出來買小琪,我小琪把它救活」。
再於同日21時53分15秒之鄭光育與張麗美通訊監察譯文(鄭
光育序號125,本院卷七第276頁),向張麗美表示「吉祥全
我們下禮拜再發動」、「我們把籌碼留起來,佳必琪不要管
他…我要用吉祥全來做動作,你一定要照我的動作,你不要
有任何別的想法」等語。
⑦97年9月間:
a.97年9月1日13時58分3秒之鄭光育與朱祖明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28,本院卷七第276頁及反面),鄭光育表示「
小琪這樣弄起來,讓人感覺我們雄獅不是沒實力的」、「對
,這樣翔立就比較好上電視了,你覺得今天小琪硬不硬」、
「如果我不拉上來,幾乎買不太到股票啦」、「我把毒瘤切
掉,幹,不然我每天被吉祥全害死,動不動又要買小琪,又
要買吉祥全,哪那麼多錢啊」等語。
b.97年9月9日11時2分16秒之鄭光育語音CALL訊(鄭光育序號1
30,本院卷七第276頁反面),鄭光育通知會員「各位會員
大家好,我是鄭光育,現在時間是11點01分,那麼這通語音
是我們雄獅尊榮會員的語音,那麼我們現在在67塊到66塊附
近,慢慢地去買佳必琪,然後不露痕跡地去買,謝謝各位」
等語,顯示其確實欲結合會員力量,逐步大量買進佳必琪公
司股票以拉抬股價。同日12時38分45秒、12時39分49秒、12
時50分44秒、12時54分37秒及13時1分48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及CALL訊(鄭光育序號131至135,本院卷七第276頁反面、
第277頁),顯示鄭光育仍一再鼓吹「跌停板趕快買」、「
尾盤我會作處理」、「跌停板可以買,至少我今天可以保障
」、「反正尾盤我會把它弄出來」、「佳必琪現在跌停板,
不過大家不用擔心,跌停板趕快去買」、「尾盤會有變化」
等語。同日13時13分43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136,本院卷七第277頁),余世欽向鄭光育表示
「浩呆,不要弄了,給它弄到61.4收盤,氣死他就好」時,
鄭光育即自承自己方才買了6、700 張等語。
⑧鄭光育所宣講之如附表十各編號所示言論,亦係其為影響吉
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所散布之不實流言:
鄭光育對不特定投資大眾散布如附表十編號10、11所示之吉
祥全球公司股票必定大漲、目標價為每股50元等言論,以及
如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佳必琪「EPS25.6元、60元,股價將達2
56元、至少600元」、「EPS15元,合理股價300元」、「3年
內任何時間去買都會賺錢」、「股價目標是300元」、「佳
必琪是未來的股王」等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必定大漲、EPS
甚豐之言論,所根據之唯一論點,無非是「佳必琪成為美國
微軟公司官方認證之遙控器供應商」而已,並無其他客觀合
理依據;再對照前揭97年7月7日之鄭光育與楊繼昌通訊監察
譯文(鄭光育序號80,本院卷七第265頁反面),以及後述9
7年8月2日10時31分20秒之鄭光育與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54,本院卷七第417頁及反面)、97年8月2日15
時42分39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余世欽序號18
,本院卷九第71頁反面)等資料,可見鄭光育早已認知吉祥
全球及佳必琪公司之營收前景不佳,惟其仍無視股價在集中
交易市場之自然媒合機制,不惜罔顧事實,在節目中一再吹
噓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必定大漲云云,足認鄭光育向
不特定投資人所宣講之如附表十所示言論,正係其為達操縱
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之目的,所故意散布之誇大不實
流言。
⑨綜合上開證據,可見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之股票交易價
格,鄭光育屢屢表示其將「控制」、「發動」、「上攻」、
「拉上去」、「弄到漲停板」、「撐住」、「墊買盤」、「
護盤」、「拉尾盤」等拉抬、操縱股價用語,甚至出現「騙
會員」、「結合會員搞上去」、「讓會員有信心」等內容,
足認鄭光育根本不在意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之實際營收狀
況,反欲藉由大量「籌碼」及結合媒體、節目之推波助力,
作為自己拉抬股價之「力量」,可見其主觀上確有操縱吉祥
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之意圖,客觀上因此呈現如附表二、
三、三之一、四、五、五之一、八、九、九之一、十一、十
二、十二之一、十三、十四、十四之一所示之「連續高買」
、「相對成交」及重複委買後取消等變態交易,並有如附表
十之散布流言行為。
⑸依下列翁秋南之通訊監察譯文,復可見翁秋南確實有與鄭光
育共同操縱吉祥全球、佳必琪公司股價及造成交易活絡表象
之意圖:
①97年5月間:
a.97年5月23日8時55分26秒許之翁秋南與自稱「嘉玲」女子通
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3,本院卷七第391頁及反面),該
女子詢問這一波是否要做吉祥全球公司股價時,翁秋南表示
「沒有,我今天要讓它整理」、「因為昨天尾盤有偷掛單啊
,那個有人要出貨」、「我要讓它整理,我今天要調節,我
這邊籌碼大約有6、7000張」,並強調今日要「調節」、「
因為昨天尾盤有偷掛單啊,所以我今天掛1,200 張出去調節
」等語。
b.97年5月28日21時40分25秒許之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訊監察譯
文(翁秋南序號4,本院卷七第392頁及反面),翁秋南表示
「好,OK,我明天會過去,搞不好我就把它買上去了,吉祥
全。看情況,如果買到籌碼,我就買上去。對啊,讓大家一
起玩,我覺得比較好,光我們在買,我覺得我買得會怕」、
「竟然有人要玩,我們就帶頭」、「鎖大一點的單,讓大家
追」等語。
c.97年5月30日8時45分7秒之翁秋南與其子翁國富通訊監察譯
文(翁秋南序號6,本院卷七第392頁反面),翁秋南向翁國
富表示,吉祥全股價「要設定在14元以下」、「你買完後,
我再來拉就好了」、「我有準備要拉了,我從14.3到14.9掛
在那兒,掛好了,每一檔100張要賣,實際上,我掛這樣子
就是要拉的,一方面是自己的,一方面讓別人買」等語。
②97年6月間:
a.97年6月10日8時28分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7,本
院卷七第393頁),針對吉祥全球公司股價,翁秋南向台證
證券嘉義分公司人員稱「賣出啊,13塊開始。13.1、13.2,
往上掛上去,一檔70塊賣出」、「你要先幫我掛,我要把它
買上去,我會作量」、「那13.2那邊多掛100張。13.2那邊
掛170張」等語。
b.97年6月20日18時9分12秒之辛美娟與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
辛美娟序號7,本院卷七第430頁),翁秋南向辛美娟表示「
老師(指鄭光育)有跟我聯絡到了,他就是說事情都已經安
排好了,算是很好的訊息,沒有問題,找到人了,接下來最
遲幾個月後他就親自上去,他找的這個就是老師,就是他已
經找到一位替身了,他要登報,他要通知所有的會員,都要
完全依老師的意思講股票,等於是老師的替身而已」、「我
有看過,有跟我談過,有跟我談好幾個鐘頭。我有請他們,
請客,我有請他們去紅蟳城吃飯。不錯啊,那個人不錯」等
語,顯然翁秋南已經知悉方翔立將代替鄭光育上節目,且因
已與方翔立談過,而認為方翔立「不錯」。
c.97年6月20日22時47分13秒之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9,本院卷七第393頁反面-394頁),翁秋南表
示「老師(指鄭光育)是今天要急著跟我講,因為這是好消
息,要趕快讓我知道。盤一穩的話,我就要連續讓它漲停板
了,讓它連續飆個5、6支」、「反正老師什麼時候上電視,
我們就是配合就對了,配合造勢啦,老師說要幫他造勢一下
」、「老師就是在那邊吆喝、搖旗吶喊就夠了。吆喝,讓那
些會員進來,大家共襄盛舉,因為在這個價位是很低的,對
不對。大家用搶的我跟妳講,有人在那邊喊,價位來到這兒
實在有夠便宜,點火一下,就上去了,又有媒體在那邊說,
應該是會賺」等語。
d.97年6月27日11時30分3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10
,本院卷七第394頁反面),翁秋南在鍾翠雯詢問今日是否
適合買進吉祥全時,答稱「尾盤會收很高喔,你12.4掛進去
買,買不到的話,尾盤用市價買」,並說明方翔立每晚在SB
N頻道都在講吉祥全,因為方翔立已與鄭光育合併,要一起
炒吉祥全及佳必琪這2檔股票等語。同日12時43分5秒之翁秋
南與莊淑玲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11,本院卷七第395
頁),翁秋南稱吉祥全球「這邊都是底部啊」,但因「美股
大跌」,因此「如果開出來漲停的話,我先賣,回來再買,
…我還會要再買啊!因為尾盤,應該是漲停啊!」等語,亦
即倘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因美股大跌而走跌,其會先將手中持
股出脫,再逐步買進以「拉抬尾盤」,甚稱「我已長期在照
顧這一支股票。這一支股票是我在照顧的啊!」等語,毫不
避諱地自承自己確有長期操縱、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之意
圖及行為。
③97年7月間:
a.97年7月1日18時4分4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17,
本院卷七第396頁反面),顯示翁秋南向友人林國雄稱自己
要把吉祥全球股票「作得很長啊」,「我今天是賣超3、400
張」、「我要護盤啊」、「有人要追上去,我就賣,要掉下
去時,我就檔」、「人家在賣時,我就要撐一下」、「這樣
子才可以走得長」等語,又稱「尾盤我又拉上去了」、「我
是24分30秒那一筆,我是用499去買外盤」、「尾筆,人家
就用市價去拉啊!」、「明天一定會漲的啊!但是我部位大
,大約4,500多張,我有時候看到勢面好時,我要加碼啊!
看到勢面穩時,大家在追時,我要調節啊!一定要這樣子啊
!」等語。
b.97年7月1日21時49分46秒之翁秋南與洪淑珍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18,本院卷七第397頁及反面),翁秋南問洪淑
珍「方翔立,你今天有看嗎」,並表示吉祥全球「因為一路
上也是我們買下來的啊!真的啊,一路上買到10塊,也是我
們一直買啊!一直跌一直買啊!後來我們看不行了,只好買
時段啊!」、「買時段讓老師(指鄭光育及方翔立)去說啊
!因為股票沒有媒體,就作得很辛苦了,所以我們就買媒體
啊!就是這樣子啊,所以過程我知道啊!有媒體又有題材,
當然就會漲啊」等語,顯然翁秋南確實以連續買進,並結合
鄭光育、方翔立在節目上鼓吹等手法,共同拉抬吉祥全球公
司股價甚明。
c.97年7月2日19時26分18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19,
本院卷七第398頁),翁秋南向友人鍾翠雯表示「股票漲多
了,整理一下再漲啊」、「我今天、我尾盤我都會用40張用
市價去敲啊!我都是尾盤作收盤價啊!」、「吉祥全主要是
我在控制的」、「放心啊!這一波會作很長的,天天都嘛講
這2支股票而已(指方翔立在電視節目上專講吉祥全及佳必
琪股票)。妳看,它怎麼可能不漲」等語。
d.97年7月6日12時20分4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21,
本院卷七第399頁及反面),洪淑珍詢問翁秋南「你們那個
吉祥全是要怎麼樣作上去」時,翁秋南即回答「我們在電視
上不是都一直在推嗎?就是我們有媒體啊」、「我們事實上
都有媒體在介紹這一支股票啊!我們7月12日要舉辦北中南
的說明會啊!」、「我們一定是打長期戰的。不可能,我們
不可能會退的。我們只是希望它慢慢上去啊!你們若要賺個
幾毛錢就跑掉,我也沒有辦法」、「妳看那一天,大盤跌成
這樣子,我也是把它檔在平盤以上啊!那是有我們在護盤,
不然哪有可能這樣子,對不對?你買到這種股票,人家在跌
,它不會跌啊,那不是相對很好嗎?對不對,它沒有跌,就
等於漲了」等語。
e.97年7月11日13時32分33秒、13時40分44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25、26,本院卷七第400頁及反面),翁秋南
先後表示「因為禮拜六要演講啊,禮拜一一定要讓它漲啊」
、「禮拜一開始要漲一波的啊!因為我今天調節出來,就是
要護盤的」、「我今天調節,尾盤是我自己買回來的啊」、
「我就是這邊掛3000張13.1,我準備讓它收131就好」、「
對啊,131都是我掛的。因為我跟妳講,131上面不是還有一
些買盤嗎?那我就讓他們幫忙買我的啊,讓他們敢買的人下
禮拜都賺啊!要給他們獎勵,對不對」、「本來我的持股太
多了。我利用今天,因為明天要辦演講會嘛!那演講會辦完
以後,不能漏氣啊你知道嗎!不能漏氣,所以我必須減碼,
準備護盤啊!高上去,我調節,低下來,不能低,不能讓它
跌破盤下啊」、「我就是要護盤,這樣子對吉祥全是很好的
啊」、「因為我想要減碼啊,那我減碼的最好時機就是今天
啊,因為明天要辦演講會,今天有很多買盤會衝進來嘛,那
我剛好在今天丟給他們啊」、「(這一次大盤跌成這樣子,
它卻沒有什麼跌啊)那都是我撐的啊,就是我在買啊,我在
阻擋,也是維持每天漲啊!」、「所以過去我買太多了,我
買太多原因是我護盤啊」等語。
f.97年7月11日14時36分35秒之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27,本院卷七第401頁及反面),翁秋南與辛
美娟討論前揭尾盤掛賣3,000張吉祥全球股票之事時,表示
「因為尾盤用這樣下去,別人就來幫忙我買500多張…,我的
意思是說,光這600張的買盤,我明天可以至少拉半支停板
」、「等於是我今天多賣的,就是我明天實質的買盤啊」、
「所以明天我就是要讓大家有信心啊!就等於我明天要實際
去買啊!最大的賣壓就是我啊」、「最大的買盤也是我啊」
、「讓他明天演講會說完,我會去聽啊!聽他如何講,決定
明天下禮拜一的作法。我的意思是,成本高不要緊,但是,
我不要一直買一直多,結果價格上不去,我寧可一邊買一邊
拉,價位一直讓它上去」等語。
g.97年7月12日8時37分49秒之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29,本院卷七第402頁),翁秋南表示「就算明
天禮拜一開盤出來,即使下跌,那也沒有關係,我收盤再讓
它漲上去,是啊,我還是要讓它漲!這樣子我可以完全控盤
,必要的時候,我還可以請老師(指鄭光育)進來買,因為
老師都會問我隨時需要幫忙嗎,我都拒絕,我都說不用,因
為昨天那種型,我怎好意思讓他們下來買呢?尾盤他有跟我
講,要不要我幫忙買啊?因為我就是想要它下來,下來買,
我歹勢啊!所以我拒絕啊…我的意思是要讓它漸漸墊上去,
不要讓它跌!」等語。
h.97年7月12日16時51分29秒之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31,本院卷七第403頁及反面),翁秋南向辛
美娟分享參加方翔立演講會後,發現參加者不買吉祥全股票
之原因,是吉祥全長期「都在13塊附近盤整」,缺乏明顯漲
勢,故「所以我看策略上的運用,會再跟老師配合一次,讓
大家來追啊!…我要匯2000萬給老師啊…2000萬可以作2億,
妳知道嗎,我要和他兩人共同下去作啊!把它拉上去啊!他
還要號召他的會員啊!因為不漲的話就無量啊!妳知道意思
嗎,下去炒的時候就有量了,沒做的話價格不會上去,人就
不會進來了」、「現在開始,我的意思就讓它量滾量讓它上
去啊!和老師兩邊配合啊」、「就是要這樣子,把它滾上去
啊!和老師商討一下。反正禮拜一應該會漲停啊!一定要讓
它漲。禮拜一一定要讓它漲上去,老師就是給他這些錢讓他
去運用」、「佳必琪應該還是會強,吉祥全明天我覺得應該
開始讓它漲。開始讓它強啊!我們把它買上去就對了,...
反正就是把價位帶上去啊」等語。
i.97年7月12日17時2分29秒之翁秋南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32,本院卷七第403頁反面),翁秋南亦向鄭光
育表示自己觀察到之前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交易疲弱緣由,並
稱「股票不漲的,人家不會注意啊!不會追啊!就是說我得
到一個結論,就是要動」、「我的意思就是我們就是慢慢增
加,...就是不要去搞自己就對了」等語,另因「用這個不
方便講其他的事」,而相約晚上再以「小金剛」聯絡。
j.97年7月12日17時5分26秒之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33,本院卷七第404頁及反面),翁秋南又向辛
美娟稱:「我現在就說要老師(鄭光育)那邊和我們配合啊
!但是我們不要賣給自己、賣給彼此,若這樣就浪費了。」
、「不要相殺到對方了。我們就慢慢地,有時候你掛賣盤,
我就把它買上去了;我掛賣盤,你幫我把它買上去了。要照
量滾上去啊!讓市場跟進來」、「所以有一些事情必須要讓
老師帶頭」、「一定要靠他啊!我沒有媒體啊!我也沒有CA
LL訊啊」、「現在再來就是我一定要將資金給鄭光育了,資
金給他去用啊!…我乾脆就2000萬給他,讓他去做2億的事啊
」等語。
k.97年7月17日18時55分1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37
,本院卷七第406頁及反面),翁秋南針對吉祥全球公司股
價向洪淑珍表示「我跟妳說禮拜一一定超過15塊的,16塊過
去就海闊天空了。現在問題,我們停在這裡,一方面也連續
漲很多啊!現在大盤在漲的時候,我們吉祥全已經漲了40、
50%了,所以稍微整理一下,16塊算是一個大關啊」、「沒
看到我之前的朋友在15.5掛了1萬1千500多張啊!15.55又掛
了400多張在那邊追啊!任人家丟啊!對不對?那就是宣示
決心,主力在15塊進場的,我就跟你說主力是15塊進場的」
等語,經洪淑珍詢問「那你們昨天的量和今天的量,大量是
承接,還是你們自己拉高再出貨」時,翁秋南又回答「在接
,主力現在接了3,000張啊!買了3,000張啊」、「這一支股
票就一定越來越高的。後面的買盤很大,我不是有跟妳講了
嘛?後面的買盤非常大喔,要買上去的。人家現在在這裡買
3,000張只是墊底的而已,人家只是墊底的而已,人家掌握
媒體又掌握資金,哪有可能是20、30塊錢而已,對不對?它
是要走波段,是要連續作半年的啊!」、「今天落下去,人
家都拉起來了。人家也都拉起來吃貨啊!人家15.5掛1,500
張在那邊讓妳看啊!人家也沒有抽單啊!15元是不是掛4,00
0多張?對啊,人家在宣示決心啊,都不抽單的啊!」等語
。
l.97年7月17日21時5分14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38,
本院卷七第407頁反面),顯示針對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
股價,翁秋南詢問辛美娟是否有看方翔立的節目,並要辛美
娟要注意方翔立的傳真內容,又稱鄭光育「絕頂聰明」、「
必須藉助媒體,發揮最大的力道」、「我們就是發動,發動
讓大家跟」,又稱其早上已與鄭光育聯繫妥當,「就是準備
好子彈,我們禮拜一會發動啊!禮拜一發動,就是一定要過
壓力區啊」等語。
m.97年7月23日13時54分4秒之翁秋南與汪許禛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39,本院卷七第408頁),翁秋南表示「今天漲
停也是我去鎖的啊!早上也是我去買漲停的啊!」、「那也
是我買上去的」、「尾盤那1,000張,都是我朋友買的」、
「他是用18.6去買的啊!結果賣壓太重啊」等語。
n.97年7月31日10時18分46秒之翁秋南與友人蔡丞豐之通訊監
察譯文(翁秋南序號45,本院卷七第412頁),翁秋南向蔡
丞豐表示今日媒體揭露吉祥全球公司遭法院判決負擔鉅額賠
償之利空消息,「就是這個利空,我覺得,我的朋友們是有
要去處理。…他們不知道可不可以做上去,我不知道啊!一
定不會跌停的」、「我已經將我所知道的告訴你了。我跟你
講,你若要賣也是賣得出去的啊!你賣的出去喔!因為等一
下收盤不是跌停喔」、「剛剛他們那一邊跟我講的,他們要
處理,他們要拉上去」等語。
o.97年7月31日14時14分4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46
,本院卷七第413頁反面),蔡丞豐再次向翁秋南詢問是否
明日要出脫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時,翁秋南即改以淡定口吻表
示「不用,禮拜一就要動了,還跑?我們決定禮拜一動」、
「一樣會跑上去30、40塊的啦!那個沒事啊,短線剛好利用
這個利空整理一下最好的」、「因為大家已經決定了啊!連
大老闆都一起的啊!」、「明天隨著大盤讓它自己整理啊!
反正禮拜一就漲停板了」等語。同日15時41分45秒、15時53
分46秒之翁秋南與翁國富、林國雄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
序號47、48,本院卷七第413頁反面-414頁),亦顯示翁秋
南一再傳達「下禮拜一發動」、「所以我們禮拜一作啊」、
「禮拜一,讓它沉澱一下」等語。同日20時52分58秒許之翁
秋南與鍾翠雯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50,本院卷七第41
4頁反面),翁秋南復稱「這不是護不護盤的問題,如果賣
壓太重的話,我們就順勢整理。但最慢也是禮拜一進場。如
果明天賣壓還是很重,我們禮拜一就進場了」、「(可是如
果明天不進去類似護盤的話,會有信心問題啊)不用擔心,
沒有這個問題。我們有媒體,不用擔心這個問題」等語。
④97年8月間:
a.97年8月1日19時10分29秒之翁秋南與洪淑珍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53,本院卷七第415頁反面-416頁反面),就前
揭吉祥全球公司損害賠償敗訴事件,翁秋南表示「那個吉祥
全禮拜二就會絕地反攻。因為賣壓太重,我們等禮拜二啊!
我們禮拜一的媒體我就會叫他講了,就是平盤以下全面掃貨
(譯文誤載為「獲」,應予更正,下同),展現雄獅軍團的
決心」、「禮拜一我們宣誓,禮拜二開盤還有誰會賣」、「
那就是如果禮拜一還跌停還鎖的話,那我們禮拜一的電視就
會這樣子說,已經跌得差不多夠了,當然就開始漲回去了」
、「放心啊!禮拜二你看我們表演啊!」、「反正禮拜二我
們一定進去的」等語。
b.97年8月1日20時16分25秒之辛美娟與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
辛美娟序號8,本院卷七第430頁反面),翁秋南亦更向辛美
娟表示:「我剛剛看完方翔立的電視,我打電話給老師啊,
我打電話給鄭光育老師聊了一下下。我給他一個錦囊秘笈,
就是轉敗為勝的錦囊秘笈,我跟他說,但是老師你一定要聽
我的話。一定要聽我的話,我要利用你的媒體,但是媒體要
怎麼講都聽我的。…老師就說好,你講。他要聽我的。…我就
跟他說禮拜一的時候要做宣誓,就是禮拜一的電視講解,電
視的頻道,用最大的決心作宣誓,就宣誓我們禮拜二平盤以
下全面掃貨,如果我們做不到,方翔立做不到他下台,聽懂
嗎?他要離開投顧,方翔立要這樣子宣誓,如果我方翔立做
不到,雄獅軍團做不到,我方翔立離開投顧界,那我們要跟
他背書啊」、「我們要為他背書,就是羅福助、老師、還有
我,我們跟他背書,這樣一來,因為已經跌了3根了,妳知
道了嗎?而且我們又是平盤以下才買喔,是不是平盤以下全
面掃貨,那是不是就沒有人要賣了。這樣子妳懂了嗎?賣壓
就少了,那我們的子彈很多啊」等語。
c.97年8月2日10時31分20秒之鄭光育與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54,本院卷七第417頁及反面),可見鄭光育確
實將預備交由方翔立在節目中對觀眾宣講之佳必琪公司股價
分析報告,向翁秋南逐字逐句朗讀,並尋求翁秋南意見反饋
,翁秋南因此告訴鄭光育「你不能這樣子講,這樣子120塊
,投資人沒有夢。會覺得只有120 而已。不能講打5折啊!
這樣子吸引力太小了,這樣子意思是最多就120而已」、「
你要給投資人不是說最多只有這樣」、「我們也不要講得太
保守,因為畢竟這些都要有一個夢啊,讓投資人有想像空間
,我們自己不要把餅作小」、「我們應該說是一支賺200 」
、「當然我們要算多,那個想像空間嘛」、「總之那個餅我
們自己要把它做大,投資人的心理是這樣子的」等語;甚至
鄭光育表示「跟你講實在話,這個報告看起來有點誇大」時
,翁秋南仍稱「本來就是要把餅做大啊」等語。另就吉祥全
球公司股價部分,翁秋南亦告訴鄭光育「那就禮拜一,我們
不要讓投資人信心崩潰。禮拜一推的話,會掛出來賣的人就
很少了」、「以後講盤下,像我講的那樣就沒有盤下了,沒
有人會賣盤下了,那我們信心就又來了」等語。
d.97年8月3日21時13分1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55,
本院卷七第419頁反面-420頁),鄭光育又將預備交由方翔
立在節目中宣講之佳必琪「分析報告」講稿,逐字讀給翁秋
南聽聞,翁秋南隨後回應「不錯啊!很好啊!就是主要是靠
我們媒體、方老師」,並再次向鄭光育強調「老師我跟你講
喔,如果HANGTEN(指吉祥全球股票)禮拜二要讓它反攻回
去的話,是一定要提到我們的決心的喔」,鄭光育亦回應「
OK,沒有啊!我明天電視上講這個(指佳必琪分析報告),
然後這一份報告送出去,打電話來就送啊!然後,再講HANG
TEN的決心啊!對不對」、「那決心只要講幾句話就可以了
。然後再講下個禮拜要推出HANGTEN的研究報告」等語。
e.97年8月5日15時57分52秒之翁秋南與江美惠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57,本院卷七第421頁),翁秋南表示「我們就
是吉祥全和佳必琪啊」、「吉祥全是我在操作的啊!」、「
今天是我們把它敲開的啊!吉祥全是我們昨天就規劃好的啊
!」、「這一定會上去的」等語。
f.97年8月11日17時32分6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59,
本院卷七第421頁反面-422頁),顯示翁秋南向洪淑珍表示
「那個佳必琪千萬不要放空,那個要漲到150啊」、吉祥全
要大漲了,妳要補貨了。…我打這一通電話主要是要向妳講
吉祥全一定會上去的,那個,這幾天都會大漲的」、「如果
有黑的話,就趕快去買,我盤中會告訴你啊!如果我要買的
話會讓妳先進去買,然後我再從後拉上去,讓你們現買現賺
,因為我們有媒體啊」等語。
g.97年8月21日8時23分16秒之翁秋南與蔡丞豐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61,本院卷七第422頁反面),翁秋南表示「那
個吉祥全今天我可能會去動,老師昨天是說14.35碰到了就
要直接拉上去了。就是回檔,他就直接拉上去,他是這樣子
跟我講」、「不可能,怎麼會放棄」、「我跟你講,老師最
近賣2,000張,因為他賣就是為了要拉,不要越買越多」、
「他們為了要拉啊,就這樣子,出是為了要拉的」等語。
h.97年8月27日13時48分1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65
,本院卷七第424頁),針對吉祥全球公司股價,翁秋南向
汪許禎表示「因為老師昨天有告訴我他今天賣8,000多張,
他是要賣出來要作上去的啊!他有跟我說他要找一個點,開
盤以後就直拉漲停,然後大單把它鎖著,這是他昨夜告訴我
的,他說不這樣做也不行啊!因為要對廣大的會員負責啊!
…他就是要賣低買高啊」、「他是要拿來買的啊,是要把它
拉上去的」等語。
⑤97年9月間:
a.97年9月5日9時21分1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72,
本院卷七第425頁反面),針對佳必琪公司股價,翁秋南向
友人曾文棋表示,「我必須賣低買高,我要作上去啊」、「
我們有時候是賣低買高啊!昨天,不然你問婷雅,尾筆我在
那裡下100張市價收盤。…尾盤那個900多張就是我打的」、
「收盤時我用約400張市價下去拉啊」、「我們看它大概150
元吧?所以我們在這裡就一直滾量上去就好了。賺多賺少都
不要緊啊!是面子問題啊」等語。
b.97年9月9月20時39分1秒之翁秋南與洪淑珍通訊監察譯文(
翁秋南序號73,本院卷七第426頁),翁秋南又稱「妳看佳
必琪,妳也同情我們一下吧!我的朋友賣低買高,尾盤又用
市價買400張拉到60幾塊」等語。
⑥綜上所述,翁秋南對於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之股票交易價
格,屢屢使用「調節」、「邊賣邊買」、「護盤」、「帶頭
玩」、「以市價去敲」、「先殺下去再從下面買上去」、「
鎖大單」、「拉尾盤」、「拉」、「撐」等操縱股價用語;
對於鄭光育、方翔立透過媒體影響吉祥全及佳必琪公司股價
一事,亦早已知之甚詳,並與其等合作,非但對鄭光育撰寫
而交由方翔立在節目中宣講之「佳必琪研究報告」提供意見
,甚且在97年7月31日吉祥全球公司與原告間之訴訟敗訴,
吉祥全球公司面臨鉅額賠償之突發利空消息時,提供方翔立
應如何在節目中「宣誓」、「表態」之具體建議,在在足認
翁秋南所使用之證券帳戶有如附表二、三、三之一、四、五
、五之一、八、九、九之一、十一、十二、十二之一、十三
、十四、十四之一所示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
重複委買後取消」等變態交易行為,其係其基於與鄭光育共
同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所為,亦已甚
為明確。
⑹除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外,由下列證據亦足佐證鄭光育、翁秋
南於吉祥全球第一、二段期間及佳必琪第一、二、三段期間
內,均有操縱市場之行為:
①鄭光育、翁秋南使用之證券帳戶,自吉祥全球、佳必琪第一
段期間開始,即均有如附表二、三、三之一、八、九、九之
一所示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重複委買後取消等變態交易
行為,佳必琪第三段期間仍繼續以相同模式進行不合常情之
股票買賣,詳如附表十三、十四、十四之一所示,可見鄭光
育、翁秋南自95年11月17日之佳必琪第一段期間開始,至99
年9月1日之佳必琪第三段期間止,均係基於操縱市場之犯意
聯絡,以固定炒作手法,操縱、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
股價,已甚為明確。
②對照下列通訊監察譯文,益徵鄭光育、翁秋南確自吉祥全球
、佳必琪第一段期間開始,即共同以前述手法,操縱吉祥全
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無訛:
a.97年6月26日20時19分37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5
5,本院卷七第260頁),因佳必琪公司股價漲停,許多會員
抱怨買不到時,鄭光育即稱「這支股票比我做的時候輕太多
了,好輕鬆喔,而且講難聽一點,你說漲停就算了,以前我
光漲停的那一筆,就要1、2千張來敲他們」等語。
b.97年6月28日21時12分4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66
,本院卷七第263頁反面),鄭光育與陳致業聊及美股大跌
、佳必琪公司股價卻仍逆勢上漲時,表示「歷史天量是2 萬
張」、「都是我搞的啊…佳必琪是明燈啊,我一玩又玩很久
,大家都知道啊」等語。
c.97年7月17日20時6分8秒之鄭光育與方翔立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98,本院卷七第270頁),鄭光育稱「哇,我現
在看到以前吉祥全從4塊多漲到31塊,那段都是我的傑作,
哈哈」,方翔立回答「那個時候真的是滿熱門的,那個時候
吉祥全、佳必琪真的是滿熱門的」,鄭光育又稱「對啊,我
現在眼睛剛好看到這條線,… 那個真的是猛,我也是事後看
,當時我也沒有這種感覺啊」等語。
d.97年6月27日12時43分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11,
本院卷七第395頁),翁秋南聊及當日吉祥全球公司股價漲
停但沒有賣出自己持有之5,000張股票,莊淑玲表示「因為
我想如果今天漲停,您賣掉,還有那麼多的價位可以買回來
,很可惜」時,翁秋南隨稱「那不會啊,因為我已長期在照
顧這一支股票,這一支股票是我在照顧的啊」等語。
⑺依據下列證據,足認余世欽在97年6月19日起至97年8月22日
之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期間內,方翔立在97年6月26日
起之吉祥全球、佳必琪第二段期間及佳必琪第三段期間,與
鄭光育、翁秋南共謀操縱市場:
①依附表六所示之余世欽製發CALL訊內容與下列通訊監察譯文
相互勾稽,足認自97年6月間起之吉祥全球及佳必琪第二段
期間內,余世欽確有配合鄭光育,以製發CALL訊予其會員之
手法,間接操縱吉祥全球、佳必琪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
a.依卷附之余世欽製發CALL訊內容,在97年5月2日至6月18日
期間,尚未見余世欽建議會員有何買賣吉祥全球或佳必琪公
司股票之CALL訊(筆錄卷第154至187頁)。97年6月6日15
時26分14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30
,本院卷七第253頁),余世欽建議鄭光育「你下禮拜要動
股票喔,大概會漲二個禮拜」,鄭光育詢問要買何檔股票,
余世欽稱「想買吉祥全」、「你叫我買我就買啊」,鄭光育
即回答「好,我要動我再跟你講」等語,可見余世欽係自97
年6月間起,開始承諾配合鄭光育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
b.97年6月19日12時55分59秒之余世欽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
(余世欽序號1,本院卷九第68頁),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
,「買小琪比較好啦,討論結果啦,對你比較有保障,那才
是主打的啦,吉祥全明天再買」、「小琪你CALL59塊附近,
現在可以CALL了啦,59附近這樣就可以了,尾盤的時候再改
市價」等語;數分鐘後之同日13時7分26秒通訊監察譯文(
余世欽序號2,本院卷九第68頁),鄭光育質疑余世欽是否
已經寄發CALL訊,否則何以沒有增加買單時,余世欽即朗讀
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請於59.0附近買進多單一成」給
鄭光育聽,鄭光育則要余世欽於「1點25分時CALL改市價」
;並於同日13時22分50秒再次通知余世欽「現在可以CALL改
市價」、「就是23、4分CALL,收到剛好25分」等語,亦有
該則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按(余世欽序號3,本院卷九第68
頁)。上開情狀與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余世欽97年6月19
日12時59分、13時25分CALL訊內容,完全吻合。
c.97年6月23日9時29分6秒之余世欽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46,本院卷七第257頁反面),余世欽向鄭光育
抱怨自己早上買進佳必琪股票「已經買到快要氣死人」,質
問鄭光育究竟有無配合買進佳必琪股票,又稱自己「57塊那
都是掛的」,鄭光育即回答「57塊,好啊,那就在那裡啊,
吉祥全也可以慢慢買回來了」等語,亦與附表六編號3所示
之97年6月23日9時15分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請於57.0附
近加碼買進多單,資金比例達2成」等情,互核相符。
d.97年6月25日21時13分33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51,本院卷七第258頁反面),鄭光育表示「
我現在不能拉啦,方翔立還沒上電視我怎麼能拉」、「很多
力量都要留在他那個時候搞比較好」,余世欽則答稱「好啦
」等語,表示同意待方翔立接手鄭光育之會員及節目後,再
配合鄭光育發動拉抬。
e.97年6月27日15時8分4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余世欽序號4,
本院卷九第68頁反面),鄭光育先質問余世欽今天「你有沒
有支援,說實話,我說你有沒有叫會員買」,余世欽回稱「
廢話當然有,我一回來就叫人家買了」、「今天我只有CALL
這兩檔(指吉祥全及佳必琪股票),而且這兩檔又是最強的
,早上衝出來就漲停了,再打回來」,並向鄭光育說明其係
在「11點13分」發CALL訊,「11點13分大概在61塊,有買盤
喔,一直拉到615、616」、「前兩天我就跟他們講,不動則
已,一動驚人…昨天我說阿育概念股果然強」等語,表示已
煽動會員依其所發CALL訊大量買進佳必琪及吉祥全球公司股
票。與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97年6月27日11時13分CALL訊「61
97佳必琪61.0附近、空手者買進二成多單,2491吉祥全12.5
附近、空手者買進二成多單,強者恆強,請即刻切入多單」
等情相符。
f.97年6月30日12時35分58秒之余世欽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
(余世欽序號6,本院卷九第69頁),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
「你CALL一下我講的:『佳必琪跟吉祥全明天發動,請大家
抱牢』」等語,余世欽連聲稱「好、好」。4分鐘後之同日12
時39分15秒通訊監察譯文(余世欽序號7,本院卷九第69頁
反面),鄭光育質問余世欽「到底有沒有CALL」,余世欽回
答「我在CALL吉祥全買進,不要吵」,鄭光育即指示「你就
說明天會漲,這個比較重要,比你CALL買更有實益,他們會
很貪想偷買」等語。而附表六編號5至7所示之97年6月30日C
ALL訊,亦顯示余世欽確實於當日12時21分、12時40分及13
時4分許,依序製發「6197佳必琪券單大增,今日股價不跌
,漸有養空之跡象,建議空手者於64.5附近買進多單二成」
、「2491吉祥全13.0空手者買進多單二成」、「今日不是賣
股票的日子,確是量不會在創新低之下,週二台股將醞釀上
漲,個股賣價取消,逢低切入多單」等訊息。
g.97年7月1日11時2分3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73,
本院卷七第264頁反面),顯示余世欽將自己所製發如附表
六編號8至10所示之CALL訊,亦即分別指示會員積極、大量
買進佳必琪及吉祥全球公司股票、甚至建議將佳必琪買價自
66.1元提高至66.9元等內容,朗讀給鄭光育聽,隨後余世欽
稱「你盤顧好就好」,鄭光育亦回稱「好,我顧好來」等語
。同日17時29分14秒之余世欽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余世
欽序號9,本院卷九第69頁反面),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
反正我叫你怎麼CALL,你就怎麼CALL,我不會害你,把你拉
進來一起賺錢而已」、「你會員賺錢就好了」、「這一戰你
會員應該也很爽,對不對」,余世欽亦回答「不錯啦,…股
票漲那麼多,漲15塊了(指佳必琪股價)」、「吉祥全好像
漲3塊多了」等語。可見余世欽製發之CALL訊內容,即係為
配合鄭光育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故不斷指示會
員持續追價買進。
h.97年7月5日12時31分9秒之余世欽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
余世欽序號10,本院卷九第70頁),余世欽自承其在當天上
午演講會中,不斷向會員表示「老師(鄭光育)叫我跟你們
講,你們股票要動了,我就給他似有似無這樣子,然後把佳
必琪弄出來」、「我故意不講很多啦」、但「每個人都有看
到這檔股票叫佳必琪」等語,鄭光育表示非常滿意,並稱「
放心啦,不會漏氣啦,昨天尾盤真的有在敲,你不是沒看到
」、「這支股票很穩的,不會漏氣…,你這樣放風聲就可以
了,謝謝你」等語。
i.97年7月15日12時22分28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96,本院卷七第269頁反面-270頁),鄭光育
要余世欽指示會員「盡量買小琪,尾盤我會去拉,讓我減少
一點賣壓」,余世欽問「一天要CALL兩次喔」,鄭光育即稱
「唉,你就叩啦,你就說這行情會很好,反正你就想辦法讓
人家進去買就對了,這個時候我要守到尾盤,尾盤去把它收
就好了」、「等一下我會市價去收,放心」等語,正與附表
六編號12、13所示之97年7月15日CALL訊內容「6197佳必琪
今日尾盤及明日必漲,還想再增加持股者可再做買進」、「
6197佳必琪79.0已穿價成交,未成交者請以市價執行」等情
,完全吻合。
j.97年7月18日17時4分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余世欽序號14,
本院卷九第70頁反面-71頁),顯示余世欽自承其與鄭光育
及方翔立現正要把吉祥全及佳必琪股價「作上去」、「方翔
立,我們現在請他在講」、「佳必琪8月8日之前看到100」
,吉祥全股價「到時候一起走」、「主要是佳必琪跟吉祥全
,以佳必琪為準」等語,益徵余世欽確實知悉方翔立已接手
鄭光育之會員及節目,而由方翔立負責在節目中鼓吹觀眾、
會員買進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票。
k.97年7月20日20時23分48秒之鄭光育與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
(鄭光育序號99,本院卷七第270頁),余世欽要幫鄭光育
介紹「金主」,鄭光育遂稱「那就叫他買佳必琪啊」,余世
欽則回答「他們不要,他們都知道,他們都不敢買」、「他
們這個都是老市場好不好,他們知道那個是空的東西,沒有
賺到錢」、「佳必琪,佳必琪他說他不敢買」等語。由此可
見,余世欽早就知悉佳必琪之基本面甚差,並無營收前景可
言。
l.97年7月23日10時53分59秒之余世欽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
(余世欽序號15,本院卷九第71頁反面),余世欽表示「我
拼吉祥全好了」,鄭光育即回答「隨便你要拼哪一支都可以
啊,都沒問題,都很漂亮啊」、「如果我不讓它自然釋放賣
壓的話,你說要漲到天也不可能」,余世欽再稱「我今天先
掛吉祥全好了」等語。而附表六編號14之97年7月23日10時5
6分CALL訊,即顯示余世欽旋依此謀議,製發「2491吉祥全
,拉回釋放賣壓,正是空手者切入時機,17.8附近市價買進
」等內容。
m.97年7月31日11時2分16秒之余世欽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
余世欽序號17,本院卷九第71頁反面),顯示當日適逢發生
吉祥全球公司敗訴、需負擔鉅額損害賠償之重大利空消息,
鄭光育遂要余世欽趕快製發CALL訊通知會員買進吉祥全及佳
必琪股票,並稱「吉祥全買一買,跌停板很便宜啊」,余世
欽則回答「吉祥全現在CALL都沒有用,只要CALL他們不要賣
就好」等語。對照附表六編號15之97年7月31日10時01分CAL
L訊「2491吉祥全因其前身為呂學人淘空案,目前投保中心
向法院求償,連帶使此股負部分責任,但此一審,尚有上訴
之機會,更何況與目前之經營團隊無關,無須在此賣出持股
」等內容,亦互核相符。
n.97年8月2日15時42分3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余世欽序號18,
本院卷九第71頁反面),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準備在星期一
交由方翔立在節目中宣講「佳必琪研究報告」(即前述鄭光
育事先與翁秋南討論、商議內容之「佳必琪研究報告」),
並稱「看看有沒有用,你相信我講的就對了,禮拜一最後買
點,禮拜二吉祥全再衝,禮拜一小琪就穩住了,…平盤以下
全部掃貨,HANGTEN吉祥全就開了,佳必琪,研究報告送上
去他就衝上去了」、「重點是敲鑼打鼓,2個人可以變成30
個人,沒有敲鑼打鼓沒辦法作」等語,又因鄭光育表示「因
為我自己說EPS250誰信啊,我報告完整就沒有人說我亂講」
、「我當然不要用我的名字寫,用研究團隊啊」,余世欽因
此建議「不用啊,叫外資寫」、「你給他錢他就寫啦」等語
,對照前揭97年8月2日10時31分20秒、97年8月3日21時13分
17秒之鄭光育與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54、55,
本院卷七第417-420頁),可見余世欽對於鄭光育、翁秋南
為因應吉祥全球公司敗訴引發股價連續下跌所採取之止跌回
升措施,包括交由方翔立在節目中宣講誇大不實之「佳必琪
研究報告」,以及宣誓「吉祥全股價平盤以下由雄獅軍團全
部掃貨」等節,亦均早已知之甚詳,且余世欽為避免鄭光育
遭追究責任,更建議其以外資名義發表。
o.97年8月5日11時15分58秒之余世欽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
余世欽序號19,本院卷九第72頁反面),余世欽表示「今天
早上你以為吉祥全都你買的喔,昨天盤後稿也寫,今天早上
8點40幾分又寫」、「掛15.55」、「你以為那7千多張都你
買的?你自己漲停板成交多少,扣掉應該就我會員的,因為
只有我敢叩」,鄭光育則回稱「對啊,其實哦,反正重點是
魚幫水、水幫魚啦」等語,正與附表六編號16之97年8月5日
9時CALL訊「2491吉祥全盤前掛價15.55空手者買進多單」等
內容,完全吻合。
p.97年8月12日21時22分3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余世欽序號21
,本院卷九第73頁反面),顯示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下禮
拜就是換吉祥全是重心了」、「對啊,明天買吉祥全,你不
要給我喊出,我的股票就算崩盤你也不能出」,余世欽因此
埋怨「跟你作股票真的是最硬的,漲也不能賣,跌也不能賣
,要獲利了結也不行,跌下來我要停損也不行」,鄭光育非
但仍要求余世欽告訴會員「這些抱的人你就跟他們說下個禮
拜加碼,禮拜一我辦完演講那天力量要最大」、「禮拜一你
再叫他們加碼」,更表示「你自己可以賣啊,會員不要叫出
」等語,而余世欽亦回答「我早就賣了」,可見鄭光育、余
世欽亦早已不看好吉祥全球公司之業績及獲利前景,故將手
中持股出脫殆盡,惟仍配合鄭光育之炒作,而承諾將繼續建
議會員加碼買進。
q.97年8月15日11時12分2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余世欽序號22
,本院卷九第73頁反面),顯示鄭光育指示余世欽「你CALL
一下會員買吉祥全,平盤以下都可以買,18塊以下」,余世
欽回稱「好」,旋按此意旨,於同日11時15分製發如附表六
編號17所示「2491吉祥全17.5-17.9間空手者買買進多單二
成」內容之CALL訊。
r.97年8月22日11時9分46秒、11時20分18秒、11時26分16秒之
余世欽與鄭光育通訊監察譯文(余世欽序號23至25,本院卷
九第73頁反面-74頁),顯示鄭光育一再要求余世欽「CALL
會員買吉祥全」、「再CALL一次」、「再加碼一成」、「趕
快,現在正在打仗,不能讓他下來,我已經買了整手,幫忙
CALL一下,少一點賣壓,我就好拉」,嗣余世欽將其製發之
「跌幅滿足已到,吉祥全,修正滿足點已到,建議買15.0附
近,買進多單兩成」之CALL訊內容,念給鄭光育聽,鄭光育
又稱「好好,佳必琪也可以CALL一下」、「我現在主力在這
兩支要把它顧好,…你趕快打電話叫人家買這兩支,一直叫
人家買吉祥全,快點,跟你特別會員打」等語。而此節正與
附表六編號18之97年8月22日11時22分CALL訊內容「2491吉
祥全,修正滿足點已到,建議空手者15.0附近買進多單」,
完全相符。
s.綜上,足認余世欽自97年6月間起,均配合鄭光育之指示,
陸續製發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建議會員買進吉祥全球及佳
必琪公司股價之CALL訊,且對於鄭光育操縱上開2檔股票之
手法,亦知之甚詳,更一再與鄭光育討論如何藉由自己發送
CALL訊所產生之會員力量,達成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
股價之目的,足認余世欽就97年6月間起之吉祥全球、佳必
琪第二段期間,確有與鄭光育共謀拉抬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
司股價之意圖及行為,且其所製發如附表六所示之CALL訊,
亦皆屬為達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之行為實施,均
甚為明確。
t.至余世欽雖辯稱其製發如附表六所示CALL訊價格均在證交所
公布之「5檔揭示範圍內」,並無炒作股價之行為云云;惟
證交所自92年1月起實施之「揭露最佳5檔買賣價量資訊」,
目的在提供投資人更充分之資訊以利買賣決策參考,亦即由
原先揭露最高買進一檔與最低賣出一檔價格與未成交數量,
變更為提供未成交之「最佳5檔」價量資訊。就買方而言,
就是撮合後尚未成交買單的最高至第5高有買單的檔位價格
與未成交張數;就賣方而言,就是撮合後尚未成交賣單中的
最低至第5低有賣單的檔位價格與未成交張數。集中交易市
場「揭露最佳5檔買賣價量資訊」之目的,係以公平、效率
及資訊透明為目標,每盤撮合後即時公布個股未成交的最高
(低)5檔買進(賣出)價格與數量等資訊,提供投資人更
充分的資訊以利買賣決策參考。又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採
電腦自動交易,其競價方式為集合競價,基於集合競價之「
價格優先」、「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
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及「決定價格
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撮合原則,投
資人自可參考上開買賣價量資訊以決定其委託買賣之價格,
俾利優先撮合成交。惟意圖操縱股價者亦可藉此最佳5檔買
賣價量資訊,得知可能在此價格範圍內之市場委託數量情形
,又基於集合競價之「價格優先」、「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
,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
部滿足」及「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
部滿足」撮合原則,幾乎可預見以何種價位委託買進(賣出
)較大數量,可使成交價上漲(下跌)數檔,股價操縱者進
而可利用該等資訊以連續逐筆墊高(遞減)委託價格之方式
委託買進(賣出),影響股價逐步上漲(下跌)至所欲抬高
(壓低)之價位,甚可達到等同於漲(跌)停價委託影響股
價之效果。換言之,行為人本可利用「最佳5檔」此一公開
揭露之價量資訊,藉由高買低賣、相對成交等行為,逐步拉
抬特定股票價格,使其他市場投資人因上揭不法操縱行為,
反自公開揭露之「最佳5檔」價量資訊中獲取錯誤資訊,進
而可能作成錯誤之投資決定。可見委託買賣價格是否在揭示
之「最佳5檔」價量範圍內,與行為人有無不法操縱股價之
意圖,並無直接關聯,否則將無視炒股者得使用各式炒股手
段之市場現實,而不當地將立法者預設禁止之非法操縱股價
行為排除於規範之外。因此,所謂「以高價買入」之「高價
」並非僵化地固守某特定價格為判斷基準,而應以相對性立
場,即只要有可能達到相對於前盤成交價為高、甚至能夠維
持本應下跌之走勢於不墜者,均得認為已屬證券交易法第15
5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高價」,是余世欽此部分所辯,洵
無理由。
②方翔立在節目中所宣講之附表七、十五所示言論,均係為配
合鄭光育、翁秋南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所散布
之誇大不實流言:
a.觀諸附表七所示之節目內容,可見方翔立除宣講自己原本之
「吉翔家族」會員已與鄭光育之「雄獅軍團」合併、勸誘觀
眾加入會員、指示會員進場交易之時點,以及吉翔全球公司
及佳必琪公司分別投資薄膜太陽能、微軟遙控器等產業訊息
以外,另宣稱佳必琪公司股價及EPS將來甚有可能巨幅飆漲
,例如股價會至「592元」(編號1)、「630元」(編號2)
、「680元」(編號4)、「未來的股王」、「EPS30元、股
價600元」(編號7、8)、「EPS30至60,股價在600到700元
之價位」(編號8)、「EPS60、70,合理本益比20倍」(編
號9)、「佳必琪233元」、「未來商機EPS210元」、「佳必
琪EPS75元,砍一半30元」、「合理股價300元」等(編號25
、26、28);有關吉祥全球公司部分,主要亦為宣稱吉祥全
球公司股價及EPS將來甚有可能巨幅飆漲,「資金少的走吉
祥全,資金多的走佳必琪,資金比較多的吉祥全、佳必琪一
起走…吉祥全、佳必琪,將來還有很多利潤」(編號2)、吉
祥全球股價會至「50元」乃至「80元」、「未來的股王」等
語(編號2、3、5),然並無任何做出前述結論之合理事實
基礎,甚且以「禮拜一,雄獅軍團,平盤以下全面掃貨」(
編號2)、「遇到逆境時,我們雄獅軍團出現保護你」(編
號11)、「佳必琪:切入這檔股票…第二個大盤重挫,你知
道雄獅軍團在保護你們」(編號12)、「下禮拜要讓各位看
不到16元的吉祥全,和8字頭的佳必琪說再見,因為這1封信
會重新集結市場上的力量…你們拭目以待,因為真的獅子醒
了,過去他所創造出來的威力,你們曾經看過」(編號15)
等言詞,暗示、透露「雄獅軍團」將操縱股價之訊息,自屬
誇大不實之流言。
b.附表十五所示之節目內容,方翔立亦僅泛稱佳必琪有「正在
萌芽茁壯的七大產業」、「這七大產業,他現在都是問號,
會不會成功?…因為都是問號,所以未來會成為驚嘆號,你
會有驚訝!因為有了驚訝,股價才會有亮麗的表現」等語,
其主軸亦不在分析佳必琪公司之確切營運績效,並仍以「這
也是為什麼我在此時此刻除完權之後居然告訴我的部分會員
這個地方開始做佈局的動作,我說過會輸的仗我們雄獅不會
打」(編號1)、「但是我告訴你第一階段是從這個禮拜三
到下個禮拜三開始,是我們雄獅軍團雙獅計畫的第一階段,
只要在平盤以下,我們就是CALL訊會出去」(編號2)等用
語,暗示、透露「雄獅軍團」將操縱股價之訊息,同為誇大
不實之流言。
c.而鄭光育因未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第4條規定,取得正式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自96年1
0月底起,無法在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因此自9
7年6月間起,由方翔立接收其會員及節目,並於97年6月26
日正式對外公布之事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1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00219號函附卷可稽(刑事原審
卷㈦第137、138頁)。對照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即可知鄭光
育確實推由方翔立擔任鄭光育之「分身」,繼續在節目中散
布前揭誇大不實流言,以達其等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
股價之目的;且渠等均僅商議如何使會員聽從方翔立之指示
,買進或續抱吉祥全球或佳必琪公司股票,以達其等操縱股
價之目的,未見任何有關公司營收狀況、營運前景等基本面
議題之討論:
97年6月20日16時48分1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45,
本院卷七第257頁反面),鄭光育向張麗美提及其找來方翔
立當作「分身」,將來也會與方翔立一起上節目,坐在方翔
立旁邊,附和方翔立所述內容。97年6月25日19時1分37秒之
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50,本院卷七第258頁反面),
顯示啟發投顧公司業務人員告知鄭光育,今日已開始密集聯
繫舊會員,通知其等有關鄭光育與方翔立合併,方翔立之節
目係在SBN晚上7時30分等情。同日21時13分33秒之鄭光育與
余世欽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51,本院卷七第258頁反
面),鄭光育向余世欽表示「我現在不能拉啦,方翔立還沒
上電視我怎麼能拉」、「很多力量都要留在他那個時候搞比
較好」等語。97年6月26日9時17分45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鄭
光育序號52,本院卷七第259頁),鄭光育亦向楊繼昌表示
,啟發投顧公司已於昨日正式公布其與方翔立之「正式合作
」關係。同日10時10分19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
53,本院卷七第259頁反面),復顯示某不詳啟發投顧公司
人員向鄭光育表示「你要跟翔立講不要太躁進,明天一開盤
就積極喊進,那不就天天這樣子,到時候7月以後就開始回
檔」,鄭光育稱「明天就開始叩平盤以下買,這樣子就好了
」,該員再稱「對啊,高不要去追,不要作價,不要急於作
價」等語。由上可知,鄭光育已先透過向會員宣達自己與方
翔立合作、整併會員力量之事實,使會員日後依其與方翔立
在節目及CALL訊宣達之指示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股票。
97年6月27日8時15分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58,本
院卷七第260頁反面-262頁反面),顯示方翔立認為由於前
幾日會員有搶進佳必琪之情形,正好可藉今日美股大跌之機
會,建議會員「掛開盤價市價買」,以達開盤即漲停之目的
;但鄭光育擔心盤中「被人家敲開來」,且認為「我們戰爭
要守到尾盤」,不可在一開始就「把力量用盡」,否則有「
下週一買不上去」或「讓會員買到漲停價後反下跌至平盤」
之風險,因此要方翔立建議會員「平盤以下買進就可以了」
、「不要用跳空的」,並稱「如果我們用慢慢漲不停的會更
好」,甚至提出「第二種策略」,即要方翔立建議會員「12
點以後買進」,先讓股價「殺低一點」,「12點以後我們來
拉尾盤」、「我們搞尾盤嘛」,同時要方翔立發CALL訊給會
員稱「請大家放心,今日老師會很用力地分析佳必琪」,暗
示今日將會招進許多會員之「實質買盤」,以堅定會員信心
。
97年6月28日12時22分15秒、97年6月30日11時51分11秒、97
年7月2日13時33分4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64、68
、76,本院卷七第262頁反面、第263頁反面、第265頁),
顯示鄭光育一再指示方翔立發送CALL訊,或在節目中表示「
大家不用擔心,新雄獅已因應好美股的大跌,已經做好策略
…能買盡量買,買越多賺越多」、「今天老師會持續分析佳
必琪跟吉祥全,請大家放心抱牢,我們會作大波段」、「雄
獅部隊還會再買佳必琪,保證絕對有大波段」等暗示其等必
會護盤,使會員安心依指示大量買進或續抱股票之訊息。
97年8月26日20時43分1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124
,本院卷七第275頁反面-276頁),顯示鄭光育決定先集中
買盤拉抬佳必琪股價,遂表示「我們集中力量,下禮拜,明
天看到的東西全部都是買小琪的,全部都會出來買小琪,我
小琪把它救活,你懂我講的意思嗎,我們二選一啦,2個兒
子在溺水的時候,一定要救一支啦,我不可能救HANGTEN的
啦」、「對,我們救一支,然後我們回來再救另外一支怎麼
樣」等語。
尤有甚者,觀諸97年6月30日13時41分59秒之鄭光育與方翔立
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序號70,本院卷七第264頁),鄭光
育為了使會員繼續大量買進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票,甚
至要方翔立掩飾部分會員買到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事實,稱
「你都不要講,都說沒買到,因為那個吉祥全也買不到」、
「對,還有2000多張也買不到,你就說怎麼辦,你就秀出來
嘛,說這4,000多張沒買到,對不起大家。沒關係,我們明
天再來買」、「佳必琪的話,你就說今天平盤也買不到,對
不起,我明天不一定要平盤以下了,說不定漲停我都會買也
說不一定」、「你要讓大家覺得,就算明天買到漲停板還是
很便宜,還有就是你要覺得它好委屈,不能說它便宜而已,
要委屈」,如此方能成功「煽動」會員繼續爭搶吉祥全球及
佳必琪公司股票,以成功拉抬股價等語。此正與附表七編號
3所示之方翔立當日晚間宣講「明天我帶各位全力發動,就
算追高,我們手中也要握有未來的股王…我明天帶著各位全
力收貨、全力買進」等內容,相互吻合。
⑻綜上事證,鄭光育、翁秋南自95年11月17日至99年9月1日止
均基於操縱市場之意圖,以固定炒作手法,操縱、拉抬吉祥
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余世欽則自97年6月19日起至同年8
月22日止,方翔立自97年6月26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參與
鄭光育、翁秋南之操縱市場行為,業如前述,鄭光育、翁秋
南、余世欽、方翔立之行為均堪以認定。鄭光育、翁秋南、
余世欽、方翔立雖辯稱渠等間並非共犯關係,縱認有操縱市
場之行為,亦毋須為其他被告之行為負責云云,惟鄭光育等
四人於前開參與期間內具操縱市場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而為共同正犯乙節,迭經刑事原審判決、更審前刑事判決及
刑事更一審判決認定明確,且依前開事證可知,渠等既係在
合意範圍內各自為分工行為,自應在各自參與期間內同負共
犯罪責。再者,鄭光育、方翔立均否認有散布流言或不實消
息之行為,主張渠等如附表七、十、十五之言論均有所據云
云,然其等對於方翔立在節目中所述之誇張內容究竟如何計
算得來一事,始終未能提出任何計算依據,僅以「本夢比」
(即所謂「夢想」與「股本」之比例)一語含糊帶過,惟上
市公司之股票價值,固然應參考其「未來發展可能性」,不
宜單以過去或現下之營運績效為斷,但所謂「未來發展可能
性」,亦絕非信口開河,仍應本於正確資訊作出之合理判斷
,始能稱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之專業建議;然本件綜合上開
證據,鄭光育、翁秋南推由方翔立在節目上宣講之目的,純
然係在煽動不特定會員及觀眾依其等建議買進吉祥全球或佳
必琪公司股票,以達其等操縱市場之目的而已,此由鄭光育
及翁秋南均早已知悉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之營收業績不佳
,卻仍透過方翔立在節目中傳達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票
甚為熱門、以漲停價買進仍屬「便宜」及「委屈」等情,即
臻明瞭,是鄭光育、方翔立此部分之辯解亦不足採。佐以細
繹方翔立於附表十五之節目內容,其屢屢宣稱佳必琪公司股
價將大幅飆漲之唯一基礎,乃其以「去年年初」韓國三星集
團「告訴佳必琪說你幫我備料」,推測「有沒有可能這一款
電視的遙控器其實背後的最大功臣…有沒有可能是從佳必琪
這裡取得的」,以及所謂「正在萌芽茁壯的七大產業」而已
,並未依據佳必琪公司當時之營收狀況進行分析,僅一再以
誇張口吻吹噓佳必琪公司近日股價將巨幅飆漲,並仍暗示、
透露「雄獅軍團」將操縱股價之訊息,手法與吉祥全球及佳
必琪第二段期間中以附表七所示節目內容股價之方式,如出
一轍;而鄭光育、翁秋南於佳必琪第三段期間,亦有與先前
操縱股價手法完全相同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重複委買後
取消等操縱市場之交易行為,足認方翔立在佳必琪第三段期
間所宣講之如附表十五所示內容,亦係散布之誇大不實流言
,已臻明瞭。又翁秋南雖再辯以:卷附97年8月1日23時28分
20秒許之鄭光育與曾婉婷通訊監察譯文(筆錄卷㈣第58頁)
,顯示鄭光育曾向曾婉婷表示「他的錢關我們甚麼事…現在
有一條生路…就是騙嘉義的進去」,足以證明其與鄭光育絕
未同謀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云云。然查:翁秋南
此等辯解,實與前揭各則通訊監察譯文顯示翁秋南一再向辛
美娟等友人表示「其係與鄭光育合作,並藉助鄭光育、方翔
立之媒體力量,而操縱吉祥全、佳必琪股價」等情節,明顯
扞格;況且觀諸前述97年8月1日之鄭光育與曾婉婷通訊監察
譯文,鄭光育係先稱「他知道啊,講好我們一起弄,他自己
有那麼多錢啊,人家不支持這支股票,就不要了」等語(見
筆錄卷㈣第58頁),對照97年8月2日10時31分20秒、97年8月
3日21時13分17秒之鄭光育與翁秋南通訊監察譯文(鄭光育
序號109、本院卷七第272頁,翁秋南序號54、本院卷七第41
7頁及反面),顯示鄭光育、翁秋南仍共同討論方翔立在節
目中應如何誇大佳必琪公司之營收、應如何宣誓護盤吉祥全
球公司之股價等節,97年8月1日20時16分25秒、97年8月2日
21時19分55秒之翁秋南與辛美娟通訊監察譯文(辛美娟序號
8、9,本院卷七第430頁反面-431頁),亦可見翁秋南對鄭
光育應如何控制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提出甚多建議,
且為鄭光育所肯認、接受,渠等有共同操縱市場之行為,已
昭然若揭,是以翁秋南上開所辯,尚不足採。從而,鄭光育
等四人共同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股價,確有違反證交
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規定之行為,
應堪認定。
⑼至原告雖主張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應從96年3月16日起至96年
11月8日止、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應從97年1月17日起至97年
8月27日止、佳必琪第三段期間應從98年9月30日起至99年9
月1日止,並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書、
更審前刑事判決及吉祥全案關期間SRB334表為據(見本院卷
十一第819-840頁),然鄭光育、翁秋南所使用如附表一之
帳戶,在上開3段期間內,並無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或重複
委買後取消等操縱股價行為(詳如附表二、三、三之一、四
、五、五之一、十三、十四、十四之一所載);且鄭光育在
節目中散布有關吉祥全球股價之誇大流言,第1次係見於96
年9月17日之「多空大謀略」節目中(見附表十編號10),
方翔立、余世欽均自97年6月間始以CALL訊或在節目中拉抬
吉祥全球公司股價(見附表六編號4、附表七編號2),方翔
立散布如附表十五所示流言,亦不在「98年9月30日至98年1
0月6日期間」,依原告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在「96年3
月16日起至同年5月9日」、「97年1月17日起至97年1月28日
」及「98年9月30日至98年10月6日」期間內,鄭光育等四人
有何操縱市場之客觀犯行,原告逾本院前開認定操縱期間之
主張,實難認有據。
㈡黃錦章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黃錦章與鄭光
育、翁秋南共謀於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
價,且有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之變態交易行為,並以黃錦章
使用之帳戶有於前開期間買進、賣出吉祥全球公司股票為據
。惟查,本件鄭光育、翁秋南共同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之
第一段期間,乃自96年5月10日起至96年11月8日止,期間將
近半年,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相對成交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
多達101筆、5727千股,且其等係同時操縱吉祥全球及佳必
琪公司股價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黃錦章使用如更審
前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僅於96年11月6日、同
年月7日有買賣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相對成交紀錄,股數共1
77千股(刑事更一審資料卷㈠第392至394頁),次數非多,
規模不太,則僅以此2天之變態交易客觀事實,即遽推論其
意在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尚嫌速斷;佐以97年4月15日1
7時22分7秒翁秋南與辛美娟之通訊監察譯文(翁秋南序號2
,本院卷七第390頁及反面),翁秋南向辛美娟表示「我那
天吉祥全拉起出掉後,我們今天開股東會,我覺得黃董(指
黃錦章)怪怪的,說話都酸酸的,…可能有傷到,可能性很
大」、「對啊!我知道了,所以他講話就有一點擔心,要酸
我的味道了,…主要是吉祥全他們去追,有傷到,覺得不舒
服,所以講話酸酸。總管跟我說黃董在指桑罵槐你知道嗎?
我說我知道,沒關係,大概是我不跟他作股票,不跟他講股
票,可能他有一點受傷」、「我作股票我又沒他要買,我也
沒跟他說我要作了。人都是這樣,反正輸錢就會很不甘願,
我又沒跟他講我要作,也沒要他買,我沒跟他聯絡」等語;
同日21時11分58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通訊監察卷㈡第105、
106頁),翁秋南又向辛美娟稱「我昨天晚上動個念頭,想
打給黃董說旭能六月會上興櫃,那個時候老師也要上電視,
大概吉祥全會大漲,等五月中旬酌量,看您(指黃錦章)有
沒有興趣?…我昨天想打卻沒打…往後,我買吉祥全我會分散
,我不讓他知道我要買,我若真的要發動,我一下子就鎖漲
停,讓他沒辦法跟買」等語,由翁秋南稱「我又沒跟他講我
要作,也沒要他買」等語,益徵渠等於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
難認有共謀操縱市場之行為,縱黃錦章有與翁秋南相類似之
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行為,亦甚有可能係黃錦章在不清楚
翁秋南操縱股價犯行下之「自行跟買」所致。此外,原告就
黃錦章操縱市場之行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難認
已盡舉證之責,本院自難認其主張為可採。
二、原告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鄭光育、翁秋南、
黃錦章、余世欽、方翔立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㈠按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2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
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交法第155條
第3項定有規定。所謂「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
係指不知有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行為而買入或賣出
有價證券之人。次按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損害賠償成立之因
果關係要件,包括交易因果關係與損害因果關係,前者為善
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基於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行為人
之行為而進行交易;後者乃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因
上述交易行為而受有損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3
號判決參照)。
㈡查,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四人在炒作期間以連
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及其他操縱股價行為之方式,
製造市場交易活絡假象,影響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
股價,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
款之規定,已經本院認定如前,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
方翔立既係以不法之手段操縱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
股價,而附表H投資授權人【附表H為附表B(吉祥全球第一
段期間)、C(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D(佳必琪第一段期
間)、E(佳必琪第二段期間)、F(佳必琪第三段期間)之
彙總,下稱附表H投資授權人(附表H合計欄未記載金額之人
,或其交易期間非在鄭光育等四人操縱市場期間,或其損益
合計後並未受有損害,故非本件得請求鄭光育等四人賠償之
投資授權人)】,有於操縱期間買賣吉祥全球及佳必琪公司
股票之事實,復有投資授權人求償表、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六第104頁所附光碟,內含附表H投資授權人之求
償表、股票交易分戶歷史帳明細表),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
㈢至附表H投資授權人是否為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其
等買入或賣出股票是否與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
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之行
為有交易因果關係一節,兩造固多所爭執,鄭光育等人抗辯
原告並未就此盡舉證之責云云。然查,證券交易市場,買賣
雙方均未謀面或直接交涉,係透過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
場由電腦撮合成交,而具有效率的證券市場有能力接收各種
資訊,將其反映在特定有價證券之價格上,於各項資訊流入
市場後,即影響市價,個別投資人雖未掌握流入市場之全部
資訊,但該等資訊仍已反應於市價,投資人因信賴集中市場
,依市價買賣有價證券,實際上亦承受各項資訊對市價影響
的結果,故抬高股價之炒股行為所造成股價上漲或下跌之不
實資訊,不僅是對個別投資人的欺騙,亦是對整體證券市場
的欺騙,故個別投資人雖未取得特定的資訊,但因信賴市場
,依市價買賣,即應推定其買賣與操縱股價行為不實資訊之
間,存有交易相當因果關係。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
翔立於吉祥全球第一段、第二段期間及佳必琪第一段、第二
段、第三段期間共謀操縱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價,
而以連續買賣、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及其他操縱股價行為之
方式,影響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
易價格,製造個股交易活絡假象,而附表H投資授權人確於
前開期間有買賣股票之事實,已如前述,本院審酌附表H投
資授權人係股票市場之一般投資人,僅能從較可信賴之市場
機制或證券主管機關於網路上所揭示之資訊,判斷該股票之
真正價值,決定是否買進,依上開說明,自可推定附表H投
資授權人於鄭光育等四人操縱市場期間,因信賴公開之集中
交易市場上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票有上開交易價量
而買賣股票,不知鄭光育等四人係以非法之方式操縱股價,
誤信當時人為操縱之股價資訊而進場買進吉祥全球公司及佳
必琪公司股票,鄭光育等四人復未能舉證證明推翻前開推定
,自應認附表H之投資授權人為善意買賣吉祥全球公司及佳
必琪公司股票之人,且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所
為操縱市場之行為,與附表H投資授權人於前開期間購買股
票之決定間具交易因果關係,鄭光育等四人此部分抗辯,不
足採信。
㈣另附表H投資授權人是否因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
等人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
之行為而受有損害部分。查: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股價自96
年5月9日收盤價之每股6.76元上漲至96年11月8日之18.50元
,其間最高價達30.50元,漲幅為173.67%,振幅為350.59%
,相較於該段期間內之同類股漲幅為21.00%、大盤漲幅為10
.99%(漲幅、振幅之計算式詳如附表十六、十七所載);吉
祥全球第二段期間,股價自97年1月28日收盤價之每股10.7
元,至97年8月27日收盤價13.15元之間劇烈波動,其間拉抬
至最高價達20.70元,漲幅為22.90%,振幅高達107.38%,相
較於該段期間內之同類股漲幅為-16.93%、大盤漲幅-5.41%
(漲幅、振幅之計算式詳如附表十六、十七所載);佳必琪
第一段期間,股價自95年11月16日收盤價每股48.55元,上
漲至96年10月30日之129.5元,其間最高價達211.0元,個股
漲幅為166.74%,振幅為330.79%,相較於該段期間內之同類
股漲幅為30.01%、大盤漲幅34.45%(漲幅、振幅之計算式詳
見附表十六、十七);佳必琪第二段期間,股價自97年3月4
日收盤價每股71.60元至97年11月28日之31.9元之間劇烈波
動,其間拉抬至最高價達92.0元,漲幅為-55.45%,振幅高
達94.69%(漲幅、振幅之計算式詳見附表十六、十七);佳
必琪第三段期間,股價自98年10月6日之收盤價每股47.50元
,上漲至99年9月1日之113.0元,其間最高價達166.0元,個
股漲幅為137.89%,振幅為251.37%,相較於該段期間內同類
股漲幅為-1.14%、大盤漲幅1.75%(漲幅、振幅之計算式詳
見附表十六、十七),足認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
立於前開期間操縱股價行為,對於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
司股價影響甚大,且鄭光育等四人於各階段操縱行為結束後
,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股價即急遽下跌,此有操縱
期間結束後股價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14-325頁),
足堪認定附表H投資授權人確因鄭光育等四人操縱行為而受
有損害,其損害與鄭光育等四人操縱市場之行為有相當因果
關係,鄭光育等人抗辯原告未能證明附表H投資授權人損害
與渠等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云云,並無足取。又鄭光育、
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均抗辯渠等縱有為原告指訴之操縱
行為,亦僅需就刑事更審前判決認定之操縱行為當日買進或
賣出股票之投資授權人負責,而無須就非渠等行為當日或其
他共犯為操縱行為時買進、賣出股票之投資授權人負責等語
;惟鄭光育、翁秋南自95年11月17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始終
具有操縱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意圖,余世欽則
自97年6月19日起至97年8月22日(參與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
、佳必琪第二段期間)、方翔立自97年6月26日起至99年9月
1日止(參與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佳必琪第二段期間、佳
必琪第三段期間)參與鄭光育及翁秋南之操縱行為乙節,業
據本院認定如前,鄭光育、翁秋南及余世欽、方翔立參與期
間係共謀為本件操縱市場之犯行,亦如前述,而因集中市場
流通機制,股價操縱實屬不易,常非以單一買入或售出行為
所能達成操縱之目的,須接續一段時間以高比例大量交易始
能完成,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既於渠等參與操
縱行為之期間彼此分工、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渠等共
同之目的,自需就其餘共犯之行為共同負責,斷無僅以其連
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及其他操縱股價行為之當日計
算渠等損害賠償金額,從而,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
翔立此部分所辯,亦難為有利渠等之認定。而鄭光育、翁秋
南既始終操縱本件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股價,自需
對附表H之投資授權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而余世欽則自97年6
月19日起至97年8月22日(參與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佳必
琪第二段期間)、方翔立自97年6月26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
(參與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佳必琪第二段期間、佳必琪第
三段期間)參與鄭光育及翁秋南之操縱行為,則在渠等參與
期間內,余世欽應對附表C「被告余世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之金額」欄、附表E「被告余世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
」欄之投資授權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方翔立則需就附表C「
被告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附表E「被告方
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附表F之投資授權人負
損害賠償之責。
㈤據上,堪認附表H投資授權人為善意買賣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
琪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其等所受損害與鄭光育、翁秋南、余
世欽、方翔立操縱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經附表H
投資授權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規定,
鄭光育、翁秋南應就附表H投資授權人、余世欽應對附表C、
E「被告余世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之投資授權人
、方翔立則需就附表C、E之「被告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之金額」欄及附表F之投資授權人,因其操縱股價行為所受
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至黃錦章之部分,原告未
能證明黃錦章參與其餘被告之操縱市場行為,而有違反證交
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7款之情形,此節業經本
院論述如前,則原告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黃
錦章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附表H投資授權人各得請求賠償數額為何?
㈠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
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交法第15
5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證交法第155條就民事責任之損害賠
償範圍並無明文規定,惟其性質上與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權
類似,自應依侵權行為所定損害賠償方法填補債權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至於操縱股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
,學說見解認為考量證券市場之特質,應可參考證交法第15
7條之1所定有關內線交易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賴英照著,
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第四冊,第504頁)。即內線交易案件
上損害之計算方法係以重大消息進入市場後一定期間之平均
價格,擬制作為市場具有完全資訊時,該股票應有之「真實
價格」,真實價格與買價或賣價間之差額即為投資人所受損
害,蓋投資人於買賣股票時,即係以遭扭曲之不實價格買入
,其損害斯時已發生,而以「投資人買入價格與真實價格」
之差額為據計算損害,又投資人若有以遭扭曲之價格賣出股
票而獲得利益者,其賣出價格與真實價格間之差額,則應與
前開損害作損益互抵。從而,本件考量操縱行為前之股價,
尚未受人為操縱所影響,應為較客觀公正之價格,故原告主
張以鄭光育等人各階段操縱行為開始「前」10個營業日收盤
平均價格為計算基礎,應屬可採(見本院卷十一第777頁)
;惟其中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中,因吉祥全球公司於96年12
月31日至97年1月16日間,因減資換票作業暫停股票交易,
此有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十一第535
-536頁),故該段期間僅以操縱股價期間前八日(即97年1
月17日至28日間)之平均收盤價計算真實價格,較為合理;
故本件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之真實價格為6.221元、吉祥全
球第二段期間之真實價格為13.219元、佳必琪第一段期間真
實價格為47.555元、佳必琪第二段期間真實價格為64.27元
、佳必琪第三段期間真實價格為46.095元(詳如附表G本案
損害賠償計算所使用之股票真實價格計算表所示)。
㈡附表H投資授權人係於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等人
炒作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股票期間買賣股票,其等因
鄭光育等四人操縱股價而受有損失(詳細計算式詳如附表B
之一、C之一、D之一、E之一、F之一所示),鄭光育、翁秋
南應就附表H投資授權人、余世欽應對附表C、E「被告余世
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之投資授權人、方翔立則需
就附表C、E「被告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及附
表F之投資授權人賠償股票價值減損之價額,其金額如各該
附表所示。至原告主張於投資授權人買賣股票期間之多筆交
易,採取先進先出法配對,而無損益相抵之適用部分,核無
理由,難認有據。
㈢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
,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
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
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鄭光育、翁秋南自95年11
月17日至99年9月1日間以前述方式操縱股價、而余世欽則自
97年6月19日起至97年8月22日、方翔立自97年6月26日起至9
9年9月1日止參與鄭光育及翁秋南之操縱行為,均經認定如
前,是除鄭光育、翁秋南始終為共同侵權行為外,余世欽、
方翔立則於前開參與期間與其餘被告因操縱股價行為而同屬
造成損害之原因,自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甚明。從而,鄭光育
、翁秋南就吉祥全球第一段期間、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佳
必琪第一段期間、佳必琪第二段期間、佳必琪第三段期間(
即附表H)之損害結果,及余世欽就附表C、E「被告余世欽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方翔立則需就附表C、E「被
告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附表F之損害結果
,均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負賠
償責任,有無理由?
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證交法第155條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
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係為維護證券交易秩
序及保障證券投資人利益所設,故前揭規定應屬保護他人之
法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判決參照)。
㈡附表H投資授權人得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請求鄭光育、翁秋
南、余世欽、方翔立等人賠償如「合計欄」所示之損害(余
世欽負責之部分,如附表C、E「被告余世欽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之金額」欄所示;方翔立負責之部分,則如附表C、E之「
被告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附表F所示),
已如上述,則就該部分,已無再審究原告得否另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鄭光育等四人賠償
損害之必要。至原告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請求鄭光育等四
人賠償逾附表H「合計」欄部分之損害,因原告未能舉證證
明附表H投資授權人另受有該部分之損害,則原告就此另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鄭光育等
四人賠償損害,亦無理由。另原告未能舉證黃錦章有違反證
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7款之不法操縱行為,
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請
求黃錦章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至鄭光育、方翔立另辯稱本件投資授權人於刑事案件認定之
操縱行為完成後,仍繼續持有、未賣出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
琪公司股票,期間股票價格曾有上漲而高於原告主張真實價
格之情形,然投資授權人卻繼續持有,以致後續股價下跌,
則此部分損害不應由鄭光育、方翔立負責,依民法第217條
第1項之規定,投資授權人就此部分損失與有過失等語。惟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
關係,始足當之。本件附表H投資授權人,受有如該「合計
」欄所示之損害,係因鄭光育、方翔立不法操縱吉祥全球公
司、佳必琪公司股價,導致渠等作出錯誤投資決定,業如前
述,自難認投資授權人有何過失。且本件投資授權人損害之
計算方式,係以「買進之價格」減去真實價格再乘上投資授
權人購入之股數,若有賣出情形,再計算損益相抵後之數額
,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是於投資授權人是否繼續持有股票
、有無於前開期間經過後為買賣,均與損害賠償之計算無涉
,且鄭光育、方翔立復未舉證證明附表H投資授權人有何與
有過失情形,其空言陳述,難謂有理。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附表H之投資授權人因鄭
光育等四人操縱股價行為而受附表H「合計」欄所示請求金
額之損害,其請求損害賠償屬給付無確定期限,原告主張鄭
光育等四人應給付如附表A「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證交法第155條第3項規定,請求鄭光育、
翁秋南連帶賠償如附表H投資授權人之授權損害,總計861,6
61,985元,暨余世欽就其中36,436,723元、方翔立就其中39
5,332,225元與鄭光育、翁秋南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如
附表A「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陸、又保護機構依第28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判決確定
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
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法第36條所明定。本院審酌原告已陳明現行民事訴
訟制度處理證券損害賠償訴訟,須經相當時間方能判決定讞
,被告恐因此得於訴訟程序中脫產等情,如不允原告在判決
確定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之損害,爰依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之規定,依原告聲請准予免供擔保為
假執行。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
行。
柒、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A:
編號 本院認定之 應賠償金額 (新臺幣) 應賠償之授權投資人及利息起算日 (民國) 被告應供 擔保金額 (新臺幣) 1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附表B所示之投資授權人139,499,379元,及右列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附表B訴訟編號5、6、8、14、28、29、31、34、41、47、52、53、102、104、112、116、123、129、130、132、142、147、151、159、162、178、181、183、186、191、199、215、216、234、236、245、248、251、260、265、266、269、270、274、284、299、302、303、311、314、331、336、340、343、346、353、356、371、377、379、386、403、414、418、426、446、449、455、457、461、463、467、483、484、488、491、493、494、501、524-526、531、535、538、542-544、550-552、561、563、570、575、576、578、580、588、595、596、603、604、614、617、622、624、625、643、676、678、679、685、699、708、720、722、725、727、729、731、736、740、744、745、755、759、768、770、779、781、782、793、800、810、824、836、841、849、858、871、874、881、887、890、898、899、907、919、935-937、941、944、952、954、963、966、971、973-975、979、985、987、988、995、997、998、1000、0000-0000、1012、1013、1015、1029、1045、1046、1050、1052、1068、1079、1086、1097、1098、1103、1113、1118、1119、1130、1144、1150、1151、1155、1170、1171、1173、1174、1176、1190、1191、1193、1195、1198、1210、1220、1223、1240、1248、1254、1256、1259、1266、1267、1269,自100年12月3日起 139,499,379元 附表B訴訟編號1199、1200、1216、1235、1272、1276、1280、128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310、1311、0000-0000、0000-0000、133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352、1354、0000-0000、1365、0000-0000、1378、1382、1387、0000-0000、0000-0000、1405、1407、0000-0000、1423、1424、0000-0000、1435、1438、1443、144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481、1484、1485、1488、0000-0000、1497、1498、0000-0000、0000-0000、1510、1511、151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534、1539、154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576、1578、1579、0000-0000、1586、1587、0000-0000、0000-0000、1602、1603、0000-0000、0000-0000、1617、161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645、1646、1648、1649、1651、1652、1654、1655、165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695、1696、1699、0000-0000、1714、1715、0000-0000、1724、0000-0000、1736、0000-0000、1755、1756、0000-0000、1766、1767、0000-0000、177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79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816、0000-0000、0000-0000、1830、0000-0000、0000-0000、1847、1849、0000-0000、1860、1862、1865、1868、1869、1871、1874、0000-0000,自101年1月12日起 附表B訴訟編號1890,自101年4月3日起 2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附表C所示之投資授權人19,692,341元,及右列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附表C訴訟編號47、78、129、132、142、151、159、194、215、226、249、251、265、270、284、302、303、325、336、346、356、377、425-427、457、462、474、483、488、493、502、561、563、583、588、620、633、643、660、679、713、720、729、736、737、755、779、804、809、810、812、824、849、858、861、863、864、874、878、886、917、919、923、933、937、942、958、967、986、987、991、992、995、998、1000、1037、1047、1082、1109、1113、1118、1151、1178、1181、1189、1204、1205、1254、1265、1269,自100年12月3日起 19,692,341元 附表C訴訟編號1199、1228、1235、1271、1276、1282、1291、1293、1295、1296、1303、1304、1309、1314、1323、1324、1331、1333、1334、1338、0000-0000、1347、1353、1364、1366、1375、0000-0000、0000-0000、1388、1392、1399、1400、1406、1408、1409、1422、1425、1426、1433、1434、1436、1437、0000-0000、1446、1450、1452、0000-0000、1465、1474、1479、1480、1482、1483、0000-0000、1495、1496、1504、0000-0000、1512、1514、1520、1524、1528、1535、1537、0000-0000、1557、1563、1571、1577、1585、1588、1591、1595、1596、1601、1604、1606、1610、1615、1616、1618、1623、1625、1631、1632、1644、1646、1650、1654、1656、1679、1681、1689、1694、1695、1697、1698、1700、1701、1703、1710、1716、1721、1724、1725、1730、0000-0000、0000-0000、1746、1753、1754、1757、1760、1765、1768、1771、1772、1774、1776、1780、1781、1785、1786、1790、1792、1794、1799、1800、1803、1804、1815、1818、1824、0000-0000、1836、1841、0000-0000、1850、1851、1859、1861、1863、1866、1870、1873、1875、1878、1882、1885、1888,自101年1月12日起 附表C訴訟編號1889,自101年4月3日起 3 被告余世欽應就前項金額中17,809,763元及右列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連帶給付附表C「被告余世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授權人,並由原告受領之。 附表C訴訟編號78、129、132、151、159、194、215、226、249、251、265、270、284、302、303、325、336、346、356、377、425-427、457、462、474、483、488、493、502、561、563、583、588、620、633、643、660、679、713、720、736、737、779、804、809、810、812、824、849、858、861、863、864、874、878、886、919、923、942、958、967、986、987、991、992、995、998、1000、1037、1047、1082、1109、1151、1178、1181、1189、1204、1205、1254、1265、1269,自100年12月3日起 17,809,763元 附表C訴訟編號1199、1228、1235、1271、1276、1282、1291、1293、1295、1296、1303、1304、1309、1314、1323、1324、1331、1333、1334、1338、0000-0000、1347、1353、1364、1366、0000-0000、1383、1384、1386、1388、1392、1399、1406、1408、1409、1422、1425、1426、1433、1436、1437、0000-0000、1446、1450、1452、1459、1460、1474、1479、1480、1482、1483、1486、1487、1495、1496、1504、0000-0000、1512、1514、1520、1524、1535、1537、0000-0000、1557、1571、1577、1585、1588、1595、1596、1601、1604、1606、1610、1615、1616、1618、1623、1625、1631、1632、1644、1646、1650、1656、1679、1681、1694、1695、1697、1698、1700、1701、1703、1710、1716、1721、1724、1725、0000-0000、0000-0000、1746、1753、1754、1757、1765、1768、1771、1772、1774、1776、1780、1781、1785、1786、1790、1792、1794、1800、1803、1815、1818、1824、1829、1831、1832、1836、1841、0000-0000、1850、1851、1859、1861、1863、1866、1870、1873、1875、1878、1882、1885、1888,自101年1月12日起 附表C訴訟編號1889,自101年4月3日起 4 被告方翔立應就第2項金額中17,704,801元及右列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連帶給付附表C「被告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授權人,並由原告受領之。 附表C訴訟編號78、129、132、151、159、194、215、226、249、251、265、270、284、302、303、325、336、346、356、377、425-427、457、462、474、483、488、493、502、561、563、583、588、620、633、643、660、679、713、720、736、737、779、804、809、810、812、824、849、858、861、863、864、874、878、886、919、923、942、958、967、986、987、991、992、995、998、1000、1037、1047、1082、1109、1151、1178、1181、1189、1204、1205、1254、1265、1269,自100年12月3日起 17,704,801元 附表C訴訟編號1199、1228、1235、1271、1276、1282、1291、1293、1295、1296、1303、1304、1309、1314、1323、1324、1331、1333、1334、1338、0000-0000、1347、1353、1364、1366、0000-0000、1383、1384、1386、1388、1392、1399、1406、1408、1409、1422、1425、1426、1433、1436、1437、0000-0000、1446、1450、1452、1459、1460、1474、1479、1480、1482、1483、1486、1487、1495、1496、1504、0000-0000、1512、1514、1520、1524、1535、1537、0000-0000、1557、1571、1577、1585、1588、1595、1596、1601、1604、1606、1610、1615、1616、1618、1623、1625、1631、1632、1644、1646、1650、1656、1679、1681、1694、1695、1697、1698、1700、1701、1703、1710、1716、1721、1724、1725、0000-0000、0000-0000、1746、1753、1754、1757、1765、1768、1771、1772、1774、1776、1780、1781、1785、1786、1790、1792、1794、1800、1803、1815、1818、1824、1829、1831、1832、1836、1841、0000-0000、1850、1851、1859、1861、1863、1866、1870、1873、1875、1878、1882、1885、1888,自101年1月12日起 附表C訴訟編號1889,自101年4月3日起 5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附表D所示之投資授權人323,391,905元,及右列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附表D訴訟編號5、6、8、12、14、21、28、31、33、34、36、41、42、47、48、52、66、69、74、79、80、82、93、99、100、102、104、105、107、108、112、116、123、125、129、130、132-134、140、142、145、147-152、155、156、162、164、165、168、170、173、178、181、183、184、186、191、194、198-200、202、203、205、213、216、224、226-228、234-236、245、248、260、265、268、270、277、279、282、293-296、299、301-303、305、309、311-314、317、321、325、328、330、331、335、336、338-340、343、345-348、353、356、370-372、376、377、386、388、390、401、403、407、410-414、417、418、420-426、434、436-438、441、443、446、448-450、452、453、455-457、459、467、470、476、483、484、486、491、493、494、497、500、501、505、507-511、517、520、524-527、531-534、536、538、540-542、544、545、547、548、551-554、558、563-565、571-575、578、579、582、588、594-596、600、603、608、610-612、614、617、622、625、628、632、634、635、637-640、643、644、652、655、656、660、661、663、666、670、676、679-681、684、685、687、695、697-699、703、708、710-712、720、725-727、729、731、736、737、740、743-745、748、749、751、753、755、757、759、764、765、768、777、779、781、782、785、792、793、795、796、799、802、810、811、813、814、824、826、829、832、833、838-843、852、857、858、863、865、867、868、871、872、874、875、877、878、880、881、883、885、887、889-891、893、896、898、899、904、907、908、910、912、917、919、926、927、930-936、941、944、946、947、950、952、954、959、962、964-966、968、971、974、976、979、982、985、987、990、991、994、995、997、998、1000、1001、0000-0000、0000-0000、1015、1021、1029、1040、0000-0000、1050、1052、1055、0000-0000、1061、1064、1068、1079、1081、1084、1089、1091、1097、1098、1100、1102、1103、1113、1115、0000-0000、1121、1124、1125、1131、1137、0000-0000、0000-0000、1156、1162、1165、0000-0000、0000-0000、1181、0000-0000、1192、1193、1195、0000-0000、1204、1206、0000-0000、1215、1219、1220、1223、1225、1227、1229、1235、1237、1239、0000-0000、1254、1256、1257、1259、1260、1263、1266、1267、1269、1270,自100年12月3日起 323,391,905元 附表D訴訟編號0000-0000、127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96、1887,自101年1月12日起 6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應連帶給付附表E所示之投資授權人32,764,017元,及右列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附表E訴訟編號6、21、38、39、65、69、74、92、102、112、122、123、132、133、144、179、181、186、207、211、241、243、249、251、265、274、279、283、284、291、296-298、305、309、310、325、328、334、346、351、355、362、379、401、409、412、423、427、432、433、439、450、454、456、461、471、483、487、488、495、502、507、515、517、524、533、542、563、573、584、588、603、604、613、621、625、633、642、653、687、713、717、730、741、743、747、762、770、775、779、794、799、802、804、840、843、852、853、857、861、871-873、878、886、890、910、912、923、924、934、935、942、952、957、958、965、968、978、986、987、992、1000、1001、1008、1012、1014、1017、1031、1042、1056、1061、1078、1080、0000-0000、1088、1089、1092、1115、1118、1133、1137、1151、1172、1174、1199、1200、1202、1203、1211、1216、1221、1226、1228、1229、1233、1242、1249、1252、1265,自100年12月3日起 32,764,017元 附表E訴訟編號0000-0000、0000-0000、1291、1293、1296、1882,自101年1月12日起 7 被告余世欽應就前項金額中18,626,960元及右列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連帶給付附表E「被告余世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授權人,並由原告受領之。 附表E訴訟編號65、69、74、92、112、123、144、179、186、207、251、265、279、284、291、298、305、310、325、328、334、346、355、379、401、412、427、432、433、450、456、461、471、487、502、507、515、533、563、573、584、588、613、625、633、653、713、741、743、747、762、770、775、779、802、840、843、861、873、878、886、890、910、912、923、924、934、935、942、957、958、968、978、986、987、992、1000、1001、1012、1014、1017、1031、1042、1056、1078、1082、1084、1085、1088、1092、1115、1118、1133、1137、1172、1174、1199、1200、1202、1203、1211、1216、1221、1228、1233、1242、1252、1265,自100年12月3日起 18,626,960元 附表E訴訟編號0000-0000、0000-0000、1291、1293、1296、1882,自101年1月12日起 8 被告方翔立應就第6項金額中31,313,081元及右列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被告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連帶給付附表E「被告方翔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授權人,並由原告受領之。 附表E訴訟編號6、21、38、39、65、69、92、102、112、123、132、133、144、179、181、186、207、241、243、251、265、279、283、284、291、297、298、305、310、325、328、334、346、351、355、362、379、401、409、412、427、432、433、439、450、454、461、471、487、488、502、507、515、517、533、563、573、584、588、603、604、613、621、625、633、642、653、687、713、741、743、747、762、770、775、779、794、799、802、804、840、843、852、853、857、861、872、873、878、886、890、910、912、923、924、934、942、952、957、958、968、978、986、987、992、1000、1001、1008、1012、1014、1017、1031、1042、1056、1061、1078、1082、1084、1085、1088、1089、1092、1115、1118、1133、1137、1172、1174、1199、1200、1202、1203、1211、1216、1221、1228、1229、1233、1242、1249、1252、1265,自100年12月3日起 31,313,081元 附表E訴訟編號0000-0000、0000-0000、1291、1293、1296、1882,自101年1月12日起 9 被告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應連帶給付附表F所示之投資授權人346,314,343元,及右列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 附表F訴訟編號1-4、7、9-11、13-20、22、23、25-27、30、32、40、43-47、49-51、53-62、65、67-73、75-78、81、84-91、94-98、101、103、106、109-113、116、118-122、124-128、131、132、135-139、141、143、150、153、154、157、158、160、161、163、166、167、169、171、172、174-177、180、182、185、187、189、190、192-198、201、204、206、208-210、212、214-223、225、226、229-232、235、237-240、243-247、250、252-257、259、261-265、267、270-273、275、276、278-281、285、287、289、290、292、293、296、300、304-309、312、314-316、318-320、322、324、326-329、332-334、337、338、340、342、344、345、349、350、352-354、357、358、360、361、363-369、373-375、377、380-385、387、389、391-393、395-402、404-406、408、410、415、416、419、428-430、433、435、440、442、444、445、447、448、450、451、458、460、464-466、468、469、471-475、477-479、481-483、485、489、490、492、496、499、500、503、504、506、509、512-514、516、518、519、521-523、525、528、530、537、539、542、543、545-547、549、550、555-557、559-561、563、566-570、574、577、580、581、583、585、587-589、591-593、597-599、601、602、604-606、609、610、615、616、618、619、623、625-627、629-631、636、641、643、645-651、654、658、659、662、664、665、668、669、671-675、677、681-683、685、686、688-692、694、696、699、700、702、704、705、707、709、714-716、718、719、721、723、724、726、728、732-735、738、741、742、746-748、750、752、754、756-759、761、763、766、767、769、771-773、776-778、780、782-784、786-791、796-798、800、801、803、804、806-808、810、812、814、815、818-823、825、829-832、834-837、840、842、843、846-851、854、856、859、860、862、863、865-867、869、874、876、877、879、882、884、885、890、892、894、895、897、898、900-906、909、911-916、918、920-922、925、928、929、931、936、938、940、941、943-945、948、949、951、953、955、956、960、961、963、965-970、972、977、980、981、983、984、989、993、995、996、000-0000、1007、1008、101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39、1043、1044、1046、1049、1053、1060、1062、1063、1066、106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90、0000-0000、1096、1099、0000-0000、0000-0000、1115、1116、1118、1122、0000-0000、1132、0000-0000、1144、0000-0000、1155、0000-0000、1163、116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92、1194、1196、0000-0000、1207、1209、0000-0000、1222、1224、1226、0000-0000、1234、1236、1238、0000-0000、1245、0000-0000、1253、1255、1261、1264、1268、1269,自100年12月3日起 346,314,343元 附表F訴訟編號1274、1275、0000-0000、0000-0000、1290、1296、1879、1881、1883、1884、1886、1888,自101年1月12日起 附表F訴訟編號1891,自101年6月8日起 附表F訴訟編號1892,自101年12月2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