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訴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武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商司迪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肆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3,344萬9,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元(459,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