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4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44號

聲請人
蔡正元
相對人
段宜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089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91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3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原告即聲請人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附民字第27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故兩造均免於負擔第一審之裁判費。次查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業經最高法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第三審訴訟費用之一部,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3號裁判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應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萬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4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