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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93號

確認規約及組織章程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被上訴人
即被告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英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及組織章程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規約及組織章程均無效」(上訴狀漏未記載「確認」)部分,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9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規約及組織章程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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