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柄縉賴淑美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5號

上訴人
張文俐
被上訴人
張繼良

      張繼餘

      張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店簡易庭民國102年12月9日102年度店小字第5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參照)。復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述內容,僅記載原審判決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而駁回上訴人不當得利之訴求,非常非常的不恰當。被上訴人未盡對於母親之扶養照顧義務、未支付母親之醫療費,甚至強搶母親之生活零用金等語,惟觀諸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述內容,全未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為何,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上訴人已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具體違背法令,揆諸前揭規定意旨及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備上訴之合法程式,本院即毋庸命其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之19、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