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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藍家偉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31號

上訴人
潘善偉
被上訴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3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乃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即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本息,並刪除在其手機上之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言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及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肆仟伍佰元,合計陸仟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3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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