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82號
- 上訴人
- 湯雅評
唐瑞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牛素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82號
唐瑞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牛素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