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孟良
李健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5,306,207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12,414元(5,306,207元×2=10,612,414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