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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林振芳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孟良

      李健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5,306,207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12,414元(5,306,207元×2=10,612,414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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