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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訴字第6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武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商司迪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肆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3,344萬9,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元(459,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