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31號
- 上訴人
- 潘善偉
- 被上訴人
-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3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乃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即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本息,並刪除在其手機上之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言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及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肆仟伍佰元,合計陸仟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