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范姜建成(即原告黃仲宏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溪河、陳姿年、廖月娥、邱秀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