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 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羅志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志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非因財產權起訴者,徵收裁定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而向第二審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聲明關於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0萬元本息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主文第2項關於判命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9,300元(4,800元+4,500元=9,3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7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