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4號
- 原告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18號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 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18號回復原狀事件之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竟未依規定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18號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有上開裁定在卷足憑。聲請人係於上開事件終結後之103 年6月3日始具狀為本件聲請,依首揭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故本件聲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