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6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64號

原告
李奕瑱(原名:李金花)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曾昌和、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台安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1年度醫字第11號),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36萬8,373元,應徵裁判費73,963元,因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撤回起訴,原告得請求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本件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萬4,654元(計算式:(73,963×1/3=24,654(元以下四捨五入)),加上訴訟進行中,由本院代墊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資料提供費用1,400元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萬6,054元(計算式:24,654+1,400=26,054),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6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