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1號
- 上訴人
- 柯建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戴立綱、張友驊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9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非因財產權起訴者,徵收裁定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而向第二審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200萬元本息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聲明第3項關於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5,700元(31,200元+4,500元=35,7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